09.25 花炮“炸筒”致傷眼睛,法官執行維護權益

易某為父親上墳時,在燃放“笛音雷”花炮的過程中,因花炮“炸筒”被炸瞎眼睛。釀成糾紛後,訴諸石門縣法院,經法院一審判決並執行,易某終於從法院領取了自己的全部賠償款。

2017年2月,易某在一商店購買了笛音雷禮炮2盒,當日下午,使用打火機在父親墳前燃放時,其中1盒笛音雷炸筒,易某被炸傷右眼、右耳,當即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並進行了右眼球摘除手術,傷愈出院後,經鑑定機關鑑定,易某右眼球摘除,安裝義眼的傷情為七級傷殘,右耳爆炸性耳聾致極度聽力障礙的傷情,為八級傷殘。

後因賠償問題,易某將笛音雷禮炮的生產者臨澧縣某花炮廠,銷售者石門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商店老闆告上法庭,經公開審理,石門縣法院依法判決臨澧縣某花炮廠賠償易某因傷所致各項損失17萬元。

判決生效後,臨澧縣某花炮廠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易某遂向石門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利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機會,執行法官約談了該花炮廠廠長,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可能面臨的信用懲戒等處罰措施進行了告知和解釋,打消了該花炮廠“賴”的思想。

三日之後,該花炮廠廠長主動聯繫執行法官,將17萬元執行款打進了法院賬戶。收到執行款後,執行法官即聯繫易某辦理了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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