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駕駛證累計扣滿12分保險拒賠,法院:不相干,還得賠!

開車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在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作為全責方的開車人,駕駛證已扣滿12分。於是在保險公司認為開車人已無駕駛車輛資格,自己應該免除賠償責任。

不過,江寧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卻並不認可這一免責理由,這是為什麼呢?

通訊員 江研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汽車撞上電動車造成13萬元損失

2017年11月10日早晨,李某駕駛小型客車在路口左轉時,由於觀察疏忽撞上右側同向左轉,已進入路口唐某駕駛的電動車,這起交通事故造成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江寧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

李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為被告租賃公司所有,由李某租用,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責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唐某受傷後至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3萬餘元,其中被告李某支付了4000多元。

為維護自身權益,唐某向江寧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李某、租車公司、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李某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唐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優先賠償。

被告租賃公司也辯稱,已履行車輛所有人的審核及提示義務,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先行賠償。

而保險公司卻不這麼認為,稱己方不承擔保險責任範疇外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表示,事發時李某的駕駛證記分累計已達到12分,應無駕駛車輛資格,故應免除其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還表示,己方已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先行給付了數萬元,應予退還。

扣滿12分不等於喪失駕駛資格

那麼,對於各方觀點,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負全部責任,其所駕駛的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故原告唐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依法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但應扣除免賠部分,仍有不足的由李某賠償。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租賃公司對本次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故對唐某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認定原告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失的醫療費13萬餘元中,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40000元,合計50000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已履行給付50000元的義務,故在本案中不再另外承擔賠償責任。

剩餘的8萬多元,由被告李某賠償,扣除已付的4000多元,李某應再賠償原告唐某近8萬元。

法官介紹,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接受考試的前提條件,並不等同於喪失駕駛資格。

因此,保險公司所抗辯的李某駕駛證已累計記分12分與無證駕駛或駕駛證被吊銷、註銷具有本質區別,該情形並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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