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 专家:法律鼓励公民拿起正当防卫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这些天来,引起全国关注的“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案”

终于尘埃落定,昨天(9月1日)傍晚,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我们根据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尸体检验,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得出这个结论。这个案件,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们接下来将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立即释放。”

专家:法律鼓励公民拿起正当防卫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专家:法律鼓励公民拿起正当防卫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在此前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讨论中,有律师和法学专家认为,于海明在抢过长刀并砍伤刘海龙后,在刘海龙已经逃跑的情况下仍进行追砍,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引起这样的疑问,主要是由于此前信息不对称所致。但在昆山公安1号发布警情通报后,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绝大部分人都应该认同它属于比较典型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因为对后面追砍的这个行为性质到底怎么定,确实有不同的意见,现在警方给出的一个事实,他确实有追砍行为,那么这个追砍行为首先他没有造成后果,两刀都没砍上,一刀砍空了,一刀砍了汽车;第二点,即使有后面的追砍行为,他也是整个防卫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他当时的现实威胁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追砍,也还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一部分。”

专家:法律鼓励公民拿起正当防卫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8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江苏检察在线”曾发表名为“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微博,引起激烈讨论。南大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告诉记者,早在2017年“于欢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发表名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但孙国祥也表示,从邓玉娇案、到于欢案,再到如今的于海明案,这样的情况正在悄悄发生转变:“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现在对正当防卫,人们的观念,包括司法实践中,应该说尺度把握得更加宽松一点,应该从立法精神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维护他人的权益,我是正义的,你不法侵害是恶的,我即使能跑,但是我不跑,我勇敢地拿起正当防卫这个武器,来制止你的侵害,那我们法律上也是鼓励的,从这个案件里面可以传达这么一个信息。”

同时,该案件由于其戏剧性的发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表示,公安和检察机关合法使用法律条款,对社会详细通报,客观上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作用:“对司法机关来说,对今后办理这类案件也有积极导向作用,是个范本。对以后类似行为有参考意义,示范意义,公安司法机关这样做,针对本案,道理是站得住脚的,并不是说正当防卫就没有条件了,要反思怎么正确理解、掌握和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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