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 法考背诵秘籍:用益物权知识点汇总

法考背诵秘籍:用益物权知识点汇总1.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2.特征

第一,有需役地和供役地。第二,权利主体广泛,可是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第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第四,权利客体广泛,如土地、房屋、空间。

3.取得

合同生效即设立,无需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①约定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用益物权。②土地上已有用益物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考背诵秘籍:用益物权知识点汇总4.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物权法》168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供役地权利人有法定解除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①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 ②未依约付费且在合理期限经两次催告仍未付

5.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

《物权法》162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后在其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其中,地役权是否不登记,不影响法定取得,但若为登记,善意第三人无需法定负担。

6地役权两大性质

(1).从属性

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单独抵押;

②移转的从属性,如受让人与让与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③消灭的从属性,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地役权消灭。

例:甲公司开发居民楼,与乙公司约定20年内不得盖6米以上建筑物遮挡居民楼采光。甲公司售出全部房屋后,乙公司盖了8米的房子。分析:甲公司已售完房屋,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其地役权消灭,故无权主张乙公司拆除。房屋居民因购买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

(2).不可分性

a.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不管地役权是否登记。

b.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供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受约束。但该地役权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地役权VS相邻权

a.同:

都涉及两个不动产间的权利关系。

b.异:

①相邻权法定,地役权主要为约定;

②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延伸,非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③相邻权的取得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④相邻权为裁判规范,往往发生纠纷才适用,地役权是行为规范,当然有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⑤相邻权旨在请求对方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地役权提供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考背诵秘籍:用益物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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