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明收到一件“离奇”的强奸案。
被害人是一名智力低下的女精神病人,跟随家人在广州生活。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到按摩店消费,刚好碰到跟随家人在按摩店打工的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见女被害人双眼斜视,智力低下,遂主动与被害人搭讪。后又趁被害人的家人不注意,带着被害人外出宵夜,后将其带回家中,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据犯罪嫌疑人介绍,整个过程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还主动要求跟他外出吃饭,其并非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害人送去鉴定机构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综合鉴定意见以及全案其他证据,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什么叫“性自我防卫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
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是一个特殊的客体,由于其脑功能障碍,辨别是非的能力受到损害,和(或)意志行为能力削弱或缺乏,有的本能欲望亢进,追逐异性。对于上述的精神病患者,在其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做出相应的反抗行为,甚至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多数学者认为,不能以被鉴定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主动与否为条件,关键在于其对性侵害及严重后果是否具有实质性理解能力。精神障碍妇女可因各种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和支配,其性主动行为并非代表妇女的真实意愿。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利用被害人主动性行为要求与之发生两性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精神障碍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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