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行政机关能否以信息不存在答复政府信息申请?

很多老百姓都知道了一直获悉征地拆迁信息的途径,即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是否所有的信息都能通过申请公开的方式来取得?政府机关可否以信息不存在来答复我们?依据逻辑推理政府信息存在是否合法呢?请参看最高法郑军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行政机关能否以信息不存在答复政府信息申请?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6日,平顶山市叶县城关乡沟李村朱金峰、郑军海等十七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叶县城关乡廉村乡田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豫政土〔2006〕362号)违法并撤销。2011年8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请示》,针对朱金峰、郑军海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书面请示。2011年9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中〔2011〕557-573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以“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需要有权机关作出确认”为由,中止复议案件审理。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称“中止的原因已消除,现决定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15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1〕557-57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5年5月30日,郑军海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该办收到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批复。2015年6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郑军海不服该答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判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开其收到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批复。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的争执是,再审申请人郑军海向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批复,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按正常逻辑推理应当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复”,故撤销被诉答复,判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答复。二审法院则认为,“综合双方所举证据,不能得出郑军海所申请政府信息真实存在的结论,郑军海亦没有提供该政府信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保存的相关线索,故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判决”,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军海的诉讼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更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因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不能依据逻辑进行想当然的“推理”。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或者在申请人提供不出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判决行政机关重新答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也主要是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坚持认为政府信息存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军海的再审申请。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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