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济阳农商行股东窘境:大股东多次成失信被执行人,二股东无力支付40万诉讼费

鲁网12月3日讯 能跻身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之列的企业,自身应当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此中国银保监会也有具体要求。然而,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济阳农商银行)前两大股东却分别陷入多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和无力缴纳40万元诉讼费的窘境。

据工商查询软件《企查查》显示,济阳农商银行单一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世达集团),持股比例9.17%;济南泉首寓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泉首寓),持股比例8.33%;山东齐鲁动漫基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0%。

记者查询发现,作为济阳农商银行单一持股最大股东,宝世达集团涉多起诉讼纠纷,并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的该集团失信信息多达28条。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宝世达集团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达34条。此外,据《企查查》,宝世达集团及该集团大股东尚兴军还多次被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费令。

工商资料显示,宝世达集团注册成立于2006年2月,曾用名山东宝鼎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宝世达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领域。2019年9月4日,宝世达集团法定代表人作出变更,由尚兴军变为尚文虎。

事实上,虽然位居济阳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但宝世达集团作为商业银行股东的资格或已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纪录、纳税纪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大股东之外,济阳农商银行二股东济南泉首寓的境况也不乐观,其曾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因不能支付44万元的诉讼费而被终止执行。颇为巧合的是,该案的原告系济阳农商银行的上级管理机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

济南市中院(2018)鲁01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济南泉首寓欠缴诉讼费一案,该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解除原告省联社和济南泉首寓2013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济南泉首寓向省联社返还涉案土地;案件受理费4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泉首寓承担。

因被执行人济南泉首寓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济南市中院将该案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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