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 2018~2019年度“魯班獎”評選將有改變,要想申報的企業必看!

2018~2019年度“魯班獎”評選將有改變,要想申報的企業必看!

關於改進完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工作的通知

文號:建協〔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有關城市建築業協會(聯合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築業企業,本會單位會員:

為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工作,促進評選活動更加科學、嚴謹、公平、公正和廉潔自律,全面落實魯班獎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評選原則,按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以下簡稱《評選辦法》)、《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工作紀律規定》(以下簡稱《評選工作紀律規定》)和《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複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複查工作細則》)等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我會對魯班獎評選工作提出了改進完善意見,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推薦

1、以各地區(行業)近三年建築業平均產值、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築業發展水平、歷史創優情況以及我會與有關單位摸底溝通情況為基礎,經綜合考慮確定推薦工程數量。若無特殊原因不得超報。

2、按照淘汰率不超過10%的原則,每年推薦工程的數量應控制在130項左右,總數不超過133項。

3、鼓勵各推薦單位對擬申報魯班獎的工程建立預控機制。

4、推薦單位在推薦之前應按照《評選辦法》的要求,對擬推薦工程的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並填寫《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推薦工程綜合評價表》(見附件1),對推薦工程做出量化評價,不得推薦不符合《評選辦法》要求的工程。推薦多項同類工程應根據工程的綜合評價分數進行排序。

5、鼓勵申報工業、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及民生工程。

6、行業建設協會原則上不得推薦與本行業無關的工程。

7、複查時實體質量不能查看的工程不得申報。

8、複查後退出的工程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章 複查

9、複查組應按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資料複核表》(見附件2)的要求對參評工程合規性文件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後再開展後續複查工作。

10、複查組應按照《複查工作細則》的要求開展複查工作,並對每一項複查工程做出量化評價,在此基礎上對複查工程做出客觀、真實、全面的評價。(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複查工程評價表另行發佈)

11、我會將根據當年的申報情況,確定Ⅰ、Ⅱ、Ⅲ類工程的比例數。複查組按規定的比例對本小組工程分類、排序。複查組對同類工程排序時,應參考推薦單位的排名,如有顛覆性的意見,複查組應充分說明理由。

12、對複查時排在最後一位的工程,複查組應在複查報告中充分說明理由。

13、在複查報告中,列入Ⅰ類的工程應著重說明工程的亮點;列入Ⅱ類的工程應說明工程的亮點和不足;列入Ⅲ類的工程應著重說明工程的不足。

14、建立複查後評價制度,當年複查工作結束後,由申報單位、推薦單位分別對本複查組成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做出客觀評價,並將評價表反饋至我會。

15、建立複查巡查制度,由我會領導帶隊組成巡查組,隨機抽取若干複查組,與工程的推薦單位、申報單位座談,聽取相關單位對複查組成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評價。

16、複查專家從我會專家庫中遴選,年齡在38~65歲。複查組組長應是集團級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特級企業的總工程師,具有正高級職稱,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其他專家應擔任過一級及以上建築業企業的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在質量監督站擔任質量負責人,具有正高級職稱,偏遠地區的專家職稱可放寬至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

17、來自企業的複查專家其所在企業近5年應獲得過魯班獎,或具有3年以上省優、行優的檢查工作經驗。

18、複查專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業務和廉政方面的培訓。

19、複查專家應遵守迴避制度,且連續參加複查工作不得超過3年。

20、住宅工程單獨設立複查組。

第三章 評審

21、評審委員會的構成:來自建築業企業的專家佔評委會專家總數的40%左右,來自各地區建築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的專家佔總數的30%左右,來自其他方面的專家佔總數的30%左右。

22、評審委員會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建築工程技術類正高級職稱,來自企業的專家應是集團級或特級企業的總工程師或質量負責人。

23、評審委員會專家年齡要求:原則上年齡在50~70歲,知名專家、學者不超過75歲,院士不超過80歲。主任、副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5年,其他專家連任不得超過3年。

第四章 廉政建設

24、申報單位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申報資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一經查實,取消該工程參評魯班獎資格,已獲得魯班獎的工程,取消其魯班獎稱號,並通報批評申報單位,該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魯班獎。

25、申報單位要加強自律,不得向我會領導、工作人員,複查、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贈送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如有上述情況,一經查實,取消該工程參評魯班獎資格,已獲得魯班獎的工程,取消其魯班獎稱號,並通報批評申報單位,該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魯班獎。

26、推薦單位應嚴格按照《評選辦法》的要求對擬推薦工程實施過程管控,確保推薦工程的質量。加強廉政建設,嚴格依照工程質量水平高低排序,自覺杜絕“人情排序”。不得將與推薦有關的費用轉嫁到申報單位,額外增加企業的負擔。如推薦單位違反《評選辦法》的相關規定,推薦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將予以通報批評。

27、我會領導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薦單位的推薦、排名工作,不得干涉複查專家和評審專家的工作。如有上述現象,推薦單位、複查專家和評審專家可向我會或上級組織反映、投訴、舉報。

28、我會領導、工作人員、複查專家和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評選工作紀律規定》和“廉政承諾書”的要求,不得與參評企業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任何經濟往來。對專家有上述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複查或評審專家資格,清理出我會專家庫,終身不得再次入庫,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對我會領導或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其他

29、評選工作的經費由我會負擔,支付標準可參照財政部有關文件。

30、鼓勵建築企業積極創建優質工程,但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不應簽訂與魯班獎掛鉤的獎罰條款。

31、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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