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南通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他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jiangyuming2010


剛去看了下新聞,是這樣的。

逃跑的嫌疑人名叫“馬廷江”,曾經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14年刑滿釋放,而本次是因為販賣毒品【冰毒】37.5克被抓,再庭審候審的時候以上廁所為理由強制逃脫。

逃脫後,庭審的程序為中止審理,等抓捕後再次審理。

我國法律規定: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馬廷江”販賣37.5克,按理應該判10年左右,而其由於在上次犯罪之後5年內再次犯案其為“累犯”按理要從重處罰,其刑期應該在11年左右。

由於其庭審途中逃脫,同樣為從重處罰的條件,所以其到時候如果被抓了,正兒八經的刑期應該在12年-13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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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此次的毒販脫逃事件就發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發當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時間獲知了該信息。逃脫的毒販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事件發生後,南通市開發區法院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開展抓捕,經過視頻偵查發現該毒販最後的消失地點在毗鄰開發區的通州區(南通州,並非北京通州區)張芝山鎮,通州警方隨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轄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進行設卡查緝,對可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查控。

位於事發地中心區域的南通開發區與通州區西南片區域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當地也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因此該區域內存在大量空曠廢棄的拆遷工地。從躲藏的角度來說,如果馬廷江有極強的野外生存能力那麼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費的大量的人力與時間來進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說馬廷江的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那麼他恐怕還是會滯留在當地的居民區內,白天進行隱藏,待到夜晚再伺機出來尋找食物、衣物。

上面這張圖片是今天中午在本地的微信群中流傳的關於馬廷江下落的最新說法,目前尚未得到警方印證。

為了儘早抓獲馬廷江,目前當地部署在路面查緝的警力並未減少,並且還開始發動群眾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車站、碼頭均有警力把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根本無法在旅館、浴室、網吧等類似的場所落腳,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他的活動空間明顯有限,很有可能還在開發區範圍內未能出逃他處,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發地南通開發區法院)

此次毒販從法院脫逃事件發生後,網上曾有傳聞毒販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上廁所時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傳聞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過這些傳聞均被開發區法院予以否認。

根據官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突然衝出法庭從而脫逃的。被告人當庭脫逃這種事件十分的罕見!

也許有人要問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麼能夠衝出法庭繼而逃跑呢?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我們要注意事發時馬廷江正處在庭審的現場,近年來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斷提高,不僅不要穿號服,連手銬腳鐐也免除了。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脫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經說過: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老百姓的殘忍。現在仔細想想,這句話不無道理。

發生在南通開發區法院的這起脫逃事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我想此事對於所有的法院無疑是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在庭審過程中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做到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意外值得深思。

馬廷江從庭審現場當場脫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發時,法院正在審理的正是馬廷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事,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廷江上次被判刑後是在2014年出獄的,至今不滿5年,後又販賣毒品本身就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此次他又從法院脫逃,構成了脫逃罪,一旦其被抓獲歸案必將與之前的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另外就是馬廷江在脫逃時隨身是沒有錢物的,距離事發當日到目前為止已經整整兩天兩夜。作為一個正常人在此期間不可能不吃不喝,身無分文的他很有可能會實施或者已經實施了一些盜竊或者搶劫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一旦查實亦將與上面我所提到的兩項罪名合併處理。


通城丹妹


這點領人匪夷所思的,正常情況下,這種犯罪嫌疑人都是由兩個或者以上的獄警來看守,唯一有機會的就是不在監獄中,而是準備庭審之前,由監獄轉到法庭現場,嫌疑人手被銬著,但是腳沒有受限制,而且沒有監獄的鐵門阻攔,於是他就選擇了一個獄警不注意的時刻,跑去廁所,並從廁所的窗子翻出逃跑了。


看看這個犯罪嫌疑人有多大膽,他明知道自己逃跑一定會受到警察的追擊,但是並沒有著急逃跑,而是大膽的在事發周圍的小區躲著,並找了一個老闆娘借了2000塊錢,可以說這個老闆娘被坑慘了。

一看這個犯罪嫌疑人就是有恃無恐的一類型。

據悉他2001年因為搶劫罪,被判入獄13年,2014年出獄後,又沾染毒品買賣,於是2017年被抓獲,這次就是審判他的涉毒事件。沒想到竟然當庭逃脫,可以說毒品的罪和逃脫的罪一起處罰的話,估計這輩子他不用再出來了,好好在裡邊反省吧。


對於這樣的人,一定要嚴懲,一而再二而三的犯法,這就是心存僥倖,破罐子破摔。反正已經有了一次坐牢的經歷,也不在乎再多幾次了,真是可怕。


老王偵查記


老罪不改,新罪照判,數罪併罰,嚴厲懲處。

南通一毒販在法院審理宣判期間,竟然跳樓逃跑,這真是惡習不改,罪加一等。

一、該毒販原犯有販毒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毒販在刑罰未執行完畢之前試圖逃跑,想逃避懲罰,根據《刑法》第316條的規定其又構成脫逃罪,應當在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該毒販應當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數罪併罰。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判處。

所以對於該毒販,就應當按販毒罪和脫逃罪兩罪並罰,並且從重判處。



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分子犯罪,勿心存僥倖,實在劫難逃。犯罪後就應當認真悔過,認罪伏法,抱著僥倖心理脫逃。那隻能會咎由自取,罪上加罪。

所以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勿妄想脫逃,勿妄想逃避懲罰,到頭來只會雞飛蛋打,得不償失。


法重情深


毒販法院候審期間跳樓逃跑,終止庭審,全城搜捕毒販。該毒販審判期間逃跑,只能是更加加重自己的刑期,如果在逃跑期間造成了其他一些事件的發生,那麼他就更加罪無可恕。

案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上午10點南通市經濟開發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擬對馬廷江等三名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進行審判,9點40分左右在候審的被告人馬廷江提出要上廁所,未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法院二樓跳窗逃跑。

對於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對於本案件涉案毒販馬廷江,更應該加重處罰,在審判期間逃跑,他的情節惡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將會逮捕歸案,得到應有的審判,至於到底能審判多少年,那要按照他逃跑期間有沒有進一步造成一些事情的發生,總之,他都是罪責難逃。我們拭目以待他得到該有的審判。


珞珈社


新聞剛出來時就知道這件事了,發生在筆者相鄰的南通,說實話,確實蠻意外的,候審人員竟然毫無設防地脫逃了!


筆者也參加過庭審,現場正常都有兩個法警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兩邊,為什麼就讓他逃了呢?而且從監控圖片,犯罪嫌疑人馬廷江手上帶著手銬,行動應當非常不便,即便他逃跑,也應當很快就能被抓獲。

但是現實卻不是如此,不知何故?南通中院目前接受採訪時強調,正在進行核查,到時該怎麼問責就怎麼問責。


我想現在第一要務就是儘快抓住逃犯,抓住了他,一切事情就能水落石出,比我們在這裡猜測要好的多!

根據法律規定,馬廷江已經涉嫌脫逃犯罪,抓獲後肯定是要數罪併罰的,處罰肯定加重,而且馬廷江之前因為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直到2014年才刑滿釋放,2017年又因為販賣毒品被抓,距離刑罰執行期滿尚不足五年,已經構成累犯,也是要從重處罰的,所以這傢伙等到被抓獲,肯定夠他喝一壺的,等著牢底坐穿吧!


打虎拍蠅


事情經過

根據新聞報道,當地法院在當天正要對馬廷江等3人涉嫌販賣毒品案公開審理,卻發生了嫌疑犯馬廷江逃跑的事。

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十幾年前,他犯搶劫罪,在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滿釋放。然而,經歷過牢獄之災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獄後,有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實際上,馬廷江和他的團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審,馬廷江被指控販賣冰毒37.5克。

因此,馬廷江對審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審判的時候,他提出要上廁所,在沒有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


對於他的逃脫,警方將啟動“關城門”預案進行抓捕。

逃犯的後果

首先,法院會可以中止審理。對於被告人脫逃的,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審理。

同時,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觸犯脫逃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疑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逃跑也並不能逃脫法律責任。

對於馬廷江這種情況的,應當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和先前的罪數罪併罰,鑑於他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脫,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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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近日南通市一個毒販在審理的時候竟然逃跑了,事情的發展過程到底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

這名毒販名叫馬廷江,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可能正是因為這樣才使得他對法律產生了藐視。其實這個馬廷江在2005年的時候因為搶劫就入過獄,總共被判了13年,2014年才被放出來。可就是這樣的一個人依然不知悔改,在被放出來的時候竟然又開始做起了毒販子,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馬廷江被指控販賣冰毒37.5克。近日才在南通市進行審理,審理的時候他藉口要上廁所,於是就逃跑了!

我覺得這件事和法警有一定的關係,但是也不能把責任全部推到法警身上,只能說該罪犯實在是太狡猾了,希望警察能夠進行全程搜捕,將罪犯捉拿歸案!

其實我覺得很有必要將罪犯捉拿回來的,因為這樣的人他自己也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如果被抓回去肯定就是十幾年的判刑,這一輩子也算是完蛋了。所以他可能就會對這個社會產生報復心理,極有可能就會傷及無辜,所以一定要將他抓回來,否則會使的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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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貓聊三農


涉毒被告人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逃脫,其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歸案後,其前因與後罪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方式予以定罪與量刑。

1、被告人馬廷江的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衝出法庭並跳樓逃跑的。此時,被告人馬廷江仍然處於羈押狀態。因此,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脫逃罪對其定罪與量刑。

2、本案屬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時脫逃的,儘管該案已經判決,但是,尚未對其進行宣告,因此,本案應當屬於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判決宣告以前一犯數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對被告人馬廷江已經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決應當如何處理。從刑事訴訟程序上來看,該案應當將對被告人馬廷江的起訴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馬廷江歸案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前罪與後罪合併處罰。

鑑於被告馬廷江在等待宣判時藉機脫逃的事實,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毒販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成功從脫逃事件,可以說為我們近年來越來越傾向於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法治方向敲響了警鐘。

南通事件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成功脫逃,與近年來為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權而進行的法律改革有很大關係。為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其在接受法庭庭審時不再使用手銬腳鐐等約束警械,只由法警在旁進行看守。這一點網上眾多公開進行審理的庭審現場視頻圖片都可以佐證。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前科的慣犯,無論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式還是法院庭審流程都比較熟悉,在沒有警械約束的情況下找到脫逃的時機會相對容易很多。

看看其前科,是暴力犯罪搶劫罪,2014年才刑滿釋放,再看此次受審所涉罪名“販毒罪”。可以說此人就是一個暴力犯罪分子,刑滿之後別說重新做人直接去實施販毒這樣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為。販毒是什麼樣的罪?那是販賣數量達到500克就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這不就是個無法無天不計後果的暴力犯罪者!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可以,但是不是可以區別一下,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與普通犯罪嫌疑人上庭的約束措施有更加合理的方式?我覺得我們的立法和司法部門應該思考一下。

犯罪嫌疑人是人有人權,但是守法的普通民眾也是人,更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犯罪行動的過度保護,絕對就是對守法公民的傷害。目前該毒販仍然在逃,南通警方更是累成狗的四處設卡攔截抓捕。雖然警方在盡力,但如果我在南通我肯定無法有安全感,嚴重暴力犯罪的毒販就在你身邊,他身上沒有證件、錢物,合法的渠道是不可能獲取他生理需求的所需的錢物,生存本能可以驅使他用任何方式去獲取。對生活在南通的每一個守法公民都是潛在的危險。

大家都知道毒販的兇殘、緝毒民警的不易。成功抓捕一名毒販緝毒民警所付出的所有心血,卻因為法律對犯罪者人權的過度保護而付諸東流。

法律應該保護所有人,但現在這種對犯罪嫌疑人過度保護的法律程序是時候應該改一改了。不僅是過度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程序法,過度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該改改了。如今也是熱點的初中女學生被十三歲男同學持刀搶劫刺傷事件,也在證明對犯罪人過度保護的法律規定修改迫在眉睫。不能讓“他還是個孩子”成為犯罪的免死金牌,讓守法者成為這些法律規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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