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岳父母对女婿被查封房产提出异议被依法驳回

锦州长安网讯

女婿因拒不偿还债权人出借款,其名下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该女婿的岳父母以被查封房产所有权人的名义提出异议。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对此项异议依法驳回。

家住黑山县某社区的贾某与妻子大芹(化名)为发展养殖业,于2015年10月17日向肖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贾某还用自己名下的、位于县城某社区的一处住宅楼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因贾某久拖不还,被肖某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贾某偿还肖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法院宣判后,贾某仍未执行法院判决,肖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6月5日,贾某名下的住在楼被法院依法查封。

2018年3月20日,案外人吴某、冯某夫妇(即贾某岳父母)对法院查封的住在楼提出书面异议。其理由是:2006年10月1日,贾某夫妇已用该住宅楼与吴某夫妇所居住的普通民房四间,挎耳一间,西厢房三间及上百平米院落进行了兑换,因是翁婿关系仅写了兑换协议书,在当年兑换成功后贾某夫妻二人便开始利用该院落从事养鸡业。而该住宅楼则一直由我们老两口居住。故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对该住宅楼的查封冻结。

法院认为,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贾某名下,贾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案外人吴某、冯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吴某、冯某的异议申请。(李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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