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112民初4818号

周小梅:

本院受理王小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堡法庭5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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