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不“依法”执行,却开出和谐之花

飞来横祸,朋友反目

孙某和谢某是很要好的朋友,因谢某自己开了一家小型塑料加工作坊,就请孙某到自己的作坊里做事。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6月的一个雨天,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县里送货,不慎与三轮车一起驶入池塘中。经鉴定,孙某脾脏破裂、左腿粉碎性骨折。孙某出院后,再也干不了体力活了。他找谢某协商赔偿的事,谢某总以支付了大额的医药费用为由不愿再支付赔偿。最终双方对簿公堂直至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不想”依法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谢某和妻子均是下岗职工,还有一个儿子正读高三。而且谢某银行存款仅5000多元,住在以前分的宿舍里面。这样一个家庭,如何凑出14万元的执行款呢?“如果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把被执行人的几台机器卖了,的确能得到5、6万元的执行款,对申请人也是有交代了。可是这样,申请人不能得到全部的赔偿款,又要断了被执行人的生路,一个矛盾没解决,又制造了数个新的矛盾。这样不符合我们执行的宗旨啊。”承办人向院执行局领导汇报道。

承办人想,既然当事人的工作做不通,是不是可以从孙某身边的人入手?他经过了解,原来孙某一向最听他女儿的话。于是承办人多次拜访孙某的女儿,并请她帮忙做父亲的工作。同时承办人向谢某说明其与孙某之间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不仅要支付医疗费用,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谢某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错误,答应向亲戚先借3万元以供孙某后续治疗,并登门向孙某道歉。工作终于做通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谢某除已经给付的3万元外,从12月起,每月向孙某支付5000元,直至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执行不能“竭泽而渔”,要多思“放水养鱼”

其实,像这样“不按”申请人的愿望“依法”执行的案件每年有很多,承办人更是感慨颇深:“法律无情,就自然要求执法人员不讲情面。但这里不允许执法人员有的是私情,不拿法律做人情。相反,执法要有大情,即对人民之情,对国家之情。要有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要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想想问题,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执法之目的,灵活执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能为了执行而执行,‘竭泽而渔’看似是执法如山,实际却可能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这时候,我们就该多想想如何‘放水养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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