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人在珠海借记卡却在国外被盗刷,把银行告上法庭后,法官这样判

羊城派记者 吴国颂 通讯员 张梦颖 周余乐

人在珠海借记卡却在国外被盗刷,把银行告上法庭后,法官这样判

人在珠海,但银行卡上7万余元存款却在短短一个小时时间里被他人在美国、日本盗刷,这件“闹心事”就发生在珠海的罗女士身上。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这一起借记卡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纠纷缘起:银行卡一个小时内在美国、日本被多次盗刷

珠海罗女士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里面有73109.55元存款。2017年3月8日,短短一个小时时间,罗女士就陆续收到了5条手机短信交易提醒,一看内容顿时傻眼了。她的借记卡竟在美国、日本通过预授权扣账和网络ATM取款的方式分5次交易了人民币共计72553.1元,可卡明明还在自己手里,怎么可能会有这交易?!意识到事态严重的罗女士马上通过电话挂失了该借记卡并去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罗女士认为,被盗刷的借记卡由某银行向自己出具,该银行必须对出具的借记卡具有识别能力,但实际上该银行对其出具的借记卡并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导致此次自己的损失。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自己从2011年9月21日至今的出入境记录及其护照可确认,2017年3月自己未有任何出境记录,更没有在2017年3月8日到访借记卡的被盗刷地日本和美国。

因此,那5笔交易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非自己与银行的交易。银行因为自身安全漏洞,致使第三人通过伪造的借记卡顺利进行交易,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是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银行辩解:无过错,不应对损失负法律责任

该银行辩称,基于银行卡密码的私密性及唯一性,依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交易后果应由罗女士承担。罗女士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款被他人盗刷。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仅仅是罗女士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证明,公安机关未对涉案的事实作出认定,甚至未进行立案处理,无法证明罗女士存款被他人盗刷的主张。

银行还强调,即使按罗女士所述该交易有可能是用伪造卡完成的,也是因罗女士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慎被他人伪造。如果罗女士妥善保管了银行卡及密码,未将密码泄露或透露给他人的话,犯罪分子是无法制造出伪造卡并完成交易的,而且,罗女士未按要求在银行卡背面签字作为银行卡识别的标识,为可能的伪造、盗刷行为提供了便利,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银行还解释预授权扣账应是POS机消费,与网络ATM取款等涉案交易均需银行卡和交易密码方可进行,而解除挂失也需持银行卡方能办理。

法院判决:银行应对损失负全责并支付利息

香洲法院经审查认为,罗女士在该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该银行为其发放涉案借记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涉案借记卡在2017年3月8日的五笔涉案交易是否属于他人使用伪卡盗刷的问题。涉案交易需持银行卡方能进行,且第一笔在日本发生的交易与第三笔在美国发生的交易相隔时间仅为39分钟,结合两地距离及生活经验,两地交易应是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银行卡所为。

同理,罗女士在最后一笔交易发生后3小时便到派出所报警,足以证明涉案交易并非其本人所为;第二天上午9时就持卡在该银行办理了解除挂失手续,也可证明涉案交易所使用的是伪卡。罗女士知悉涉案交易后立即对涉案借记卡进行挂失,并及时到公安部门报案,可排除涉案交易属于罗女士与他人串通所为的可能性。因此,法院确认五笔涉案交易属于他人使用伪卡盗刷的事实,交易金额为72553.1元。

关于涉案借记卡损失72553.1元的责任承担问题。该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对其提供的借记卡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他人伪造、盗刷借记卡,其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应负有保障客户银行卡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章程虽约定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应理解为使用真卡进行交易的情况,本案涉案交易属于伪卡盗刷,不适用该约定。该银行主张罗女士作为持卡人应对银行卡密码的泄露承担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罗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

而且,罗女士未在借记卡上签名,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涉案交易的发生。该银行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本案中他人在境外使用伪卡盗刷存款的发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令该银行向罗女士赔付借记卡存款损失72553.1元及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来源|羊城派

图片|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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