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民間借貸雖然約定了高利息,但從來沒有付利息,法院判非法經營罪嗎?有何依據?

老趙1914133


民間借貸形成高利貸後會給社會治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在今年十月份曾經出臺了一個將民間借貸以非法經營罪入刑的通知,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將高利貸入刑的具體量化細節。

01

民間借貸約定了高利息,並沒有實際支付利息,本身行為是合法的

結合規定是最近兩個月出臺來看,民間借貸入刑的情形具體加大打擊力度應該在此之後,但是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持續到現在直至以後,那麼不可避免的就會被以非法經營罪打擊的可能。

從借貸利息約定來看,雙方雖然約定了高額的借款利息,但是在實際履行中並沒有按照此標準進行支付,那麼已經履行的部分就是合法的行為,所以不存在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的情況。

但是,如果約定了高利息後,反覆主張高利息,同時還有對其他人同類情況的要求,是有可能觸及非法經營罪的。

02

高利貸入刑的情形

如果出借方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1)沒有放貸資格;

(2)向不特定人放款十次以上;

(3)年利率超過36%以上;

(3)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超過200萬,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超過1000萬。

只要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則出借方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將會被非法經營罪進行刑事打擊。

結語

所以,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時候,要遵紀守法,不要只看到眼前的高額利息而觸及違法犯罪,如果構成犯罪,不僅賺到的利息將會以違法所得的形式被沒收,同時還會處以罰金並判刑的可能,並不值得。


悟法析律


1、法不溯及既往,在2019年10月21日前的高利放貸行為一般不認為是非法經營罪;

2、2019年10月21日之後從事的高利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放貸入刑暨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滿足以下四個基本條件、四選一的必備條件、四選一的加重懲處條件以及二選一的參照條件。

一、四個基本條件:

1)持續性地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超越批准的範圍進行經營性的放貸;

2)以營利為目的;

3)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以借款或其它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過36%;

二、四選一的必備條件: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前述四個基本條件的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三、四選一的加重懲處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四、二選一的參照條件:

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前述所稱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述所稱“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青島牛南希律師


高利貸自身是生意,生意有風險(不考慮違法和道德層面的欺詐),收不到本金和高額利息是完全要去面對的!相對於工程項目,完全合法,民工辛辛苦苦地幹,還收不到錢,高利貸有那麼多原罪且犯罪的行當,收不到錢是完全應該的!古語說“你貪別人的利,別人貪你的本”,聽說過嗎?

很多放貸人說“1.你治病需要錢,沒錢人要死,朋友親戚不借;2.你企業無錢渡過難關,要倒閉,銀行不貸;3.銀行利息低,明知高利貸高利息,你還是要借”,振振有詞!我想說,既然是救死扶傷,你還高利貸?對於經商和幹企業實體,建議沒資金不要幹,更不能用高利貸來幹,沒有多少行當利潤能支撐年利24%,至於年利36%,你自己去想!如果幹了,要整死,就硬著頭皮破產,破產是一刀致死,比拿高利貸(相當凌遲處死)痛快!你見過多少人凌遲了還能活?其中痛苦,只有經歷過的人才知道!!說說高利貸的利息,銀行年利6%,還養那麼大的機構那麼多人,你放貸利息如在合法範圍內,你都是十分暴利,你還高利貸,足見你的貪婪和罪惡!我覺得制訂年24%,36%利息合法的人,不是磚家就是日膿包,他對行業獲利的水平,依據從哪兒來的?高利貸者還想佔據道德制高點,說救死扶傷,救人於危難,其實純粹是趁人之危,敲骨吸髓的託詞!!還不承認該行業的罪惡(還不討論非法暴力催收,暴通訊錄等各種不是人幹得出的手段)!

對於已經借了錢的人的建議:1.對方已經採取過非法催收了的,況且高於36%,堅決不還;2.高於36%,但沒非法催收的,還本;3.合法範圍內的一定還。有錢即時還,確實無錢,想法掙錢及時還。絕不做老賴!

對於有餘錢者(自身無錢,非法集資或自己拿高利放高利貸者除外)的建議,學學江、浙銀行,尋找放貸目標時,派人蹲廠門口看業績,看水電用量,看合同,看銀行流水來確定,工作做細了,根本不用抵押物,風險還沒有了(或者少了)!利息高於銀行,可以,但不超出兩倍,讓貸款者與你共同發展,共享利潤。對於救死扶傷,你就低息,並且不要急著催討,別人得救於危難,自然感恩,想方設法都會掙錢還你,不是高利貸,別人也慢慢還得起!建議個人貸,不超8家,資金額度和利息都合法,也相當賺錢了!企業同上,合法地幹。

多好!


東邊的朝陽照西方


法不溯及既往。民間借貸以非法經營罪處理,2019年10月21日,司法解釋才正式實施,之前的民間借貸以法律不予保護之債論處。因此,將之前的民間借貸以非法經營罪判決,均是錯誤的裁判。


南京徐劍


民間借貸利息高你不借不就啥事也沒有了!又不是套路貸忽悠你!


中國夢138557240


如果讓民間自然人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債權人以高利貸入刑(其實很多都是“被高利貸”的人),那麼最開心的應該是那些騙貸融資的人和一些老癩!


華陽群眾


1. 看民間借貸的形式、方式和約定等等是否有合法佐證

2. 看是否越界最新司法解釋所要求

3. 舉個例:你去娛樂場所happy,人家按你要求提供了你所需服務,但你臨門卻步不願全額支付,你認為打手會放過你或者相關部門不認定你那啥事實?


查查927


主要是指一些不具有金融經營資質的個人和法人,向社會多數人辦理金融信貸業務,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這是司法解釋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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