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行政单位干了三十年拿最低工资的临时工要求增工资,领导说不想干就回家,该怎么办?

职场低层


工作30年还拿临时工的工资,换来的只是正式工的嘲笑,以及别有用心的人常说的那一句:觉得工资低就去考编制啊。这些说风凉话的人,能力未必就比你强,也许他们当中就有你的领导。

据我所了解,类似你这样经历(年龄)的行政单位工作者,大概都是在2000年到2005年转正的,2000年转的特别多,你之所以没有转,原因就不需要去多说。

你一定受了很大的委屈,类似你这样经历的人其实也不在少数,我甚至估计你现在还是劳务派遣工,如果是这样,那么,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你要求加工资,领导不给,如果你现在还没有社保,我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你双倍赔偿(最长11个月),以及补偿你这么多年的社保。


梦里澜涛


临时工,比正式工就是低档,永远是末等公民。我曾经在某个政府部门工作过几年。

平时他们吃的是小食堂,每天中午都是好几个菜,有专门的厨师给他们做饭,我们只能是在回不了家的时候,才赏给我们吃点饭。

夏天的时候,我看到发的800元的半截袖,都是拿着开好的票,按照自己的身材到专卖店取回来的。

逢年过节,他们就会发票,每人都找车往家里拉。过年过节的吃喝基本上全包括了,什么都不用买,什么都不用管,坐在家里吃就行了。

十几个临时工在他们的眼里就像一条条狗一样,有利用的价值了就扔点吃了找你,没有利用价值了,就不管不顾的,你觉得给的工资能活,就不要吱声。没有任何一个人提涨工资的事,他们的额外资金花在自己人身不心疼啊。

我呆了几年后,离开了。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我不敢高攀了,而且随着物价的飞涨,工资已不能满足我基本的生活需要了。

离开了,彻底地离开了。波波折折地换了几个地方,自己也经营过生意。还有几年就要退休了,知足。

建议你的领导再说这种屁话的时候,你就骂他,他根本不敢开除你,告到哪你都会赢的。


黎涛微世界我在等着你


本人在基层行政单位工作,结合本人见过的、了解到的情况,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头条上经常能见到类似题主这样的提问。在行政单位,确实有一类人叫临时工。他们干这份工作的时间有长有短。我见过最长的一位接近退休年龄,实足年龄己经整整58岁了。也有干了不多几年的,十几年、二十几年的,也时不时地会听到或见到。尤其让人惊掉下巴的是:曾经在一次公务活动中,见到一位一直在乡镇卫生院上班的原来是村里的女赤脚医生,在去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完全弄清楚,她就是一个标标准准的临时工,编制什么的手续一律都没有,自然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最后才找县上领导上访,但领导们只能在表达同情之余,无奈地表示确实爱莫能助,60岁的她当场泪流满面,看得人心酸不己。

从临时工的来源上讲,大多是非正规渠道进来的。每一个临时工的身后,都有一个当时有职有权、单位领导还不得不给面子的领导的授意或者说合。假以时日,长年累月,单位领导一届接一班地换,又没有人愿意惹人辞退他们,导致临时工们成为单位的一项长期负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一页或明或暗的历史记忆。

据我所知,临时工在行政单位的工作,基本上都属于辅助性的岗位,例如,打字员、司机、职工食堂厨师、门卫、打扫单位卫生等,在机关正式业务岗位上工作的比较少见,不过也确定有极少人负责一项业务工作。曾经见过一位,就在一个乡镇的敬老院当院长,工作还很负责任的。至于有人说临时工们工作有多辛苦,付出有多大,以我的见闻,只能说是给自己脸上贴金而己。实事求是地说,有他们没有他们,对什么事情都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关于行政机关临时工的劳动报酬,也是一个说不清楚的事情。绝大多数人是当时口头约定的,过上几年多多少少增加一点,至于社会保险之类的,一般都无从谈起。曾经见过一次,一把手己正式调离,一位临时工拦下领导,要求增加工资,当时的场面,现在记起来不难堪不己。前几年,一般月工资在800-1200元左右,后来人社部门检查、督促,要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才增加到1500-1800元左右,确实是相当低的。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和单位连一个最简单的合同也没有,一切都可以说处于模糊状态。就这点钱,还都是从单位办公经费、或自有资金中挤出来的,在财经纪律要求不太严的时候尚可应付,现在要求严了,也叫单位领导很是挠头。

毫无疑问,这么做肯定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无论你怎么讲,财政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中也绝对没有专项经费,用于给临时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资。编外员工的身份,注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一个十分尴尬的存在。如果向领导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就只能一视同仁地都增加,你总不能区别对待吧,适当地增加一点儿倒是有可能的。如果要求过高,或者要求补齐社会保险之类的,单位在经费上肯定承受不了。说不定领导一怒之下,全部辞退,一个不留。如何稳妥地处理好临时工的待遇,确定是一件让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们左右为难、头痛不己的事。即使是做为此类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的人社部门,也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严格按政策办事,只能导致财政支出一定幅度的增加,除此之外毫无办法。毕竟,行政、事业单位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所有经费的,他们不会印票子啊。

所以,题主问:在行政单位干了三十年拿最低工资的临时工要求增工资,领导说不想干就回家,该怎么办?我只能说:无解。从政策上讲:你可以去人社部门举报,也可以去法院起诉。无论你怎么干,大多数人连一张最简单的合同都拿不出来,当然是没有法定依据了,一般也赢不了。就算有合同,单位被人社部门查处,或法院判决赢了官司,行政、事业单位败诉了,唯一的办法还是只能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费用,掏钱了事。

或许,结清款项之日,也就是失业之日。我知道,这么说听起来确实十分残酷无情,但在现实情况下,这确实是一件无可奈何的事。


水波不兴3291


根据劳动法,这么多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只要你不辞职,应该可以工作到老,也就是退休。

但劳动议价这个事,在人力资源特别的丰富,以及官本位思想很深地固的文化里,很难做到!因为公家的钱也是有预算的,工资的钱也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正式编制人员由国家政策调整工资标准,也是很难的,我工作十七年,也就2006+2014和2018涨了三次工资,而且幅度都不大!只能挺着好好好工作等职称和工龄积累工资额度。

至于您的工作岗位身份,我只能建议您,没事做些兼职!


城市教育研究员


虽然我当年是下岗失业人员时,也求过职,但我对薪金也是有要求的。沒有合适的工作和合理的工资,我绝对不干,自己也要有点底气!我做过三教九流的临时工,但几乎全是我炒老板而不是被老板炒!包括退休后,个别民营公司还希望我回去工作。


执君之手观日落月升


一九八四年的那个冬天,带着一腔热血从上旮旯儿出去当兵,一九八八年退伍到乡里当治安员,后又任护林员,农机管理员,一九九五年,按省规定,成立治安联防队,又转任治安联防员,从此走上了辅警的路。

工资最初五十元,后一百一十元,二百元,四百五十元,六百五十元,八百元……如今一千六百五十元。

工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

单位想法设法加点拿到手二千多点。

三十多年的工龄,拿到手的只有同工龄人员的五今之一,养老保险是最低挡,除了就没其它待遇。

想着这工资,心酸!

想着与同工龄人的工资相比,流泪!

二十岁干到五十多岁,不干离开,谁要你?能干什么?

无耐无耐!

也许,同我一样心酸的人还有很多很多,希望大家能把想法和苦楚说一说,让我们同病相怜吧。


职场低层


一、领导让你不想干就回家当然是属于有恃无恐贬低行为,谁叫你干了30年最低工资的临时工呢!

从领导的表面意思来看,给你涨工资是不可能的。领导让你不想干就回家这句话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是,你都已经看了30年最低工资的临时工,而且年龄已经在50岁之上的。按照你的工龄离退休也就是五六年之内的事情,何必还要折腾来折腾去。一个临时工还想要提工资。

二层意思是,你是临时工,没有提工资的要求。

同时,你作为临时工干了30年最低工资的岗位工作,可见你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是非常差的。不然即使是最严苛的单位,经过你的个人申请和工作表现,给你提工资和提高福利待遇早都已经实现了。还要等到30年以后吗?

更甚者,30年的工作工龄,早都已经在单位内成为正式工了,且享受同本单位的编制内员工相同的薪酬晋升制度、相同的福利待遇。

由此可见,能做30年的零时工也没有委屈你!

二、鉴于这种情况,且退休仅仅还有五六年时间,何不坚持到底?这种节骨眼上提升职加薪,可能性不大。

既然是行政单位,那么他们单位这种劳务派遣工或者临时工肯定不止你一个啊。因为这种行政单位,行政编制有限,但是工作业务较多。为了较好地实现行政职能和单位功能,就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劳务派遣工来进行正常的行政单位职能的实现。

那么你可以看看这个单位的其他临时工的现状。

是否有被加薪或者转正?如果有,你就需要扪心自问一下:一个30年的临时工为何没有被转正,或者30年了,为何你的薪资只是最低薪资水平?

如果你得出了确切的原因,不论是出于你的能力问题,还是这个单位的编制就很有限,要想获得编制是基本不能实现的。或者还是这个单位对临时工采取差别化对待,不仅没有同工同酬,而且有剥削临时工的现象。

你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对应的选择。但是最为靠谱的做法是,既然你还有五六年的时间就要退休那么何不坚持到底!

这时候如果瞎折腾,可能你就会丢掉这个临时工的饭碗,那么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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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来往


我先讲一个类似的案例,不是行政单位,而是国企。十年前,国企一些部门雇了一些临时工,比如,打字员、收发员、服务员、驾驶员。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工种慢慢都没有了。这些人都是国企部门里工作了一二十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领导都想办法转成正式工了,不过都是工人身份,很多都去了一线。

联想到你的情况。你干了三十年的临时工,应该是1980年代入职的人,三十年里,在行政机关工作,如果你应该有机遇转成合同工的。也许你是一位太老实巴交的人吧,不知道送礼巴结;也许你干了三十年的临时工,是那种劳务派遣制;也许你是还有其他隐情。分门别类,对症下药,谈谈看法:

第一,猜测你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你可以向领导提出加薪,但加不加工资,还是单位说了算。

行政单位使用一些临时工(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准确加法应该是:劳务工或业务外包工。

劳务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公司派遣到行政单位工作。看似与正式工在一起工作,其实,你们有本质区别,你不是行政单位的“家人”。你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但是工资来源是行政单位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这块钱,在劳务公司是工资,在行政单位进福利费科目,不是工资科目。

业务外包工是与业务外包公司签劳动合同,是外包公司整体承包了行政单位的某个项目,比如,行政单位的食堂。行政单位把食堂这块项目整体外包给外包公司,至于外包公司用多少人给多少工资,与行政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以上说的是理论,但现实中,用人单位给劳务公司付钱。给外包公司付钱,是甲方,是大爷,用什么人,给多少工资,行政单位是说了算的,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行政单位给钱。所以,你找你们领导要求工资,尽管他名义上是不管你的,但可以干涉劳务公司和外包公司给你涨工资的。但目前看来,你们领导根本瞧不起你的,根本不办事。他不给你加工资,除非你的工资低于最低线,否则他一点毛病没有。你拿他没辙。

第二,猜测你是行政单位非正规用工,你可以理直气壮地打官司了。

假设你是行政单位多年来的非正规用工,比如,把你当做临时工(三十年前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的),比如烧锅炉等等,你也以为你只是临时工,行政单位也把你当临时工,反正给你发工资,大家都稀里糊涂地过了三十年。

如果是这样,这个单位是欺负你,也是不懂法。过去的劳动法,也不允许在常规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季节工),新劳动法出台后,更是取消了临时工这个说法。单位如果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全日制使用工人,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你去仲裁,胜算率是很大的。

第三,即使你是劳务工,你就没有办法了吗?错!你从这几方面找问题,你还是有胜算的很多种可能。

假设你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大家就以为你没有办法了,你与行政单位没有关系啊。但是,这里面的漏洞太多了。

一是,你看你从事什么工作?如果你从事的是行政单位的主体工作,比如,和正式工同样的工作(特别是经营、管理、技术类),那么,行政单位违规使用劳务工。因为2015年出台了规范劳务派遣制的通知,要求劳务工使用不能超过10%,且只能安排在三性岗位(临时、辅助、替代)。你可以申诉,你长期从事主体岗位,要求转为正式工。

二是,你看你单位劳务工用了多少人?如果像你这样的劳务工比例很大,超过10%,你也可以申诉,要求超过10%的劳务工应该规范为合同制员工。

三是,你看你三十年来的贡献,有没有获奖、技能比赛得奖等贡献证明,证明你特别优秀,可以要求单位对特别优秀的劳务工转为合同制。

四是,你看看你的工资,是不是长期低于同行业的价格水平,你可以向劳务公司申诉,要求劳务公司向行政单位追加劳务费,再由劳务公司增加工资。

第四,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渠道,比如取得行政单位领导的理解和同情,干预劳务公司给你增加工资。

你在行政单位三十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有没有一点人脉,有没有大领导同情你。如果你这个工种人员很少,最好只有你一个人,如果像你这样的是一个大群体,你就算了,动你一个人的工资,就动一大片,哪个领导也不敢下决策。找找老领导,关心关心你,找现在的领导说说情,让他干预劳务公司给你涨工资。


职场火锅


用人单位犯了大错。旧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在常年工作岗位上安排临时工,也就是说临时工的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新修改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可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其工资待遇,可以参考其他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标准;人社部门正常情况下,都会制定一份当地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同工种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参考指标;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人社部门,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查询。此外,社保(包括医疗)与退休养老待遇以及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各种待遇和补贴,均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当事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需要进一步处理时再请律师。


崩牙叔


在行政单位干了三十年的临时工,要求增工资,被领导威胁说“不想干了就回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分析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两件事情:单位有没有权力给临时工增加工资?单位有没有权力开除或者辞退长期雇佣的临时工?

1、行政单位是没有权力自行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因为行政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没有其他收入,经费支出中,也没有自行聘用使用人员的专项支出。从程序上来讲,行政单位因现有人员力量不足,又一时无法调剂增加编制,没有办法通过考录的方式增加公务员岗位,需要临时招聘使用一些合同工,这个问题是单位没有权利解决的。单位要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或者指派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分配各单位使用。也就是说,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招聘权,合同工的人员工资、经费供给,也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的。财政部门会根据人社部门划定的不同档次,给付工资经费,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的支出范围内,给予一些奖励、福利、补助,当然是非常小额的,有些直接就没有。人社部门还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让行政单位自行聘用、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同样是由财政负责供给。

2、行政单位有权力辞退或者开除临时工、合同工。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因为公车改革、机关事务改革等机构改革,后勤服务职能都已经被划转到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或者干脆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各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行政单位,原来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都被要求随机构改革,自行解聘。如果不能解聘的,也纳入了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之内。尤其是一些长期使用的合同工,超过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能随意解聘、辞退的。

实际上,如果人社部门不愿意接管单位以前自行聘用的合同工,单位就只有辞退一条途径。依据有二:一是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这是硬性规定,单位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聘用人员费用支出专项,就不得不遵守;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辞退规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服务对象的机构主体发生变化,属于可以解聘“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情形之一,单位解聘二三十年的临时工、合同工,并不违法。只不过需要按法律规定,给予两倍的经济赔偿。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长期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可以向单位反映,单位可以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反映,由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统一调整所辖范围内的临时工、合同工工资待遇。这不是单位的权力,是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权力。单位也只有在报销差旅费,增加福利补助、奖金等方面略微补贴一点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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