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武漢一起戶外吧


  首先很榮幸能夠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與意見,希望我的回答能給大家帶來幫助,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

  一、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既然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那就可以理解為不用繳企業所得稅。

  二、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財稅[2000]91號),在文件的第一條通知事項(此第一條非附件一中的第一條規定)中說明了:“國務院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所應繳稅更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

  財稅[2000]91號文附件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第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問題通知事項的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總結與補充

  綜上所述,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用繳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作為稅收透明體,組織本身不必繳納任何稅,而由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實行各自的繳稅義務: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企業代扣代繳義務(僅為代扣代繳義務,而非納稅義務)。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如有限公司)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法人自身有納稅能力,因此法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

  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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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新聞雜談


先說個人,都說是個人了,自然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幹嘛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再說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從歷史沿革來看。雖然我國1994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都列入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徵收過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特殊性,造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重複徵稅的情況。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2000年6月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時,明確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三、從法理依據來看。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然是企業。企業能夠使用自己的名義、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屬於民法上所稱的法人。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或者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組織,其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支配的財產,投資人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法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不是適格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遠行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企業所得?對於一家企業而言,不是所有賺到的錢都叫做“企業所得”,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所得”的,所以要首先區分賺到的錢的來源。

一般情況下賺到的錢有兩個來源:一種叫做“投資收益”,另外一種叫做“收入”。

重點來了:投資收益不屬於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而“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所得的收入(所發生的損失為負數),如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股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與其他單位聯營所分得的利潤等。

對比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定義可知,投資的收益並不屬於收入。

您所問到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沒有被徵收所得稅,並不是因為它的企業類型,而是因為賺錢收入來源不屬於“企業所得”。


亮之見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現行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如果是個人的,也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印發,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說,當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個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時,雖然掛著企業之名,實際上只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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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稅優優


我們可以簡單一點理解,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人企業,都是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不管是企業賺的錢,還是欠的債,就是個人的,所以以投資人個人的名義交個稅,而不交企業所得稅。

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公司,@沉默的投資者 有提到,各國設計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利潤一直不分紅,越滾越大,而財政收不到錢。

我想,讓很多老闆朋友不能接受的是,為什麼徵收了企業所得稅之後還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從稅法的解釋是,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主體是不一樣的,稅基也是不一樣的,不算重複徵收。

中國現在的稅收體系,也是學習了國外,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分紅的個稅,美國和日本也都有徵收。日本也是公認的稅賦較重的國家,尤其是財產稅,日本很多年輕人不繼承父輩的房子,就是因為要交很多的稅。

美國的所得稅和我們現行的方式很接近,不過美國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還有一種納稅方式。大概是這樣:公司發給老闆的工資,按照正常的薪資收入計算個稅。公司剩餘的利潤算作分紅,和投資人的個稅一起申報,但不是按照個稅階梯稅率,而是按照分紅的稅率。用中國的稅率舉例,個人獨資企業最高的稅率是35%,而分紅的稅率是固定的20%,按照美國的方式,那公司利潤高了之後,老闆就可以申請用20%的稅率,自然就很有優勢。


總得來說,要交什麼稅,完全是依託於稅法的,我們只能遵從。相信未來的稅收體系會更加完善,也會給企業和個人更多優惠吧。


康愉子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是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所以和公司法人有所區別。

但這個並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繳納所得稅的真正原因,因為企業所得稅並不要求一定是獨立法人才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並不一定都是獨立法人,分公司、代表處等等都可能成為納稅人。


所以,原因很簡單,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財稅閒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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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非法人實體,不是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而由所有者對外承擔責任,所以和自然人(一般個人)一樣,交個人所得稅了。

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需要提示的是,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對應稅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額不超過30000,稅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90000的部分,稅率10%

③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90000-300000的部分,稅率20%

④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0-500000的部分,稅率30%

⑤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500000的部分,稅率35%

具體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又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制企業本身並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自身並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正常經營收入在繳納完增值稅後,可以減除經營中的成本、費用和相關稅金,最終的企業利潤應在所有合夥人中分配。個人合夥人分到的收益就屬於個人所得稅中的"經營所得",按照5%—35% 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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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人,都說是個人了,自然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幹嘛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再說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從歷史沿革來看。雖然我國1994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都列入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徵收過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特殊性,造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重複徵稅的情況。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2000年6月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時,明確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三、從法理依據來看。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然是企業。企業能夠使用自己的名義、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屬於民法上所稱的法人。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或者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組織,其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支配的財產,投資人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法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不是適格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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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對其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為他們的投資人或合夥人均按個人所得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是這樣的企業規模較小,賬務核算不規範,企業正常經營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投資人(合夥人)的私人消費支出很難界定,如徵收企業所得稅,可能大量的私人消費被稅前列支了。故對他們徵收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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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好理解,我用通俗的話解讀一下,只要讀完下面兩點內容,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企業所得稅的原理。

從全世界範圍來看,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法人所得稅。市場經濟重要特點之一,是賦予企業和一些組織以法人地位。這些法人就像人一樣活動,做生意,有的做好事,有的幹壞事。它們存在於世上的時間,往往比人更長久。

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法人賺了錢並不分配,國家又不對這一塊徵稅的話,利潤可以一直留在其中,滾雪球越滾越大,有錢的企業越來越大,既影響社會財富分配,也不利於政府合理獲取財政資金。所以,各國就設計了企業所得稅,讓法人組織象人一樣,平時也繳納一筆所得稅。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地位,所以通常不納入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第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完善。

按照1993年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是按照所有制類型劃分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屬於私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範圍,當然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這樣做是有問題的。一方面與上面解釋的稅法原理不相符;另一方面,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存續時間普遍比較短,一旦解散分配就會造成短期內既交企業所得稅又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稅收負擔比較重。


所以,2000年的時候,《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決定,自2000年開始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變成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到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的時候,改變了按照所有制劃線的辦法,將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納稅人,並明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後來稅率也有所降低。這一做法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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