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快来提意见」新政即将来袭,超长名称成为历史,起名不能再任性!

「快来提意见」新政即将来袭,超长名称成为历史,起名不能再任性!

曾经有这样一个公司

不凭产品 、不用服务

单单依靠一个公司名

就爆红网络——

一家名字长达39个字的公司

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

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快来提意见」新政即将来袭,超长名称成为历史,起名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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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7月9日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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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

有以下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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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宽名称构成中行政区划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而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只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第四条)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现在如果你想申请注册“天津开发区XX贸易有限公司”是不可以的,只能选“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而《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后就可以申请注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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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值此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

“开发区大有希望”

申请注册一个带有“天津开发区”的公司名

是不是非常有意义啊~~

2、字号不得超过10个汉字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字号的构成增加了字数上限不得超过10个的要求。

引起广泛争议的“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长达49字的“政和五年因宋徽宗喜爱白毫银针龙颜大悦御赐县名香飘北苑穿越琅嬛福地政通人和玖佰年凤凰归巢茶业有限公司”今后不会再出现。

在现行的《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对于这些超长个性名称,登记机关也是苦笑不得,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引导,不能强制申请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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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超长名称终于不会出现了,那些超长名称公司的员工也有救了,不用因为公司名太长而义愤填膺辞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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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某公司员工的一封辞职信

3、不得擅用他人商标注册

在现行《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未对商标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企业名称近似条件中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不能擅用他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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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4、名称保留期缩短

随着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深化,商事登记效率不断提升,《征求意见稿》减短了企业名称保留期,并规定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

现行《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征求意见稿》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天。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延期1次,期限为30日。

出具准予登记审查意见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延期1次,期限为6个月。

5、强化信用体系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化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企业名称转让信息、企业名称授权信息、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十六条)。

现在是信用时代

无信用,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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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上下滑动)

二十条:集团母公司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将授权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十条: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企业名称转让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十一条:条授权企业与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被授权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并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更人性化 操作性更强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由简单的“注册在先”原则改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恶意抢注侵占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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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须强制除名的情况,由“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使执行过程更具可操作性,并增加其违法的信用成本。

另外

《征求意见稿》还在以下众多细节方面做了调整

使得规定更符合现在状况

更有操作性,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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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分级等级管理,强化信息建设。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2、放宽行业表述。明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3、进一步规范了含“中国”字词情形。

4、禁止内容中明确政党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组织的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也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

5、放宽了企业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被吊销登记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由“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改为“被撤销设立登记未满1年的”。并取消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规定。

6、明确了“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境外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规定。

7、根据市场主体登记变化,取消了联营企业名称登记,增加了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名称登记规范。

8、由于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简化,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要求,不再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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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有发现,《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减少诸多不必要的行政限制,让企业能够更加充分地享受自主经营权,并且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修改了一些与现实脱节的条款,更加注重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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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条例正处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提意见啦

tiyijian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amr.saic.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互动”,点击“工商互动”,在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有好的意见抓紧时间提出来呦~~

赶紧提意见

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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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家 贾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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