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行賄人”翻供引出的疑案

(原題)“行賄人”翻供引出的疑案

“行贿人”翻供引出的疑案

如果沒有2012年發生的那起“受賄案”,52歲的尹國根或許還在蘆溪縣當局長,但如今,他卻只能漂泊異鄉,在上海打工,賺取生活費。

被判緩刑後,四年的社區矯正生涯裡,尹國根在向司法所寫的思想彙報材料上都寫著同樣的十七個字:“冤假錯案,堅決不服;暫在外做事,維持生計”,他想用這種無聲的方式為自己喊冤。

顯然,這種方式效果不大,但頗具意義。

尹國根說,讓他一直支撐下去的精神支柱是他堅信“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瓷土開採管理“新經驗”打破生態鏈

尹國根,男,1965年1月生,江西省蘆溪縣人,曾任蘆溪縣新泉鄉、南坑鎮黨委副書記,2007年2月起任蘆溪縣電瓷工業管理局局長。

公開資料顯示,瓷土是蘆溪縣的一類重要礦產資源,隨著沿海地區產業梯度轉移,大量陶瓷地板磚企業進駐江西,使瓷土市場前景倍增。但因長時間的濫採亂挖,造成了礦產資源浪費,水土流失及環境汙染等後果。為了對瓷土開採進行有效管理,以達到有序開採、總量控制。2009年6月22日,經蘆溪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由縣財政注資100萬元,成立蘆溪縣瓷土開發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蘆溪瓷土公司”),負責全縣瓷土資源的開採和統一經銷,實行以銷定產,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做到有序合理開採,提高資源利用率。

隨後,各鄉鎮根據會議的要求,把擬開採瓷土的單位名單報縣電瓷局審定。經審核,從上報的12家中篩選出了10家,最終,因2家主動放棄開採資格,只有8家開採點與瓷土公司達成委託開採合同,這其中包括南坑鎮團群村瓷土礦和長豐鄉宗裡村恆古衝瓷土礦。

主管部門一把手受賄被判刑

據蘆溪縣人民法院(2012)蘆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蘆溪縣電瓷工業局局長尹國根收受蘆溪縣南坑鎮團群村瓷土礦負責人蘇建輝現金1.5萬元,收受長豐鄉宗裡村恆古衝瓷土礦股東賀新萍現金7.5萬元,合計9萬元。認為“尹國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判決書稱,蘇建輝為感謝尹國根在開採瓷土方面給予的關照,先後三次在尹國根辦公室送給其現金共計1.5萬元。其中,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蘇建輝在尹國根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2010年端午節前的一天,蘇建輝在尹國根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2010年中秋節的一天,蘇建輝在尹國根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

賀新萍為了感謝尹國根在開採瓷土方面的關照,在2009年中秋節至2012年春節期間,先後八次送給尹國根現金共計7.5萬元。其中,2009年中秋節的一天,賀新萍來到尹國根的辦公室將裝有3000元現金的紅包送給尹國根,說是給其“喝茶”的;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賀新萍來到尹國根的辦公室將2萬元現金送給尹國根;2010年端午節前的一天,賀新萍在萍鄉“南昌百貨”門口尹國根的車上送給尹一個裝有3000元的紅包;2010年中秋節的一天,賀新萍在尹國根的辦公室將裝有3000元現金的紅包送給尹國根;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賀新萍在尹國根的辦公室將2萬元現金送給尹國根;2011年端午節前的一天,賀新萍在萍鄉“南昌百貨”門口尹國根的車上送給尹一個裝有3000元的紅包;2011年中秋節的一天,賀新萍在尹國根的辦公室將裝有3000元現金的紅包送給尹國根;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賀新萍在蘆溪縣電瓷工業局門口尹國根的汽車上送給尹國根2萬元。

庭審時,對於公訴人員的指控,尹國根供認不諱。據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尹國根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罪名成立。鑑於尹國根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同時,尹國根犯罪前表現良好,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違法所得的9萬元予以追繳。

兩名“行賄人”判後翻證

關於此案,似乎一切都塵埃落定。然而,在判決過去的五年後,尹國根“受賄案”的行賄人蘇建輝、賀新萍的說法與其當年在檢方的供詞卻截然不同。

2017年6月7日,蘇建輝告訴記者,他因涉嫌非法採礦罪於201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期間,檢方在訊問他時被告知“尹國根已經承認你拿了一萬五千元錢給他”,而他的回覆是“這錢不是我送給他的,是我應給他的利息,並且不是1.5萬,而是1.8萬,有銀行轉賬憑證的。在尹國根提供的一本其本人開戶的農業銀行存摺顯示:2010年2月8日,該賬戶收到了一筆11.8萬元的款項,一週後該款以現金方式取出。此後的2013年10月18日,又以現金方式取出68元,餘額0.78元。

據尹國根說,其妻子吳吉萍在金融單位工作,他早在南坑鎮任黨委副書記時,就與轄區的華能電瓷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建輝是朋友,倆人很熟,2009年蘇建輝因企業資金短缺,向他借了15萬元,並約定借款月利率為一分。

至2010年2月初,蘇建輝應當歸還尹國根15萬元本金及1.8萬元利息。但由於蘇建輝經濟困難,所以雙方商定先償還10萬本金及1.8萬元利息,同時,蘇建輝向尹國根出具一張5萬元的借條。

被關押了7個多月的蘇建輝最後被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尹國根回憶,2013年左右,蘇建輝償還了他5萬元本金。當時,尹國根認為兩人均系含冤入獄,就主動提出“不收利息”,至此,該筆借款全部結清。以上說法蘇建輝均予已證實。

但2012年3月13日蘇建輝在檢察機關的訊問筆錄顯示,蘇建輝承認於2010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一天分別送了5000元給尹國根,共計1.5萬元。對此,蘇建輝的解釋是,至2012年3月,他已經在看守所待了三個多月,檢察官問有沒有送1.5萬元錢給尹國根,他均解釋沒在尹國根辦公室送過錢給尹國根,只是匯過款,那其中,1.8萬元是借款的利息,但在反覆多次被問到該問題後,他就說“你們認為什麼就是什麼”。蘇建輝認為,反正自己沒有說送過錢,提審室也有監控,所以沒細看筆錄內容就簽字了事了。

2014年8月7日,蘇建輝手書一份證明,並按上手印,“我本人證明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蘆刑初字第46號就有關被告人尹國根供述的,自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至2010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分三次收取蘇建輝共計15000元錢的受賄事實不存在。同時,此期間我本人也沒有向被告人尹國根送給上述判決書所指控的分三次共計15000元錢的行賄事實”。並承諾“以上證言我依法承擔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2017年6月8日,賀新萍就當年檢察官提審的詳細過程,以“我不能跟你說很多、每個人談話都有個底線”為由拒絕向記者透露細節,他告訴記者:“我只能這樣說吧,當時在裡面可能自己腦袋有問題,但可以確定的是,我從沒有送過錢給尹國根”。

2014年的8月8日,賀新萍也手書一份證明,內容是:“2009年中秋節前的一天至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我本人沒有向被告人尹國根送給過判決書所指控的八次共計75000元錢的行賄事實”,並承諾為“以上證言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兩位行賄人前後完全相反的證詞,開始令此案撲朔迷離。同時,也使尹國根對檢方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產生了質疑。

據賀新萍在2012年2月24日檢方的詢問筆錄顯示:蘆溪縣檢察院方在詢問賀新萍時,問“你知道我們檢察機關為什麼找你嗎”?賀新萍答:“知道,因為我在蘆溪縣長豐鄉佛嶺下恆古衝非法開採瓷土礦的事情”。

顯然,指證尹國根受賄的兩名行賄人,當時均是在“涉案犯罪”的背景下。但最終,賀新萍在檢察機關就被免予起訴,蘇建輝則因“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犯罪情節較輕”,被法院判處“被告人蘇建輝犯非法採礦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江西省級媒體《新法制報》2010年5月4日新聞報道,時任蘆溪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周作環介紹,按照程序,礦山企業必須先取得國土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而採礦權的取得應通過“招拍掛”的形式。蘆溪縣政府從保護本地區經濟出發,由蘆溪縣電瓷工業局出面成立了瓷土開發經銷有限公司,對瓷土開採進行管理,希望達到有序開採、總量控制。但經過一年的運作,還是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目前,全縣境內規劃開採的是10家,但實際開採的不止這個數,至今還沒有頒發過一本開採證,嚴格來說全縣所有采礦點屬於非法開採。

那麼,當年相關部門為何僅針對蘇建輝、賀新萍兩家開採單位進行調查,而其它的礦點都成了漏網之魚呢,箇中原委著實令人費解。

被檢方“忽視”的反證

資料顯示,尹國根共作了自書材料5份,自首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供述6份。

3月28日,蘆溪縣檢察院提訊尹國根時,這次尹國根作了無罪供述,也是唯一的一次。根據尹國根提供的詢問筆錄複印件,當天,尹國根不但否認收受蘇建輝、賀新萍行賄的9萬元,而且提出自己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遭辦案人員誘供。

尹國根介紹說,4月5日,尹國根的辯護律師第一次與其會見,尹國根告訴其辯護律師自己被冤枉,並要求律師聯繫賀新萍、蘇建輝等人取證。

尹國根稱,4月13日,庭審的前四天,他得知其辯護律師沒有聯繫到賀新萍、蘇建輝等人,遂情緒激動,表示“將在庭審中翻供,並要求律師申請證人到庭進行對質”,他的辯護律師明確告知其配合可判緩刑,翻供則會被判實刑,並拿出兩封家書(注:共兩份,署名為尹國根妻子與兒子)。

“請你一定要配合我和家人的努力,不要去反(注:翻)供,不然的話,我們前面所做的一切就白廢(注:費)”;“聽說你的情緒很不好,我跟你說,千萬不要想不開,要記住,我們還有一個爭氣的兒子”;“有些事情需要等待時機,你現在放棄並不等於永遠放棄,現在委曲求全是為將來做好萬全準備”。看著妻兒的家信,尹國根隨即打消了當庭翻供的念頭。

尹國根的兒子證實,他父親被開庭宣判前,母親轉述辯護律師的話說:“如果尹國根當庭翻供,就沒有自首、悔過表現等情節,肯定會判10年有期徒刑”,所以,他和母親考慮再三,才決定寫信勸父親認罪。

但就攜帶家書勸說尹國根認罪這一說法,尹國根的辯護律師予以了否認。

原審認定證據被指多處不合理

2016年8月25日,尹國根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審申請書》。其事實與理由為:尹國根沒有收取蘇建輝、賀新輝賄賂款,沒有為蘇建輝、賀新輝謀取非法利益;原審判決認定尹國根收受賄賂的證據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及原審判決中認定的尹國根的供述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申請書後面是兩份附件,分別是原審判決行賄人蘇建輝、賀新萍親筆書寫的證明,意在證明行賄事實不存在。

尹國根的申訴代理律師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申訴人根本沒有受賄行為,原判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明顯錯誤,請求法院對本案依法立案再審。其代理意見為:“原審判決中認定的申訴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申訴人的依據,應當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採用威脅的方式蒐集證人證言,也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未全面、如實的提供對申訴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本案證人均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未經過雙方質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收受賄賂的證據存在多處不合理性,顯然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對此,萍鄉市檢察院經核查認為,偵查人員對尹國根的詢訊問過程和對蘇建輝、賀新萍的詢問過程符合刑訴法規定,沒有違法取證的情形。且尹國根及其辯護人在該案審判階段沒有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並提供具體線索和證據,恰恰說明辦案人員是嚴格依法取證。

2017年5月3日,萍鄉中院因人手不夠,將材料移送至蘆溪縣人民法院。截止目前,蘆溪法院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時隔五年,兩名行賄人與在案時完全相反的供述還有待相關司法部門的查證,尹國根“受賄案”是否存疑尚是未知數。

(張勇 徐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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