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女子離婚後辦房產過戶,遭丈夫索青春損失

李玲(化名)今年32歲,2015年與鄰縣男子姜成(化名)自由戀愛結婚,兩人婚後沒有生育。2016年4月,兩人在安康某小區購買房屋一套,由於李玲在上海打工,因此向姜成打款30萬元支付了首筆房款。

女子離婚後辦房產過戶,遭丈夫索青春損失

2016年12月,因為一些瑣事,兩人感情出現問題,隨後雙方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李玲所有,雙方無債權債務。離婚後李玲由前往深圳工作。2017年10月,因房產商催得急,李玲再次向姜成賬戶打款10萬元,請姜成幫助代為交納第二筆購房款。

2018年2月,厭倦在外漂泊的李玲回到家鄉,向開發商索要房屋鑰匙時卻出現問題,開放商稱房產登記人為姜成而不是李玲,需要李玲辦理合法的入住手續。此後李玲找到姜成,催促他配合辦理入住手續,但遭到姜成的拒絕,並稱如想配合辦理,需要支付自己20萬元青春損失費,否則休想。兩人因此發生爭執,李玲一氣之下,將姜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姜成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女子離婚後辦房產過戶,遭丈夫索青春損失

安康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浩(化名)受李玲委託代理了此案。經過查閱相關卷宗和實地調查當事人以及房產商,確定此案為離婚財產糾紛,且涉案房產為李玲、姜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相關證據組成強有力的證據鏈,印證該房產應該歸屬李玲,姜成應當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過程中,姜成辯稱,離婚協議並沒有明確約定涉案房產歸李玲所有,購房合同簽訂時間是在離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時,李玲獲取該房產其實是本人的一種贈與行為,在辦理過戶登記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實際上是在李玲的誘騙下完成的。

那麼涉案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針對姜成的辯解,崔浩指出,李玲和姜成協議離婚時曾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李玲所有。”經查明,涉案的房屋購買時間為2016年4月,當時兩人並未離婚,應當判定該房產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這一點非常明確,且李玲分兩次向姜成賬戶打入共計40萬元款項,並有說明是購房款,所以按照物權法有關規定,本案不屬於所有權確認糾紛。

女子離婚後辦房產過戶,遭丈夫索青春損失

本案中夫妻兩人於2016年12月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女方所有,原、姜成之間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離婚後的一年內並沒有提起撤銷或無效的訴訟,現已超過訴訟時效。正因為姜成不按照協議內容來履行,而涉案房屋又沒有房產證,所以李玲才要求對涉案房屋先享有使用權。針對崔浩的答辯意見,姜成再次指稱自己受到李玲誘騙,致使自己大好青春年華喪失,而現在李玲卻要獨佔房產,自己損失巨大,堅決不會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

面對姜成的生硬態度,崔浩指出,如果姜成按照協議內容履行,李玲也不可能到法院起訴,那麼姜成既然不願意履行,當然會有各種理由抗辯,但是不能就認定雙方財產分配存在爭議。李玲認為雙方的財產分配不存在爭議,而姜成如果認為財產分割有爭議,存在欺詐等情形,法院應當釋明姜成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但姜成也沒有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女子離婚後辦房產過戶,遭丈夫索青春損失

崔浩指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所以,在涉案房屋房產證頒發前,李玲對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權。兩人在協議離婚後,姜成應按照離婚協議內容配合辦理房產入住手續。

經過多輪抗辯,最終法庭綜合相關證據支持了代理律師崔浩的意見,判決李玲對安康某小區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產享有居住使用權,姜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李玲辦理該房屋不動產權轉移手續。(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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