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女子离婚后办房产过户,遭丈夫索青春损失

李玲(化名)今年32岁,2015年与邻县男子姜成(化名)自由恋爱结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2016年4月,两人在安康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由于李玲在上海打工,因此向姜成打款30万元支付了首笔房款。

女子离婚后办房产过户,遭丈夫索青春损失

2016年12月,因为一些琐事,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李玲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离婚后李玲由前往深圳工作。2017年10月,因房产商催得急,李玲再次向姜成账户打款10万元,请姜成帮助代为交纳第二笔购房款。

2018年2月,厌倦在外漂泊的李玲回到家乡,向开发商索要房屋钥匙时却出现问题,开放商称房产登记人为姜成而不是李玲,需要李玲办理合法的入住手续。此后李玲找到姜成,催促他配合办理入住手续,但遭到姜成的拒绝,并称如想配合办理,需要支付自己20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休想。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李玲一气之下,将姜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姜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女子离婚后办房产过户,遭丈夫索青春损失

安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浩(化名)受李玲委托代理了此案。经过查阅相关卷宗和实地调查当事人以及房产商,确定此案为离婚财产纠纷,且涉案房产为李玲、姜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相关证据组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印证该房产应该归属李玲,姜成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姜成辩称,离婚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李玲所有,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是在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李玲获取该房产其实是本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在李玲的诱骗下完成的。

那么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针对姜成的辩解,崔浩指出,李玲和姜成协议离婚时曾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玲所有。”经查明,涉案的房屋购买时间为2016年4月,当时两人并未离婚,应当判定该房产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这一点非常明确,且李玲分两次向姜成账户打入共计40万元款项,并有说明是购房款,所以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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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夫妻两人于2016年12月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原、姜成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并没有提起撤销或无效的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正因为姜成不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而涉案房屋又没有房产证,所以李玲才要求对涉案房屋先享有使用权。针对崔浩的答辩意见,姜成再次指称自己受到李玲诱骗,致使自己大好青春年华丧失,而现在李玲却要独占房产,自己损失巨大,坚决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

面对姜成的生硬态度,崔浩指出,如果姜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李玲也不可能到法院起诉,那么姜成既然不愿意履行,当然会有各种理由抗辩,但是不能就认定双方财产分配存在争议。李玲认为双方的财产分配不存在争议,而姜成如果认为财产分割有争议,存在欺诈等情形,法院应当释明姜成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姜成也没有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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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所以,在涉案房屋房产证颁发前,李玲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两人在协议离婚后,姜成应按照离婚协议内容配合办理房产入住手续。

经过多轮抗辩,最终法庭综合相关证据支持了代理律师崔浩的意见,判决李玲对安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享有居住使用权,姜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玲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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