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 ◆ ◆

引语:面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手法的不断翻新,操纵市场的手法更为隐蔽。昨日在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股民异常申报涉操纵市场的案件。长达3个小时的控辩双方交锋中,虽然法庭未作出最终判决,但也意味着操纵市场的认定或将重新刷新。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庭审现场

昨天(6月5日)下午两点,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个人投资者阮某诉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一案。

该案既是安徽省证监局首次对此类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也是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证券监管领域涉及操纵市场处罚的行政案件。

根据2015年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证监会因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控辩焦点

持续3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合规、非法获利计算标准合理、如何认定被告认定涉案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等焦点问题精彩辩论,让旁听人员直呼过瘾。

2017年11月6日,安徽监管局对阮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阮某使用个人账户大量、频繁申报买入多只股票,后又全部或部分撤单。

该操作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向市场传递不真实买入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进而进行后续反向卖出。鉴于该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阮某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此,阮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之后,阮某继续就向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对于双方的控辩焦点,考虑到通知书送达的问题在此前已有充分的论辩,审判长将各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二是原告方非法获利的计算标准问题,三是被告认定原告构成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的标准。

庭审当天,原告阮某并未现身,而是全权委托两位代理律师出庭。代理律师显然有备而来,法庭调查环节,阮某代理律师用长达10分钟详细说明认为安徽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认为涉案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复议决定书、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等三项诉求。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阮某的两位代理律师

阮某代理律师认为:

第一,被告一(安徽证监局)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和2017年8月21日两次作出案号相同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反法定的程序。被告一于2017年5月15日第一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26日、7月7日,原告分别提交两份申辩书。收到两份申辩书后,被告一于2017年8月20日重新作出案号相同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不存在行政机关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擅自撤回、收回已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在不做任何文字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对原先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并重新作出案号相同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原告认为该行为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既然本案被告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不具备合法性,那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第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首先,被告一认定原告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有法律依据。被告一作出本案处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第四款的规定表述为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是其他手段包括什么手段?什么样的行为或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被告均未提供相应依据,因此被告一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被告认定原告申报买入涉案股票并非以成交为目的,而是为了通过短时间内的频繁申报,大量申报向市场传递不真实的买入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推高股价,进而后续反向卖出,涉案行为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前述事实认定,原告认为没有相关事实依据的。

原告提出三大理由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开立的股票交易账户明细充分证明追逐热点,股票快速建仓,满仓操作是原告的一贯的风格和交易方式。

自2015年9月15日起,原告即开始对涉案的两只股票进行了交易,只要能够委托买入的价格成交的,原告均不存在主动撤单的行为。直至2015年9月22日,在这一段期间,原告还交易其他数只国企改革概念的股票,并且累计买入市北高新股票共计是198.7999万股,买入益民集团股票413.5204万股。

涉案当日,也即2015年9月21日当日,除了涉案的益民集团、市北高新两只股票外,原告还买入了锦江投资、中粮屯河及陆家嘴等多只股票,当日几乎满仓操作,充分说明原告买卖股票,包括买卖涉案股票是以成交为目的。原告涉案当日快速大量的申报、撤单行为是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追涨买入的一个操作方式,也是为了尽可能控制成本,快速完成股票的建仓直至满仓,交易方式并无不当。

再者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认定原告申报买入三股票,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该股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影响涉案股票股价,对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这些认定内容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是,被告一没有进行一个排查性论证,被告一没有调查和分析国家政策变化、股票本身价值变化、股票所处行业情况变化、股票享受的政策变化,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看好该股票形成可以买入等重要因素是否会对涉案股票股价和成交量造成重大影响,即得出是原告的申报买入行为造成误导其他投资者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个结论是属于被告的一个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对关联性的一个有效论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是,被告一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论证涉案股票的价格受到原告申买影响。事实上,涉案的两只股票当日价格并未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当日的交易量也会存在异常放大或萎缩的情况,价格走势未偏离可比上证指数和相关板块指数,甚至从2015年9月初开始释放股票,形成强势上升趋势,即使出现交易量增大和价格上涨,实属正常现象。此外,被告认定原告的买入申报撤单行为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但是如何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市场受到影响的表现是什么?被告一未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予以论证。

第三,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涉案事实认定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被告认定原告2015年9月21日卖出市北高新股票获利66885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15年9月20日原告卖出的股票购入的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当时9月18日购入的成本共计是5062057.16元,购入的最低成交价格每股是19块4毛1,也就是说每股的最低成本都要达到19块4毛1,但是2015年9月21日卖出是北高新股票,卖出最高的成交价也才19块4毛1,所以原告卖出相关的股票。9月21日当天卖出股票,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原告是亏损36万多元。而被告认定原告于这个时间段内卖出53600点获利66885元,这一认定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二(证监会)没有尽到一个审慎审查的义务,对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维持,所以被告二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被告安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诉讼复议处工作人员

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安徽证监局答辩称,重发告知书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答辩人在第一次告知后发现个别数据书写有误,同时结合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答辩人对交易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经分析论证后,对处罚认定和量罚进行了调整,将原认定的三个时段操纵减少为两个时段,并相应减少获利金额计算,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修改为30万元。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答辩人再次向原告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

安徽证监局表示,事先告知书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身不是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发生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仅限于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变更相关行为,目前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告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般采用书面的告知方式,因其前次事先告知书已撤回,根据证监会惯例,答辩人再次做出相同暗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若不进行二次告知,反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前所述,第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较于第一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着较大的改变,包括认定的操纵时段以及最终处罚数额都有调整,如果不进行第二次告知,原告无法了解答辩人拟对其进行了处罚,从而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申辩。因此为了不侵犯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答辩人再次进行了告知,保障原告后续权力的行使。

在二次告知送达程序中,答辩人已经充分告知二次送达的理由,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答辩人在作出第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派员前往泉州现场送达,当面说明了再次告知的情况,以及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时原告以及对方的两位律师均在场的。答辩人在第二次送达时间告知书也第二次告知书时,已明确告知原告,重新计算其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实践。答辩人后续行政处罚工作均以第二次告知为准,切实保护了原告的行政程序性的权利。

就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安徽证监局答辩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认定。根据《证券法》第77条和203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证券法》不可能用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的操纵市场手法,因此其第77条除了列举操纵市场的典型手段后,又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其他的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证监系统一直将查处操纵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今年包括虚假申报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证监会系统对操纵行为已有多个行政处罚案例。因此,答辩人有权依据法律的授权,认定该案为操纵市场行为并进行处罚。答辩人认为经调查原告操纵行为有多项交易数据予以证明,其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短时股票走势,从而反向卖出,从而从反向卖出交易中获利的意图明显,并最终获利。

根据账户交易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显示,2015年9月21日9:31:24至10:01:41,“阮克荣”账户累计申报买入“益民集团”18笔,合计6,955,000股,买入申报量占市场该股同期申报量的19.35%,实际成交960,315股,成交量占申报量的13.81%。18笔买入申报中有16笔在前五档,有17 笔的单笔申报量占申报时市场前十档申报量的比例超过20%。每笔申报前后该股委比数值均出现正向大幅变化。18笔买入申报均全部或部分撤单,申报到撤单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6秒;部分申报在买1档位撤单(即临近成交时撤单),申报与撤单时间间隔极短,频繁反复操作。该时段内,“益民集团”股票振幅为+4.32%,股价由8.75元上涨至9.02元。“阮克荣”账户于10:02:53、10:03:23、10:03:31进行了3笔反向卖出申报,累计申报卖出720,000股,未成交,后在10:07:09(间隔256秒)、10:07:26(间隔243秒)、10:06:16(间隔165秒)全部撤单。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2015年9月21日13:30:01至13:43:00,“阮克荣”账户累计申报买入“市北高新”14笔,合计1,844,000股,买入申报量占市场同期(当日)申报量的26.94%,实际成交226,163股,成交量占申报量的12.26%。14笔买入申报中有13笔在前5档,申报前后该股委比数值出现较大正向变化,14笔买入申报中,除即时成交2笔外,12笔申报全部或部分撤单,部分申报在买1档位撤单(即临近成交时撤单),申报与撤单时间间隔极短。该时段内,“市北高新”股票振幅为+6.63%,股价由18.03元上涨至19.25元。“阮克荣”账户于13:58:50进行了1笔反向卖出申报,申报卖出58,600股,占当日该账户可卖出“市北高新”数量的100%,成交53,600股,获利66,885.06元。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从以上可以看出,原告在涉案时段内存在买入申报频繁快速撤单一档撤单等多种异常行为,并且随后进行了反向卖出申报,反映出原告在涉案时段的交易行为并不是在快速建仓直至满仓,而是在进行虚假申报。

原告进行的是影响个股短时走势而获利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分析原告的操作手法可以看出,原告是利用个股短是波动来获利,其获利不需要个股当日明显异常或者价格走势严重偏离上升指数,同时这种操作手法本身的影响力也很难达到全天。因此,个股当日交易量的无明显异常不能证明其无操作行为,涉案股票的整体走势及国家政策的东西因素是不影响本案的认定的。

答辩人通过对大量数据和事实的论证,认定原告进行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涉案时段内涉案股票呈现上涨形式,原告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力已经显现,其事实依据明显,其虚假申报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个股短时交易情况。

答辩人还表示,本案中的获利计算符合案件获利计算是以涉案时段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了本案操纵手法后得出的计算结果,符合该案惩戒操纵市场行为要求和逻辑。

另据答辩人介绍,在安徽证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前,上交所曾经多次向其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频繁申报撤单的行为,原告是完全不予理会。2016年1月27日,安徽证监局向原告下发了案件调查通知书并对其作了调查询问以后,原告明知其行为涉嫌市场操纵而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调查,但仍然不收敛。2016年10月28日,深交所对其作出了限制交易15日的决定,那么认定阮某在交易股票中存在着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者是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安徽证监局认为,原告的主观态度并非无辜。此外,本案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资金量等实际情况。

审判长表示,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将另期宣判。

百万用户都在看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券商中国是证券市场权威媒体《证券时报》旗下新媒体,券商中国对该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ID:quanshangcn

Tips:在券商中国微信号页面输入证券代码、简称即可查看个股行情及最新公告;输入基金代码、简称即可查看基金净值。

三大理由将证监局告上法庭,怎样一张市场操纵罚单,竟引如此大动干戈?要求撤销的罚单金额仅30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