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宏皓:阿里“合夥人制度”分析

現代互聯網公司的發展,需要插上資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資本的湧入,又必然削弱創始管理團隊的股權控制力,作為掌握互聯網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知識和人力資源)的管理團隊企圖

通過創新公司的治理結構,來一定程度上否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從而實現創始管理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和個人利益。馬雲的“合夥人制度”顯然就是這樣一種潮流的體現,他和京東等公司的雙層股權結構(AB股)的治理架構,實際是一個目的,不同的表現形式而已,是“換湯不換藥”。

1、阿里的合夥人制度,將公司的控制權在形式上歸於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團隊——合夥人會議,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集體領導,有利於公司內部的激勵和主動性激發,相對於把公司投票權集中在某幾個創始股東手中的雙層股權結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阿里的合夥人制度,規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機制,具有一定的糾錯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對馬雲等永久合夥人同樣適用,體現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夥人的選舉,合夥委員會、永久合夥人的設置,實質是:合夥人的產生資格仍然由馬雲等創始人說了算。最終還是將公司的核心控制權集中在馬雲、蔡崇信等創始合夥人手中,只是更加隱蔽和考究。

4、由於阿里的合夥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權結合的並不十分緊密,有利於現有合夥人實現一部分套現,而繼續保有公司控制權。

5、公司的核心控制權由少數管理層掌握,確實不利於股東利益的保護,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這對市場監管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美國紐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夥人制度,顯然也是對於自己監管能力的一種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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