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如何產生的?它帶來了哪些影響?

夏目歷史君


康熙時期,一名一品大員的年薪是一百八十兩白銀,七品知縣的年薪只有四、五十兩白銀,這種局面導致康熙晚年的時候,朝堂之上幾乎無官不貪。

雍正上臺後,為了解決貪汙腐敗問題,特別制定了“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

【清代官員俸祿和養廉銀】

一、養廉銀誕生的環境

1、官員俸祿過低,難以維持基層政府組織,導致官員行政效率低下

古代的官員俸祿低,需要花錢的地方卻不少,像影視劇裡常有的師爺、僕役,這筆費用都是由官員自己支付的。

也就是說,一名總督每年要靠這180兩銀子,用來補貼家用、支付出差路費、支付智囊團工資……

雍正在制定養廉銀製度時,也意識到官員們太難了,所以他特別強調設立養廉銀的宗旨是:為官員定養廉之資,為公事留辦公之費。

2、官員貪汙現象嚴重

清代的官員們,在正常工資無法滿足收益的情況下,便想方設法找收入渠道。

其中收取稅收時,額外徵收的“火耗”銀便成了光明正大賺取灰色收入的重要途徑。

所謂“火耗”是指將民間收來的稅收銀子進行熔鍊時,平均每兩會出現一至二分的損耗,而官吏們為了從中撈取好處,他們將這百分之一二的損耗平攤到百姓身上時,卻高達百分之二三十。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在給雍正的奏摺中提到:

謹奏為奏明雍正元年耗羨銀兩事,伏查晉省州縣徵收錢糧,向來火耗最重,每正項一兩竟加耗三四錢及四錢五六分不等。

清代官員除了從火耗中撈取私利外,他們收禮的名目也令人結舌。

《硃批諭旨·何天培奏摺》:“聞向日饋送巡撫節禮諸項,正數之外,又有堂禮、隨禮、綢緞禮、契食禮。其他贊營屬印、請託題調、扣剋規例、濫準詞訟,盈千累萬。”

擺在雍正皇帝面前的,便是這樣一張涉及整個朝堂,牽一髮動全身的貪汙網。

於他而言,養廉銀製度的出臺已經是勢在必行的事情了。

二、養廉銀帶來的影響

養廉銀製度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預防手段,它主要的正面影響有三種:

1、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官員貪汙的動機,有利於政壇保持清廉的風氣;
2、減少了官員額外抽取火耗成本滿足私利現象的發生,提高了國家財政收入;
3、為後世預防官員腐敗提供了經驗參考。

不過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養廉銀製度在推行的過程中依舊存在很大的弊端。

比如高薪養廉對於官員貪汙的行為並不能起到實質上的約束作用,乾隆朝第一大貪官“和珅”便是一個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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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養廉銀製度的產生及其歷史影響!

作為中國史上最後一個封建朝代,清朝統治中國二百七十餘年。在此期間,為了防止官員貪汙,雍正創建“養廉銀”制度。作為清朝獨創的一種財政制度,在綿延二百餘年的歷史中,養廉銀製度又是如何產生,並對當時的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諸方面產生一定影響的?

大清財政制度的改革,養廉銀的產生!

自古以來,官員俸祿不盡相同!清初,清代文職官員的俸祿則是依據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待遇。清初順治年間,為提高官員的俸祿,曾經發放過超過正俸祿工資數倍的名目繁多的獎金。因三藩之亂、平定大小和卓以及收復臺灣等戰爭,使得清初康熙年間軍費開支大增,導致國家財政危機,因此大量官員的獎金被取消。為了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官吏們又開始在徵收銀兩的火耗上打主意,並且不斷加重火耗。

據史書記載:"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大州上縣,每正賦一兩,收耗銀一至二錢不等。其或偏州偏縣,賦稅額少至一二百兩者,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者有之"。

雍正帝即位時,面對大清已經出現的衰敗跡象,雍正決心整飭吏治,並對財政制度進行改革,規定火耗不超過正稅的20%併入正稅,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併發放養廉銀。

“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

此後,經過多次調整,養廉銀製度最終在乾隆時期基本固定下來。而素以“嚴苛”著稱,治國、治吏,手段嚴厲,甚至嚴酷的雍正帝,也成為中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給下屬漲工資的帝王。雍正二年,即1724年,清朝的文官在年薪的基礎上開始領取數額不等的“養廉銀”,級別越高,錢也越多。

為何要實行養廉銀製度,與清初財政制度中耗羨歸公的改革也密不可分!清承明制,在徵收錢糧賦稅的時候,附加徵收耗羨。所謂耗羨,就是指州縣官徵收錢糧時加耗抵補實際損耗的餘額,其實是一種附加稅。與收受賄賂相比,耗羨可以說是一種半合法的額外收入,因此會導致地方官員的濫徵濫派現象非常嚴重。自康熙中期以後,為政力求寬仁為尚,由於當時各項財政制度不健全,從而給貪劣朝臣以可乘之機。

在這種優容寬縱環境下,官吏貪剝有恃無恐,虧空貪髒之案堆積如山,不可勝數。

康熙末年,清朝開展了大規模的清查錢糧虧空行動。結果發現陝西虧空最為嚴重,在分析造成虧空原因之後,年羹堯於奏摺末議及賠補之法:

“愚以為,當擇其虧空數少、或居官謹飭、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虧空者,姑且從寬限於一二年內,將其本任應得耗羨委道府監收補項,仍不許加耗累民。若居官敗檢、不惜民瘼、虧空最多、任意侵蝕者,立行題參,嚴加追比。”

康熙批閱之後,耗羨真正意義上開始歸公。但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真正實施,還是在雍正年間。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岷第一次比較完整地向朝廷提出了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建議,並得到雍正帝的支持。隨後,養廉銀製度在山西省率先試行,之後湖廣總督楊宗仁也奏稱實行養廉銀製度。雍正二年七月六日,雍正帝決心把養廉銀製度作為整頓吏治和財政的突破口,毅然諭令“通行天下”。至此,耗羨歸公與養廉銀製度正式在雍正年間開始實施,併成為當時進展迅速、績效斐然的政舉。

官員低薪,用以彌補官員開銷的養廉銀!

為何會實行養廉銀製度,這也與大清初期的官員低薪制度有關,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是依據萬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

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由於有各種勳爵官職以及誥命夫人等的存在,所以比目前所認識到的相對要多。清初,儘管根據的明代的薪俸制度,但關外遊牧民族分贓制的封建制度依舊盛行,並且由於有些職位標準尚未明確,導致一些官員甚至無薪水可領。

清初官員俸祿標準,可以從如下記載瞭解。

據《清朝文獻通考》卷四十二《國用》篇記載,在京文武官員每年的俸銀標準為:一品180兩,二品150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1錢,從九品31兩5錢;另按俸銀每兩給祿米1斛。地方文官俸銀基本和京官相同,但無祿米;武官俸祿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資料記載,清朝康乾時期,大米每升大概在10文左右,1升等於現在的0.75斤,1兩銀子等1000文,也可以這樣說,1兩銀子可以買到75公斤大米。

隨著白銀購買力越來越低,這些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能維持官員日常開支!若遇災荒,官員又要捐出俸祿,為緩解了官員的低俸祿,才會導致清初耗羨的徵收過度苛重。雍正年間,特設養廉銀,並意圖解決苛稅這一問題。

養廉銀究竟有多少,主要來源又是什麼?一般來說,養廉銀主要來源於地方火耗或稅賦,由於各地富庶與否,所以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但總體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

據光緒《清會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主要為: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鹽運使2000至5000兩。除各衙門正印官外,副職也有養廉銀,只是數量就很少了。

養廉銀超過官員正常俸祿的幾十倍,也促成了大清官員們和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如臺灣巡撫劉銘傳,年薪僅為155兩銀,但養廉銀則高達10,000兩銀。同樣,臺灣總兵年俸僅有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高額的養廉銀,不僅使官員們可以養家餬口,養丫鬟養家僕,也可以讓他們自掏腰包請"師爺"幫助處理公務。綜上所述,養廉銀極大地彌補了清代官員俸祿不足的問題,以及饋送上司需要。

高薪力求養廉,養廉銀的最終目的!

清朝初年,因為官員收支不能平衡,所以在地方官場上就形成了上級官員想方設法要下級官員給自己進貢自己過年過節大肆收禮的陋習。而雍正帝實行養廉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改變收禮的現狀。至於養廉銀的用處,除了用於與行政開支密切相關的開銷,比如心紅紙張、日常公務、徵稅、捕捉罪犯等,也可以用來支付官員的生活費用以及衙門人員的薪水。

從雍正年間開始,養廉銀製度的實行,至少在此後一段時間裡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養廉銀大幅度提高了地方政府官員的收入,如兩江總督的養廉銀高達1.8萬兩,是原有俸祿銀的116倍,甚至到乾隆中期的時候已經變為3萬兩。養廉銀的數額,也基本與官員的職務成正比,官職越高,薪俸收入提高的幅度也就越大。

但養廉銀的實行,並未惠及清代全體官僚,只是局部受益。養廉銀製度建立之初,僅限於地方政府官員,在中央各部院任職的政府官員沒有養廉銀;另外在地方政府官員中,一開始養廉銀僅發給文職人員,武職官員沒有。由於對各級官吏實行了這種“低俸祿,高養廉”的補貼政策,才使“各官俱有養廉足資,從而既可杜絕“州縣籍口之端”,又能堵塞“上司勒索之路”。

養廉銀對官員的生存發揮了極大作用,但並卻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一般的京官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依舊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

如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也曾在家書中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

雍正想用高額補貼來激勵官員廉潔自律,卻沒想到人性生來貪婪。因此,養廉銀在發揮生計作用的同時,也在另一方面養廉助長了官員們的豪奢風氣!

如《道鹹宦海見聞錄》作者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

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僅僅進京覲見的的這一次行動,花費便高到一萬五千餘兩。需要明白的是,一個普通道員,一年的養廉銀也不過六千餘兩,甚至按察使的年養廉銀也不過八千餘兩。由此可見,養廉銀的副作用之大,極大地導致了官場的豪奢之風。

對此《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

中國古代,地方官員的權力極大。即使如縣令一樣的九品芝麻官,在地方事務上也集合了“行政權、司法權以及部分軍事權”。也正因為地方官員在自己的區域內猶如父母在家庭事務上的說一不二,所以養廉銀製度並不能阻止地方官員的對百姓的盤剝。同樣,京官收受地方官員賄賂也是如此。

養廉銀的利與弊,各持己見的財政制度!

從雍正開始的相關財政制度改革以及二百餘年的養廉銀製度,在雍正時期及其後來,總體來說,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然不可避免的產生了諸多不好的影響!

首先,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地方官中飽私囊的耗羨,對於官員養廉金的數額進行公開,對百姓來說相比於不透明的耗羨以及貪汙更為有利!同時,地方經費也因此變得相對明確化、預算化,可以進一步彌補虧空。地方公費有保障,也可以改變長期以來各級官府公私費用無所出,乃至動用自己俸祿的不正常狀況,對整飭吏治有一定的作用,官吏的貪汙受賄之風有所緩和。

除此之外,養廉銀減輕了農民的部分負擔。養廉銀製度施行後,一定程度上火耗只允許減輕而不允許加重,因此地方耗羨徵收減輕,使長期以來的耗羨濫徵加派現象得以約束。百姓由於地方耗羨的減輕以及養廉銀的有理有據,可以有效減輕部分負擔。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同時有利於加強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管理,增加國家的收入。

雍正之前,火耗私徵,完全由地方財政管理,更容易造成結黨營私,削弱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耗羨歸公,“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並且地方每年須向中央報銷養廉銀分配使用情況。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國家對地方官僚的控制力,有利於避免形成地方割據的局面。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監督和控制,也進一步提高了地方對中央的向心力!

總而言之,養廉銀的實施,使雍正在清初政治中鞏固了自己的統治地位,官吏的貪汙納賄之風也得以緩和,吏治狀況相對改善。雍正帝登基之時,不僅面臨財政虧空嚴重、官吏腐敗盛行、農民負擔繁重的局面。與之相對的,在朝野上朋黨之爭也沒停止,八阿哥集團朋黨猶存。決心實施養廉銀製度,在當時有力地斷絕了反對派割據勢力的地方財政來源,同時也可以藉此在地方發展自己的力量,使文武官僚集團得到均衡發展。

儘管養廉銀製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養廉銀製度並不完美,相反有一系列問題。

養廉銀作為官員的生活補貼,本應該像俸祿一樣,從國家財政中支出。但養廉銀用徵收的耗羨銀兩來支付,將耗羨歸公後的銀兩一部分用來支付官員的養廉銀,實際上是將官員增加俸祿的負擔,用法律形式轉嫁到農民身上,官吏的貪汙現象並未從根本上得到治理!並且,由於制度不健全,養廉銀的實施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的嚴密法規來維護。此後,有“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的規定,然湖廣司實際上只負責各省耗羨徵解報銷,無權監督養廉銀製度的執行。雍正以後,養廉銀製度雖仍在繼續執行,但貪汙受賄之風卻愈演愈烈。

綜上所述,產生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家的財政壓力以及地方官員的生計問題,使得清初的吏治有所改善。但養廉銀再多,也滿足不了官吏的貪慾和滋生腐敗的清代官僚體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官員的腐敗。人心是貪婪的,養廉銀製度的想法是好的,但結果並不完美。


龍羽評青史


實際上用現在最直白的話說,清朝的養廉銀就是將部分貪汙合法化,以朝廷的名義將其直接派發到官員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員的貪汙腐敗,但效果並不明白,甚至適得其反。

養廉銀起始於雍正年間,應該說,滿清官員的俸祿並不高(仿明朝例)。他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這項制度從雍正元年開始實施直到滿清覆滅。,延續了將近200年之久。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多給你銀子,而免於貪汙潔身自好。但種下的是龍種收穫是跳蚤。結果與願望相距頗遠,甚至走向了反面。除了封建制度和專制皇權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養廉銀本身設計不合理、內容不健全,因此養廉銀製度並不是解決官吏清廉的良策。雍正本意是想高薪養廉,來培養鼓勵官員廉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雍正之所以採取養廉銀製度,關鍵在於“火耗”。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只好默認。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貪汙來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無減,導致官府與百姓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說白了,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皇帝認可的一種貪汙。但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而且將權利收歸中央,即“火耗歸公”而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徵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火耗徵收額度有限制,只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徵收也歸中央,在客觀上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但雍正也知道官員薪俸低微。如果斷了官員這個財路,地方官員勢必採取其他方式盤剝百姓。所以雍正開始給各級官員發“補貼”為之“養廉銀”。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徵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了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養廉銀的發放。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只翻了兩倍。而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據雍正定下的養廉銀規定: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

實際上,養廉銀就是貪汙合法化,火耗歸公與養廉銀製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限度的的盤剝改變為有限度地貪汙。而養廉銀在雍正初年還好,但朝中後期,尤其是嘉慶登基以後,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了,因為通貨膨脹,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反而增大,為了搜刮銀子,官員貪汙屢禁不止。養廉銀已經失去他的現實意義。封建官僚制度不會因為養廉銀而讓官員變得清廉。養廉銀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清水空流


說白了,清朝當官的開銷大,但實際俸祿又很低,為避免為官的為“五斗米”發愁,在雍正時期(1727年)正式確立“養廉銀”的政府津貼制度。

一般而言,一個九品芝麻官,一年的薪水也就是33兩多,外加15擔大米。若是他新上任縣官,光置辦一件新官袍就需300-400兩。另外像師爺開銷,一家老小的花費。都都要他自己掏錢。雖然有些縣官,每年有100兩的“公費”。但對於這筆開銷也是杯水車薪。

後來引入“養廉銀”,縣官每年就增加800到1200兩左右銀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用錢難的問題,但並沒有遏制貪汙腐化的行徑。

因為這筆“養廉銀”說到底還是由百姓出的,只會加重百姓的負擔,有些官員就會藉著這個養廉名義,到處橫徵暴斂,名正言順的敲骨吸髓。


本草百曉生


養廉銀製度,是康熙末年以來朝廷吏治崩壞,貪汙橫行、導致財政虧空的背景下,雍正為解決這些問題並緩解人們不滿情緒所推行的一項重要財政改革。但後來的事實證明,養廉銀製度在實行過程中並沒有真正解決清朝官員的腐敗問題,乾隆中期以後,貪汙腐敗依然是帝國頭頂高懸的利劍,最終也動搖了清王朝的統治根基。

一、什麼是養廉銀?

清朝入關之後,承襲了明朝的俸祿制度,也就是低俸制。到了康熙時,官員們的俸祿已經沒有辦法養家,官吏們只能從正俸之外通過私自徵收耗羨而謀取收入。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人民負擔加重、同時也誘發了吏治腐敗、財政虧空、加深了社會不滿情緒。為了整肅吏治、鞏固統治、雍正繼位後,實行養廉銀製度,作為防止官員腐敗的一種手段。

要理解養廉銀製度,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個概念:什麼是“耗羨”?

在繼明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開始徵銀,取消了實物稅。各州縣需將百姓上繳的零碎、小塊銀子熔鍊成大塊後再統一上繳國庫,而在熔鍊銀子的過程中,損耗十九不可避免的,這部分就需要由百姓來承擔。於是,在應繳的稅銀數額之外,還需要多繳一部分用來抵償損耗,這多繳的部分叫火耗,如果在火耗之外還多繳的,則稱之為“耗羨”。

養廉銀製度的前提是“耗羨歸公”,換言之,也就是曾經由地方官員自行徵收的“耗羨”,歸於國家統一徵收,一方面杜絕了地方官員以“耗羨”盤剝百姓,從而減輕社會不滿情緒,另一方面,杜絕了大多數官員貪汙的渠道,用這部分“額外的”財政收入,作為官員補貼下發。

養廉銀製度大致涵蓋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將來源全部被地方官吏貪汙鯨吞的耗羨銀兩提解歸公,上交藩庫(中央在地方設立的國庫)。

二是把各省歸公之後的耗羨銀兩的大部分撥給各級官員養家餬口之用,稱之為養廉銀,其餘部分則用來彌補地方錢糧的虧空和解決而行政經費的困難。

這兩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

二、養廉銀出現的原因

1、官員正俸過低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整治官員貪汙問題,極度縮減了官員俸祿,清朝入關後,沿襲了明朝的低俸制度,且比之前明更低。那麼,清初的官員俸祿低到什麼程度呢?

據《清會典事例》,京官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數目如下:

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釐,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從九品,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

以上俸銀數目是年俸,而非月俸,算下來,一個正七品知縣的月工資平均下來只有3兩多,而他的這點俸祿既要僱傭一群師爺、長隨來協助處理公務,又要養一大家子的管家、家丁、保姆、丫鬟以及車馬開銷等等。

要想維持官宦人家的體面生活,按照當時一般官吏生活標準,3兩銀子最多隻能支撐5-6天,官員的正俸真的是杯水車薪。

如此一來,一個清朝官員的正常工資,想要維持官場必要用度,又要沽身自好,顯然是勉為其難了,在極低的物質條件下,官員們的精力肯定不會全部放在吏治上,為了恰飯,自然會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牟利。上級官員以種種方式向所管理的下級官員以及商人們索取必要的經費,而下級官吏則常常以附加稅的名義,向百姓徵收鉅額的火耗。

2、火耗數目巨大

加徵耗羨是清朝官員們彌補俸祿不足的主要手段。康熙四十八年(1709),上諭就曾指出:“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

康熙六十一年上諭:“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

正常廉潔的官員 ,是不應該向百姓索取的,然而在康熙時,只要“火耗”不超過一分,就算是廉潔了,可見當時火耗算是地方政府半合法的額外收入,因此,導致了州縣官員們十分賣力地徵收火耗,甚至濫徵濫派。

國家只規定了稅收的數額,而沒有嚴格限制火耗的輕重,原本熔鑄碎銀實際火耗僅為百分之一二,即一兩銀子平均一到二分之間。但是各級官員不可能僅僅只取夠自己生活和辦公需求的火耗,這是他們“創收”的半合法途徑,自然不會錯過這種“發財”的機會。實際徵收的火耗往往很高,每兩達到了二至三錢,即百分之二三十之多,有的甚至更高。

然而到了康熙中以後,從中央到地方,庫銀虧空的現象十分嚴重,為了彌補鉅額的虧空,加徵耗羨的數目又放大了好幾倍。正是:“不苦於正額之有定,而苦於雜派之無窮”。這就是康熙盛世下民間疾苦的真實情況。

3、官場陋習猖獗

官場上歷來沿襲著很多不良的成例,包括了諸如“額規”、“規禮”“節禮”等等,也就是官場往來的送錢送禮行為。規禮名目繁多,數額巨大。比如外官入京,要給京官送上一筆錢,稱之為別敬。逢年過節、吉凶慶弔,無不都需要下屬們表達“孝敬”;到部堂衙門辦事,給辦事人員封紅包,稱之為“部費”;調缺、升官、議敘等,都需要花錢上下打點,招呼。

總而言之,在清代官場做官,一年的“社交活動費”就是一筆驚人的數目,這些錢是官員正常開銷外的額外支出,本來正俸就不足以養家,為了職場的順利,必然會使得貪汙之風更加盛行。

三、養廉銀的弊端

“耗羨歸公,以作養廉”,在施行之初,確實發揮了一定的功效,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清初外官橫徵暴斂。貪汙橫行的局面,人民負擔也有所減輕,社會矛盾有所緩和,使得“吏治稍微澄清”。

但好景不長,雍正所期望的吏治從此清明的局面並沒有出現,相反,從乾隆中後期開始,吏治越來越腐敗,而養廉銀的弊端也日益顯現。

1、養廉銀並非財政的正項支出

官員的俸祿本來應該源於國家財政的正項支出,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應該是合法的。而養廉銀的出處卻並不是國家的正項收入,屬於國家支持下的“非法所得”。直接點說,就是國家支持“耗羨”這種在正常稅收外的對百姓的盤剝行為,最高統治者雍正當時也承認了耗羨的“非法”性質。

但是雍正並沒有廢除這種盤剝百姓的行為,反而將其公開化、合法化,並且置於中央財政的控制之下,實際上就是對“私徵加派”的承認。

那麼這麼做的後果是什麼呢?

沒有人是嫌錢燙手的,絕大多數官員都是想斂財的。“養廉銀”規定“耗羨”的數額,統一徵收,並不能解決官員貪腐的問題,反而會加深。官員們失去了“耗羨”這一項收入,自然會再立名目徵收。即“耗羨歸公變成正項,勢將耗羨之外又增耗”。

所以說,養廉銀從設立之初,就註定了其悲劇。

2、養廉銀公開合法使“耗羨”更重

養廉銀的經費是各省自己籌集的。州縣每年徵收各種火耗,火耗之外的徵收(耗羨)要上繳各省布政司,用來發養廉銀。這種操作實際上就是允許了各省直接通過“養廉銀”的名義項百姓徵收額外火耗。這樣一來,就使得領俸祿的人跟交俸祿的人產生了直接聯繫。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徵收是由地方經手的,徵收的官員們往往會暗藏私扣,而督撫們又藉此向州縣攫取銀錢,並一攤捐州縣官罰俸之擔保為藉口,將州縣官員養廉銀的一半扣留在布政司,使得州縣官員實際只能得到一半的養廉銀。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的州縣官們每年上繳火耗的同時,早就已經自行抽取留存,從布政司處領受的半額實際已經是是賺的了。這麼操作下來,耗羨不就比原來更加嚴重了麼?

3、養廉銀過厚,使得京官與外官俸祿失衡

養廉銀的數目比正俸往往要高出幾倍乃至幾十倍。而在實際過程中,外官,特別是總督、巡撫們的俸祿要比同品級的京官高出20倍以上。

這種嚴重失衡的情況往往會引發種種矛盾以及不良現象。京官們對外官們的“工資高”,自然分外眼紅,必定不會善罷甘休。他們往往利用職位之便,對來京有求的地方官員,明示暗示各種額外“小費”,於是乎,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但凡官員上京辦事,就有一大堆的手續費在等著他們。為了這些頭疼的“手續費”,外官們不得不在地方上加派更重的火耗,設立更多的名目,巧取豪奪,欺壓百姓。

總而言之,“養廉銀”並不是一種有效的整頓吏治的方法,它的出現雖然動機是好的,但制度的設計本身上就是額外盤剝百姓所得,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也流於表面,對官員廉潔建設隨著時間的推移,沒有效果不說,反而適得其反,助長了清中後期貪汙成風的氣焰。


江畔初見月


清朝的“養廉銀”制度是清朝所推行的一項國家政策,國家通過發放高額的補貼提高官員基本收入,改善吏治腐敗的情況。

在元朝和明朝時期,官員的俸祿極低,於是便產生了貪汙腐敗的現象。清朝剛剛入關時,繼承了明朝所實行的低俸祿的制度,導致很多官員的俸祿都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需要。產生了吏治不清的問題。雍正時期設立“養廉銀”,希望通過提高官員收入,保證官場的廉潔。

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清廉的朝廷吏治,穩定了朝政,為清朝的統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行後期也出現了無法避免的弊端。

一、“養廉銀”制度形成的背景:貪汙腐敗現象危及清朝統治根基

從制度上來說,清朝初期的統治者照搬明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包括官員的俸祿管理,這也導致出現了一系列和明朝一樣的問題,官員們無法滿足最低的生活需要。

到了康熙年間,允許官員如果有必須花費的銀兩,可“先斬後奏”,之後補上公費即可。這種制度實行一段時間之後導致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嚴重,虧空越來越大,官員們更加入不敷出。

從思想上來說,管仲早就提出了“以薪養廉”的思想,管仲認為只有官員們不愁吃穿,才能知道禮節,懂得榮辱。漢惠帝時期也提出過這個一思想。可以說歷代的統治者都深刻的明白,官員的俸祿高低和官場廉潔性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

從當時的社會背景來看,清朝初期官員的收入主要分為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兩種。

當時正一品到從九品之間的官員,每年的俸祿為180兩到36兩白銀,此外還有紙張銀等補貼,可是數額及其微小。而官員除了要承擔家庭開支以外,還要承擔幕僚、隨從、官府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用。

據記載一名普通的縣官,一年俸祿為45兩白銀摺合每月三兩左右。而當時一個普通的5口之家一個月的花費就不止三兩,更何況官員還要承擔衙門工作人員的開支。

按理說,在這種條件下,應該會出現政務荒廢,官員清貧,食不果腹的情況,但恰恰相反,國家的政務不僅在有條不紊地運轉著,官員們的生活水平也極高,甚至稱得上錦衣玉食。這也就意味著,相比於合法收入來說,“灰色收入”才是各級官員的主要收入。

明朝時期曾有一項賦稅稱為“火耗”,指的是銀兩在融化重鑄過程中造成的耗損,百姓們需要對此進行交稅。一開始清朝統治者本來想全面廢除這一制度,然而國家財政的影響,這一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國家沒有規定嚴格的徵收火耗的制度,地方上對此擁有極大的自由,到了後期統治者對於官員肆無忌憚徵收火候更是熟視無睹,漸漸的竟然出現了“耗重稅輕”的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百姓負擔日益加重。整個官僚體制的風氣也被敗壞。中高級官員由於不能向百姓直接徵稅,於是便接受下級官員的饋贈,對這些地方官員進行庇護。

除此之外,清朝初期鹽並不是全面由國家所接管的,於是很多鹽商為了獲得政府的售賣許可,每年都會向這些官員們上交一筆不小的“鹽規銀”。

二、“養廉銀”制度的內容

雍正皇帝就是在這種條件下登上皇位的。他面臨的首要挑戰就是清理康熙時期留下的陋習擺正官場態度。

首先,雍正皇帝規定火耗的徵收由國家統一管理。根據各省的不同情況,將火耗徵收率控制在10%~30%之間,不許各地方官員私自增加。

其次“火耗”收入全部上繳國庫,由國家統一分配,禁止各地官員中飽私囊。這些銀兩就是“養廉銀”的主要來源。

一開始養廉銀製度只發放給官階較高的官員,中央認為這樣才不會給財政造成極大的壓力,但是這也導致了小官吏由於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欺壓百姓,於是制度漸漸擴大到各個官階的官吏。

據記載,當時道元,知府所獲得的“養廉銀”在2200~4000兩白銀左右,縣官州官在520~1500兩左右。自此,“鹽規銀”,“節禮”等一切陋習被取締。除此之外多餘的銀兩也彌補了地方財政的虧空,維護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

一開始“養廉銀”只針對地方官員,並不涉及中央官員。中央官員採用的是雙俸祿制。統治者認為他們不需要“養廉銀”,但是隨著制度的實行,中央官員雖然官階比地方官員要高,但收入卻十分低下,因此很多中央官員十分希望向地方外調。在這種情況下導致京城人才流失。於是“養廉銀”制度漸漸也囊括了京城的官員。

三、“養廉銀”制度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養廉銀”制度的設立也反映出雍正和康熙兩位皇帝所存在的不同觀念,康熙皇帝認為官場的制度主要依賴於官員自律,而雍正更注重“養”。

他認為官員不必刻意清廉自苦,只要地方百姓生活平安和順就好了,所以“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不僅對官場清廉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對百姓的生活也是有一定積極影響的。在雍正到乾隆時期制度還能順利進行,銀兩能夠發放到指定官員手中。之後,官員的“養廉銀”在發放之中被苛扣,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1)從積極的方面來說: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火耗”成為了一種由國家“允許”的“灰色收入”,官員們為了獲得利益,便大肆收刮百姓,於是百姓們的壓力越來越大,和官吏之間的矛盾也漸漸激化。國家收歸“火耗”的掌管權,穩定了階級矛盾,維護了清朝政權。

另外在整個官員體系中“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也保證了吏治清廉,抑制了腐敗的發生,“火耗”收歸中央管控,其實降低了官員在地方的自主權,整頓了政府官吏中的不正風氣,約束了官員行為。

同時,這一制度彌補了財政虧空,保證了國庫的正常運轉。當時,徵收上來的“火耗”除了給官員做“養廉銀”之外,還衝繳了國庫和地方財政,據史料記載,乾隆年間國庫銀兩有大幅提升,之後“養廉銀”制度更是成為了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

(2)從消極的方面來說:

“火耗”本來就不屬於百姓應該交納的賦稅,中央管控降低了“火耗”額度,但是也給百姓造成了壓力,換句話說,“養廉銀”制度只是將國家的財政壓力轉嫁到百姓身上而已,因此,這一制度從根本上就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這一制度的實施並沒有完整的法律支持。雖然雍正將“火耗”收歸國有規定統一的徵收比例,但是隻是充盈國庫整頓吏治的一種權宜之計,並沒有準確的立法,這也就導致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統一的現象。

這一制度缺乏監管,到了道光年間,“養廉銀”制度名存實亡,因為清朝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永不加賦稅”的祖制,隨著人口增長物價的增高,導致財政支出加劇出現了財政缺口,這一缺口便通過“養廉銀”來彌補。所以,在這一時期,官員所獲得的銀兩也是寥寥無幾。

總結: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是以維護官場清廉為目的的。在當時官員普遍低俸祿的條件下,這一制度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知道腐敗的原因有很多,只靠這一個原因實行“厚祿”的制度,必然不會產生理想的效果。


舊時樓臺月


養廉銀製度的確立,使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的半個世紀了裡邊,清朝的貪汙腐敗的風氣得到明顯的改善,吏治也有所好轉。後是對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也都評價比較高,這也是清朝在反腐敗的鬥爭當中的一大成就,也是中國歷史上在反腐敗制度建設層面上少有的亮點。

在雍正皇帝去世之後,乾隆繼位。乾隆從小的生活環境決定了他是一個由傳統儒學教育起來的皇帝,所以執政思路和雍正大為不同,也對養廉銀製度進行了調整和所謂的“完善。”

雍正時期的養廉銀本來是一個動態調整的數額,地方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示中央,最後還是由中央政府定奪,所以可以保證養廉銀更加的靈活,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變化。

但是乾隆卻對這一制度定量,並且定為永久,輕易不會做出調整。表面上看乾隆是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但是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說早遭遇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官員的收入不能進行合理的調整。

在歷史記載中,從雍正朝到乾隆朝再到嘉慶朝,經歷了漫長的通貨膨脹,而且物價上漲非常的明顯。在現在的歷史研究中我們得知,造成這一波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一是當時清朝人口的急劇上漲,更重要的是海外貿易導致的海外白銀的大量流入。根據這一時期的碎片化記載,這段時間中國的物價大概漲了三倍左右。

通貨膨脹達到三倍,代表著官員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著大量的赤字,官員的生活再次入不敷出。支出增加,收入不變,於是官員們開始又一次的打破規則,歷史重新從原點開始。

按理說乾隆的正確應對策略應該是再一次提高啊官員的工資,來一次新的財政體制改革,把他們從收支不平衡的困境中解救出來,但是乾隆皇帝卻反其道而行,因為朝廷的財政緊張,他居然開始打養廉銀的主意。本來已經縮水的養廉銀又遭遇乾隆的七扣八扣。這種不得已的方式又在乾隆晚期成為了常態,到後世甚至成為了“祖制”,靠剋扣養廉銀來緩解財政緊張。本來就不多的養廉銀,現在又扣了這麼多,可謂是“百物翔貴委難敷用”,這又回到了雍正初年的窘境,使得腐敗的瘟疫再次橫行,而這次,遠比上一次來的更加猛烈。





歪嘴說歷史


養廉銀製度是清朝特有的欲以防止官吏貪汙的一種經濟手段,從雍正元年到宣統三年(1723—1911),延續了將近 200 年之久,伴隨著清王朝的興衰,經歷了一個由確立到興衰的歷史過程。雖然通過增加俸祿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貪汙問題,但養廉銀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使吏治稍有澄清,對清初因低俸而形成的腐敗現象有所遏制。

一、低俸制引發官場貪汙之風盛行,積重難返雍正帝開啟“養廉銀”制

(1)官員俸祿極低,官場貪汙之分盛行——養廉銀製度社會背景

清初奉行明制,普遍實行低祿制。據《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篇記載,在京文武官員每年的俸銀標準為:一品180兩,二品150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1錢,從九品31兩5錢;另按俸銀每兩給祿米1斛。地方文官俸銀基本和京官相同,但無祿米;武官俸祿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雖然俸銀外有俸米、心紅紙張銀等津貼,但數額極為有限。

如此菲薄的俸祿,不僅要支付生活開支,還要承擔僱傭幕僚、隨從、車伕等人員及衙門日常辦公的全部費用。各級官員在理論上都面臨著俸祿不足的問題。但事實上,官員們並沒有因為低俸而無法生存,國家一切政務照常運轉,有些官員甚至過著錦衣玉食的生活。可見,在俸祿之外的陋規收入,

只是各級官員的主要經濟來源略有不同。

1、州縣官作為最基層的官員,直接負責徵收賦稅,他們的陋規收入主要是徵稅過程中額外加徵的“耗羨”從理論上講,少量徵收耗羨有一定合理性,但實際上,為彌補低俸和地方經費不足,全國各地所徵耗羨普遍高於10%,有的甚至超過正賦。

“每發民間正項錢糧一兩,有派至三兩、四兩、五六兩以至十兩。⋯⋯而於朝廷正供之外,林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監察御史李發

2、知府至督撫等中高級官員,不直接向百姓徵稅,他們的額外收入主要來自下級官員饋贈的節禮以及商人們孝敬的鹽規、茶規、稅規等。每當逢年過節、新官到任、拜見上司、上司生辰、紅白喜事,下級都要向上級進獻為數不少的“規禮銀”。

“參謁上司,則備賀禮,題授保薦,則備謝禮,升轉去任,則備別禮。州縣之大小,分禮物之多寡,以饋送厚薄,定官評之賢否。”——《皇清奏議·卷七》

受其影響,朝廷的用人原則也發生了改變——“任人唯銀”,以饋送多寡為親疏,這樣整個官僚階層上下勾結,沉靡一氣徇私枉法 ,官官相護 、牢不可破 ,更加有恃無恐。

“上司既收屬員之規禮,則必有瞻顧迴護之處,而下屬反得操上司之短長。”——《雍正實錄卷·六十八》

面對如此惡習,康熙持寬縱默許態度。以致於雍正即位後,便面臨著官吏貪汙納賄盛行,庫格不足,財政匾乏的暗淡局面,清理陋規成為擺在他面前的嚴峻課題。

“藩庫錢糧虧空近來多至數十萬,蓋因巡撫之貨用,皆取給於藩司。或以柔和交友,互相侵挪,或先鉤藩司短長,繼以威制勒索,分肥入己。”——《清世宗實錄·卷三》

然而,懲肅貪官必須進行綜合治理,要有一整套相應措施才能收到效果。故雍正帝在推行澄清吏治、懲肅貪官、查清庫努等措施的同時,及時地實行了養廉銀製度,把各級官吏無限度的侵蝕國努,私徵濫派,代之以有限額的養廉銀。

(2)“厚祿養廉”思想影響——養廉銀思想基礎誕生

事實上,中國古代除唐宋時期官員俸祿較為豐厚,

其他朝代大部分都屬於低俸制。針對“薄俸”的弊病,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厚祿養廉”理論。早在春秋時期,管仲就曾提出“倉廩足而知禮節”;東漢政論家崔蹇說“重其祿以防其貪慾”;明代思想家顧炎武說“祿重則吏多勉而為廉”,都是強調“厚祿”對官員保持清廉的重要作用。

清初雖然繼承了明代的低俸制,但官員的俸祿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辦公開支,從而導致陋規橫行、吏治不清。這正是反向證實了“厚祿養廉”的正確性。

加之當時的統治者雍正認為,官員實心辦事要比一味“清廉”乃至“矯廉”重要,為國家效力實無枵腹從公之理;只要地方百姓受實惠就可以了,官員不必過於清廉自苦,這就為養廉銀的產生帶下了思想基礎,

3、“耗羨歸公”——養廉銀有了物質基礎

受當時的貪官橫行,國庫空虛的社會背景以“厚祿養廉”思想的推動,養廉銀呼之欲出。只剩下一個問題,養廉之資從何而來?清世宗即位初期財政形勢很不景氣,斷不能從庫努中付出一筆巨費給官員養廉;也不可能取之於民間,增加人民的負擔,這與雍正帝推行養廉銀製度本意相悖。因此尋找一個合理而又數額龐大的經濟來源就顯得有為重要。在這一點上,年羹堯作出了卓越貢獻。康熙末年展開了大規模的清查錢糧虧空行動,以陝西虧空最為嚴重。在分析造成虧空原因之後,年羹堯於奏摺末議及賠補之法:“秦省火耗每兩有加至二三錢、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用度,其餘俱捐出,彌補(虧空)”。

這是朝臣首次提出火耗歸公的建議。

  • 那麼何為火耗吶?火耗之資為何如此之多吶?

火耗起於前明,本是將碎銀熔成銀錠時所受之損耗。百姓向州縣官繳納的賦稅銀都是含有雜質的碎銀,而州縣官需將碎銀鑄成50兩一錠的元寶後才能上繳國庫。熔鑄過程中會因銀質不純造成損耗,為抵補這部分損耗,

州縣官在徵收賦稅時會多徵一部分銀兩,這部分便被稱為耗羨,也稱火耗。清初以火耗為非法,然屢禁而不能止,只好默許,以火耗為州縣“私事”,作為地方官員正體之外的一種經濟補償。

“總之,無事不私派民間,無項不苛斂裡甲,而且用一派十、用十派千,以飽贓官婪蠹之貪腹。嗟嗟小民,膏血有幾,而能滿此漏厄巨壑哉!”——《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

正是因為火耗原非正額,且屢有禁文,若批准歸公,等於承認非法為合法,因此,康熙認為火耗歸公:“聯謂此事大有關係,斷不可行。”世宗則不然,他審時度勢接受山西巡撫諾岷提出的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建議,並支持其在山西省率先試行。

耗羨歸公後,既可以限制州縣加重耗率,又可減少上司受賄詢私行為,有利於澄清吏治。同時將其三成分肥,一份給官員養廉;一份彌補地方虧空;一份留作地方公用。可謂是一舉多得。次年七月六日。雍正帝把養廉銀製度作為整頓吏治和財政的突破口,毅然諭令“通行天下”。

二、養廉銀實行過程

自雍正元年確立,到清末宣統年間改革失敗,養廉可以說便隨者清王朝從興盛到衰亡,兩者相互印證,相伴而生。因此在分析養廉銀製度的影響時,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其發展脈絡

1、雍正朝外官養廉的提出和定製的形成——養廉銀製度的產生髮展時期

推行初期,養廉銀髮放無定製。為防止援引定例競相攀徵,沒有設定統一的標準,而是根據事務繁簡、用度多少以及地區差異靈活的推行

  • 官員職務相同,但是由於所在地區不同,所以養廉銀數量不同。

以巡撫為例,江蘇、陝西、甘肅等省巡撫全年養廉銀為1.2萬兩。而福建、廣東巡撫的養廉銀為1.3萬兩,湖北、湖南、廣西、雲貴等省巡撫養廉銀為1萬兩。

  • 即便在同一省內,養廉銀數量多寡各異的現象也仍然存在,有些地區的差距還很大。

如直隸地區知府的養廉銀數量為1000兩到2600兩不等,其間相差1.6倍;浙江省內各知縣的養廉銀分別為500兩到1800兩不等.最高者與最低者相差2.6倍。

“世宗諭日州縣有大小,錢糧有多寡,地廣糧多

州縣火耗已足養廉,若地小糧少州縣則不能,惟不定分數遇差多事繁酌計可以濟用,或是年差少事簡即可量減,又或偶遇不肖有司加增而清廉者,自可減除”

後期,雍正對養廉銀製度進行了補充和發展,“後乃酌定分數,而各省養廉各項公費實取諸此,先是江南加耗五分,後劇增至一錢”從而養廉銀製度確立一定的標準。養廉銀的具體數目,據雍正諭言酌定浙省官員養廉銀數目時規定:從雍正六年起,“令該撫酌量官職之大小,府州縣地方之繁簡,秉公派定數目奏聞”即根據官位品級、事務繁簡確定發放標準。

此外,在養廉銀髮放的範圍上,雍正年間的養廉銀只是部分官員才有。如武職養廉銀的發放是在乾隆朝形成定製的,雖然,雍正五年,對八旗武職賞有養廉銀,但“具有臨時的恩賞性質”,京官、武官、部分地區的佐貳雜職沒有的,

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大了各類官吏收入的不平衡。

2、乾隆朝養廉銀髮放範圍擴大,規範養廉銀數額並形成定製——養廉銀製度的完善時期

乾隆皇帝繼位以後,沿用了雍正朝養廉銀製度,並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完善。

首先,擴大養廉銀製度發放的範圍,為改變京官部分發有養廉銀“常常因不敷辦公陷於竭蹶,外官有養廉而京員無養廉”

的局面,乾隆皇帝對雍正推行的養廉銀製度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進,擴大養廉銀髮放的範圍,無論京官外官、文職武職,均在正俸之外有了額外的大筆收入——養廉銀。如“乾隆十年,始遵旨議定了禁旅八旗的武職養廉例。”

其次,延續了雍正朝按官員品級、事務繁簡、用度多少的原則,按季發放,進一步規範了養廉銀的發放數量,並形成定製。對於各官員養廉銀參差不齊、多有變化的情況,在乾隆十二年,上諭軍機大臣曰:“各省督撫養廉有二三萬兩者,有僅止數千兩者,在督撫俱屬辦理公務,而養廉多寡懸殊,似屬未均,著軍機大臣等,酌量地方遠近,事務繁簡、用度多寡,量為衰益,定議具奏。”這是一次重要的調整,對於規範督撫養廉銀額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此基礎上,乾隆二十五年,又對各省布政使得養廉銀額調整劃一。其後仍有調整,據稱“節年更定,遂著有定額。”“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州知縣同知的養廉皆有定額,武職官員到乾隆末年由雍正年間不固定發放變為固定發放。”乾隆五年令督撫將各省必須公費分晰款項報部核奏自後,“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取之有定數,用之有定款。”應該說在這一時期,養廉銀製度無論從發放範圍、數量、以及標準來看,相對於雍正朝,其顯得更加規範。

3、晚清京外各官養廉銀的剋扣——養廉銀製度破產時期

隨著乾隆以後各朝代的衰落,養廉銀製度也隨之走向沒落,以後的幾代王朝,因財政困難以及社會主要矛盾的轉變,在制度推行上呈軟弱之態,使得養廉銀製度受到嚴重破壞。

一方面,為解決戰爭需款之急,大肆剋扣官員的養廉銀。

晚清以來,面臨內憂外患頻以及皇室消費擴大等原因,政府則政經常陷入困境,往往不得不靠扣發官員的俸祿和養廉銀以解決一時的窘迫。

上至“將軍養廉雖名八成,而官票每兩折銀只以二錢五分入算,此外,一成停止,一成是實折,廉額二千兩,實數僅五百餘,推之府尹丞府,又當四成折,實數不過二百餘金矣,藉此從公,萬難敷衍,不得已設為名目,取給下僚。”

下至“州縣養廉皆大者無過千兩,蓋與坐支各款均屬辦公不可少之費,今皆減成發給,其公私之用,必至竭蹶,欲其不妄取於民,不可得也。”

整個從上倒下,文職武職養廉銀因受到剋扣而不敷辦公的聲音此起彼伏,體現了養廉銀製度因普通未能有力的推行而受到破壞。

另一方面,養廉銀髮放定製受到破壞,發放混亂。京官外官養廉銀平衡發放定製受到破壞:

“直隸州知州薛福成應詔陳言疏,略稱一日重京秩,自古設官重內輕外我朝頒祿因明舊制,京員俸薄,不逮漢唐十分之一,又自耗羨歸公之後,外官有養廉而京員無養廉。……近日,京員盼慕外放,極不易得,恆以困於資斧告假而去絕跡京華,其留者,衣食不贍,竭蹶經營⋯⋯查乾隆二年增京官恩俸⋯⋯宜略仿⋯⋯普加京員養廉籌款之法,宜取諸節省之餉項。”

從中,我們可以推斷,晚清在推行京官外官養廉銀上沒能延續乾隆平衡京官外官收入的思想定製。此外,各地各省大多又產生了多寡懸殊之態:

如光緒十八年,“直隸總督李鴻章奏議覆熱河善後事宜略稱熱河近年政以賄成婪⋯⋯實由缺分太瘠,無以養其廉,即如都統一缺,每歲廉俸公費折實僅二千二三百兩⋯⋯前署盛京將軍崇實條奏奉天改制事宜詳論該處賄賂公行其盡日之熱河情形無異,而推本於興廉善養,誠為扼要之言,當時奏增將軍養廉八千兩⋯⋯”

李鴻章的呼聲正是體現了晚清各省養廉銀支發的不平衡,換句話說,乾隆朝平衡養廉銀髮放的定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儘管清末宣統期間針對晚清養廉銀等作了調整,進行了官俸改革,但在極貧積弱即亡的晚清社會,迴天乏力,不幸胎死腹中。

三、積極與消極並存的養廉銀製度

從總體上來看,養廉銀的意義是積極,在一定程度上

澄清吏治、充實國庫、減輕了百姓的賦稅壓力,但是由於受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影響,在其之執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弊端,畢竟凡立法行政,孰可歷久無弊。因此,在分析養廉銀其影響時,必然要從辯證的角度出發,從優劣兩個方面去分析這一制度。

1、從積極方面來講,至少對雍正、乾隆二朝在以下三方面發生了正面作用。

第一,“吏治稍得澄清”。康熙帝晚年滿足於“天下太平無事,以不生事為貴”漸漸失去變革現實的銳氣,助長了各級官員貪汙納賄之風的蔓延。雍正帝登基以後,為了整頓吏治,一方面採取嚴刑峻法打擊貪官汙吏;另一方面推行養廉銀製度,軟硬兼施,寬嚴相濟,效果顯著。官吏得朝廷養廉銀之恩,故貪汙納賄以補低律的藉口不再成立,所以大小官吏之間的各種饋送和陋規多被禁革,其他貪贓侵蝕行為也有所收斂。

雍正帝說:“近觀各省吏治,雖未必能徹底澄清,然而貪贓犯法及侵盜錢糧者,亦覺少。”

《皇朝經世文編》載:“耗羨歸公,實行養廉銀製度以來,“天下之官,各盡其職,而天下治矣。”

所以說,在推行養廉銀製度初期,至少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半個世紀裡,貪汙侵盜公款的大案有明顯的減少,吏治面貌大為改觀。

第二,“理足國努”。雍正帝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匯追各省虧空錢糧,理足國努,改變國家財政僵乏的不景氣局面。以雍正元年為例,山西省實收耗羨銀四十萬兩,而用於彌補虧空二十萬兩,河南省收耗羨四十萬兩,用於彌補虧空十五萬兩,還積餘一萬七千兩,山東省實收耗羨銀五十四萬兩,用於彌補虧空二十萬兩;直隸省實收耗羨銀二十三萬兩,用於彌補虧空六萬兩。歷時不久,這些省分歷年虧空錢糧即已補完,其他各省虧空數額也陸續補足。這樣,中央財政狀況也就迅速好轉,至雍正中期,庫努不僅虧空已經補足,而且存銀充裕,“積貯可供二十餘年之用。”

第三,“閭閻鹹免擾累”。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以後,各省的火耗率逐漸穩定甚至有所減輕。首先對受災地區鐲免錢糧的標準有所放寬,而且通常情況下在耗羨歸公補足虧空以後,尚有積餘的省區,世宗也允許將耗餘充正額錢糧。例如河南省,“今豫省存貯耗羨既有七十萬之多,而該省官員等所得養廉又已敷用,⋯⋯著將河南本年地丁錢糧鐲免四十萬兩,即以存貯耗羨照數撥補還項。”所免地丁錢糧,佔全省錢糧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2、從消極方面來講,至少對雍正、乾隆二朝在以下三方面發生了負面作用。

除此之外,作為封建專制統治下,尤其又是逐漸趨於沒落的清王朝統治下,養廉銀製度的弊端也不容小覷:

第一,養廉銀作為官員的生活補貼,應該像俸祿一樣,從國家財政中支出,而不該用非法的耗羨銀兩來支付,這是清代養廉銀製度最大的弊端。

耗羨歸公後的銀兩一部分用來支付官員的養廉銀實際上是將增加官員俸祿的負擔。全部用法律形式轉嫁到農民身上,官吏的貪汙現象仍然未從根本上得到治理。

第二,制度不健全,沒有專門的組織機構監督執行。養廉銀的實施一開始就沒有明確的嚴密法規來維護.儘管後來有“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的規定。然湖廣司實際上只負責各省耗羨徵解報銷,無權監督養廉銀製度的執行。

正因為如此,雍正以後,養廉銀製度雖仍在繼續執行,但貪汙受賄之風卻愈演愈烈。如此看來,養廉銀再多也滿足不了官吏的貪慾,不改變滋生腐敗的體制,僅靠重金養廉是行不通的。

第三,制度設計不合理,內容不完備。以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數額而言,總督、巡撫的養廉銀額定得過高,而府縣官員的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級的吏胥差役根本沒有養廉銀,於是他們照舊橫行鄉里、魚肉百姓。另外,養廉銀也同原俸一樣,定製之後,永無變化,要知道由於清朝長期實行“盛世滋丁,永不加賦稅”的祖制,財政稅收增長緩慢;而人口增長、物價增高、社會事務增多,必然會導致財務支出上升。

結語:

通過養廉銀製度的內涵和作用的考察,可見養廉銀不僅是一項經濟政策,還是清朝前期整頓封建制度的一項綜合改革措施。設立之初,在低俸的條件下,“厚祿養廉”著實起到了澄清吏治,充實國庫的積極作用。但從根本上來說,貪汙腐敗並不是俸祿多少的問題,況且其制度產生並發展於封建專制主義社會衰落期,這就導致制度本身帶有一定的落後性,因此在後期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種種積重難返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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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貪腐問題自古都是執政者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對於怎樣解決貪腐歷朝歷代都採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像明朝時朱元璋規定貪汙六十兩以上的銀子就要殺頭,據說他在位時光殺貪官就殺了十多萬人,結果貪官沒有變少反而越來越多,到了明朝第五位皇帝明宣宗朱瞻基時最大的貪官竟然是他的監察部部長左都御史劉觀。到了清朝面臨同樣的問題,初期的貪腐問題也很嚴重,特別是康熙年間。自從雍正皇帝實行了養廉銀製度之後,官員貪腐問題就好了很多。

為什麼雍正會採用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來解決貪腐問題呢?

官員工資太低

中國古代官員工資低在大多數朝代都是很普遍的。東漢時期官員工資極低,職位較高的月工資也僅能夠兩人一馬使用,職位較低的工資比傭人工資多不了多少。明朝時因為朱元璋是窮苦人家出身,對貪官汙吏極其痛恨,認為是個官就都會貪,所以給官員的工資非常低。清軍入關後,因為文化水平較低,初期就沿用了明朝的各項規章制度。


清朝的戶部官員依據明朝的《大明全典》,制定了各級官員的俸祿標準。清朝官員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級,各級官員按照戶部的規定領取俸銀和祿米。據《清會典事例》記載,清朝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如下:

清朝的工資不是月薪制而是季薪制,每年春、秋兩季各發一次,上表是一年的情況。那麼這些俸祿是否夠官員的日常開銷呢?

康熙八年,御史趙憬在給皇帝的奏摺中提到官員每年費用支出的問題:總督155兩,巡撫130兩,知府80兩,知縣45兩。以知縣為例,每月開銷3兩多,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飯還要養馬也就夠過五、六天。因為清朝官員的工資除了解決家人的溫飽,還要支付師爺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的費用。如果要坐轎的話,那種四人大轎加車馬一年費用至少800兩銀子,即使是坐車,車馬費也得400兩。曾國藩就曾在給家人的家書上說,他考中翰林在家籌了一年的銀子總共36萬,去了京城後還是過得很拮据,幾次都想回老家算了。

因此清朝的俸祿是遠遠不夠官員們的日常開銷的,這還不包括因軍費緊張經常發生工資拖欠、停發和削減的情況。官員們為了維持正常的日常和辦公開支,就只能想辦法撈點外快了,有些甚至為了維持應酬往上爬貪汙不說,還挪用公款、巧立名目增加賦稅,弄得吏治敗壞,腐敗不可避免。

“火耗歸公”造成民不聊生

“火耗”起源於明朝,是將原來的田賦和徭役統一以貨幣白銀繳納。在實施過程中,地方官員徵收上來的稅銀都是細小零碎的碎銀子,不利於統一運輸和管理。於是地方官府只得將其熔化,重新煉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大元寶上繳戶部。在熔鑄過程中有正常的損耗,地方官就私自加徵稅銀,以便足額上繳國庫,這就是所說的火耗。

康熙時朝廷默許地方官在徵收官稅時每兩增加一、二錢作為正常的損耗補償,這是形成的一種慣例,沒有什麼正式的規定,具體增加多少全憑州縣長官自己決定,而實際上加徵的火耗數額往往超過了稅收本身的額度,這逐漸成了地方官僚為自己創收的一種手段,所以火耗也稱為“耗羨”,是人人羨慕啊!

康熙後期在徵收火耗銀時每兩增加三、四錢已是很平常的事,有些甚至加到了七、八錢。康熙四十五年(1705年),工部尚書王鴻緒在給康熙的秘折中提到,山西平遙的一個知縣,全縣正常加徵火耗四、五錢,加上其他名目的攤派,合起來都等於加到了九、十錢。因此很多地方因為加徵無度而造成了民不聊生,甚至出現了聚眾起事的情況。

挪用國庫、貪汙成風

人的慾望一旦打開就如同洪水一般,貪汙也是一樣。在各種巧立名目加徵官稅中飽私囊後,慢慢地一些地方官開始把手伸向了國庫,私自挪用、侵佔國庫錢糧。雍正皇帝在還未繼位時就幫著康熙全國範圍的追繳地方所欠國庫的錢糧,有些地方所欠數目那真是觸目驚心。

據雍正初年對清理各省積欠已久錢糧的統計,江蘇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庫銀880多萬兩,相當於該省兩年半的田賦;山東省和浙江省則分別欠銀300多萬兩和100多萬兩,數額也是相當巨大。雍正時直隸巡撫田文鏡曾說:“所謂積欠,半虧在官,半虧在役,而實在民欠者無幾。”可見各省欠銀主要還是被地方官挪用拖欠了,而實際上很大部分都是被他們給貪汙了。

京官雖然不能加徵錢糧,挪用國庫,中飽私囊,但是他們可以勾結地方官間接得到好處,甚至可以以權謀私,索賄地方官。武官貪汙一般都是吃空餉,這在歷朝歷代皆是如此。雍正曾給湖廣總督楊宗仁說過,清朝的官兵十分裡面有三分都是吃空餉的,那些空額都被大臣和帶兵的將領給貪汙了。

康熙晚年執政過於寬鬆,像加徵火耗銀都可以默許官員作為日常補貼,認為這是很正常的事,一般加徵一、二錢就算是好官清官了。於是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管理鬆懈,貪汙成風,最終導致民生不安,國庫空虛,等到發現問題嚴重想要整改時已經是力不從心了。

高薪養廉

雍正繼位後,對官場存在的問題早已非常清楚,於是下決心整飭吏治,對於怎樣解決貪腐問題也是傷透了腦筋,最後經過各方瞭解和調查後決定採用高薪養廉的政策杜絕貪腐,所以就形成出臺了養廉銀製度。

雍正推行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時期確實解決了官場貪汙成風的問題,從而增加了稅收,充盈了國庫,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這也僅僅是在雍正時期,因為雍正很多事情都是親歷親為,所以養廉銀製度可以順利實行。

到了乾隆時期,因為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去監督養廉銀製度,導致統治者可以隨意更改。而且當時”火耗歸公“依然是大力推行的,高薪養廉的部分資金本身就是來源於火耗,這就造成制度本身的缺陷還是得老百姓來買單。

乾隆時還確立了一項制度叫”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失,可以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這就造成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只能想其它辦法彌補虧空,導致貪汙之風再起,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最終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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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由雍正帝於1723年建立的,這項制度期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建立的,可是後來卻也進一步加劇的貪汙。

雍正帝與1722年登基稱帝,登記後的雍正力主改革,對貪汙腐敗也進行的大力的整頓,當年剛登基的雍正就直接告訴在朝的官員,然他們把自己一年辦公所需要的費用直接報上來,甚至讓他們把一年貪汙的錢也報上來,然後問問他們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後來又年羹堯帶頭直接告訴雍正,他一年要多少多少錢等等。

雍正看了之後就直接建立養廉銀製度,目的是為了提高官員的福利制度,減少他們的貪汙,從而提升自己並鞏固自己的皇權。

從雍正朝到道光朝經歷了一場漫長的通貨膨脹,雍正朝一兩銀子可以買八斤米,到了道光朝只能買三斤米,養廉銀的供銀量從來沒變過,這就導致了清政府給的錢完全不夠啊,道光帝就考慮要不要提升一下供銀量,結果被大臣們都否決了,因為養廉銀製度給的錢還不如他們自己貪的多,這也進一步加劇的清朝晚晴官員們的貪汙情況。

養廉銀製度在前期確實保障了官員們的福利,也防止了官員們的貪汙腐敗,在到後來養廉銀製度卻進一步的加劇了官員們的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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