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卖假货、哄抬物价?涉嫌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

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疫情防控形势,目前已经有多个省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等级)。可以说全国上下投入到了本次疫情防治工作,群众即使每天坐在家里都是为国家做贡献。每个人都要做到不添乱、不传谣、不信谣,听从指挥,依法从事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果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甚至会被从重处罚。现在咱们拉个清单: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


3、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刑法第140、141、142条),依法从重处罚。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依法从重处罚。


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依法从重处罚。


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依法从重处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89、234、232条),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涉嫌

抢劫罪(刑法第289、263条),依法从重处罚。


11、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12、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刑法第103、105条)。


1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定罪(刑法第293条),依法从重处罚。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涉嫌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依法从重处罚。


15、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16、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刑法第382、383、271、384、272条),依法从重处罚。


17、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涉嫌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1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1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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