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時尚街拍
同意賠償,但賠償的手續應當與無責機動車主剝離開來,應當由死者家屬直接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辦理。從機動車這方面來看,完全沒有責任的話,就是一走了之。或者由機動車主簽字,死者家屬才可以申請10%的賠償。這樣就不會有車鬧發生,解決機動車事故糾紛可能就會更容易一些,社會效率會更高一些。
蒼茫時分
我來分析一下吧
第一,正常情況下,越野車正常等紅燈,電動車追尾,應該是電動車主全責
第二,電動車死亡要求賠償,是有點不講道理
第三,雖然有10%的說法,但是越野車損失也理應由對方賠償,那就是保險跟對方理論去吧。
第四,根據目前的現狀,就算上法院,也不大可能支撐越野車賠償。
王者風聲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針對該回題,答者認為不宜簡單的選擇支持誰或不支持誰來作答,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包括二部分內容,予以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首先需要確定肇事的電瓶車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非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適用的規則是不相同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責是過錯原則,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可能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的規定,只有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屬於非機動車,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很多所謂和電動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非機動車,其性能往往符合了機動車的標準,對這種所謂的“電動車”,在進行責任分配時實際是作為機動車處理的,因此需要對涉及的電瓶車是否是機動車申請進行鑑定,然後根據鑑定意見才能確定具體的歸責原則。
第二、在確定肇事電動車的是屬於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後,再具體判定越野車一方是否承擔賠償任和賠償比例。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僅從造成事故的本身來了,應當是電動車的全責,越野車一方對事故的造成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若經鑑定確認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那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越野車一方沒有任何過錯,所以越野車一方無需賠償事故造成的任何損失,相反如果越野車被“電動車”撞壞的,“電動車”一方還應賠償越野車一方的損失,雖“電動車”駕駛員死亡,可由其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若經鑑定電動車確屬非機動車的,那麼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雖然越野車一方沒任何過錯的,仍然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至於具體比例,需要法官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在0至10%之間考慮。當然,若交通事故是由電動車駕駛員故意碰撞越野車造成的,那麼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越野車一方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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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如果是越野車正常等紅綠燈,電動車追尾,那麼電動車一是追尾負全責,二是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走了機動車道,違法!以這兩個為基礎,越野車不但不需要賠償電動車,還要找電動車索賠:是因為電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走了機動車道導致追尾和死亡,導致越野車損壞。
老鷹雜語
越野車沒有錯一分錢都不能賠,電動車走機動車道,出了事故他的全責,不要說什麼人道主義,這樣只會讓非機動車和行人更不尊守交通規則,帶來以後更多的傷害。
不在哄
我正常停車等待綠燈,你追尾撞死要我賠,還有天理嗎?要賠的話,要紅燈賠,是它把我攔下的,沒有紅燈我會停下嗎。
嚮往田園42536581
如果汽車買了保險,道路監控顯示汽車無違章行為,建議汽車人不賠(出於人道善良的補償出除外)。電動車可以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明找保險公司交涉,另外,保險公司還得賠汽車維修費用。
題外補充意見:法律面前既然人人平等,就應該沒什麼強勢和弱勢群體之分;假若要有的話,那也是出於事發當事人是否採納“適當的人道賠償”意願,是不能強求的;因為畢竟一個是鐵包肉一個是肉包鐵“價值”不同。在法律定責定論上,若果過多的“縱容”所謂的“弱勢群體”,個人認為,其實產生的社會負作用也類同違法。
淺見薄識572579
當然要賠,不然人家機動車不白被撞了?人家好好的停車等紅燈,招誰惹誰了?修車不花錢啊?這種有第三方責任的事故保險公司好像也不賠吧?
淨土37314927
就交通事故死傷而言,沒有絕對弱勢群體,不遵守交通法規引發交通事故才是事件中的強勢群體,而那些遵守交通法規的受害者才應該是法律定義上的弱勢;法律是硬性的規定,不需要虛偽的人性化的粉飾!
愚木草堂01
首先要看越野車行駛的道路。如果是在機動車車道上等紅燈被追尾,就無需賠償。但如果是在非機動車上等紅燈就必須賠償。有《道路交通法》不遵守,就各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