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鵬起 *ST鵬起B 公告編號:臨2020-00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2017年4月底以來,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大股東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鼎立控股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且已資不抵債或缺乏債務清償能力。隨後公司陸續收到虛假合同、涉及訴訟。經司法鑑定,多份涉訟合同所使用印章與公司“銀行預留印鑑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經公司自查,本次涉訴的《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無用印記錄。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一審已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1.49億元

本次訴訟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沈彩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申請費共計838,822元,由沈彩娟負擔,不影響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

2019年1月22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鵬起科技”)披露了《關於涉及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17),披露了鵬起科技因為公司原董事許明景借款提供擔保涉及訴訟的具體情況。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1民初4589號,杭州中院對上述訴訟情況做出一審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住所:杭州市蕭山區新街街道盈中村*組*號

被告: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侯林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實與理由

2017年3月27日,沈彩娟女士作為出借人,許明景先生作為借款人,許寶星先生(公司原董事)、鼎立控股及鵬起科技作為擔保人,共同簽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在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沈彩娟女士出借給許明景最高餘額不超過15,000萬元的借款,利率為日2.5‰。

借款期間內,沈彩娟女士分4次向許明景先生提供借款。借款期滿後,因許明景先生未能按期全額還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起訴擔保人鵬起科技。

(二)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1,324.32萬元,支付計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3,480.34萬元,並支付以借款本金11,324.32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年利率24%計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11月25日為4個月計905.9456萬元);

2、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298,432元;

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訴訟判決情況

(一)法院關於*ST鵬起擔保責任的認定

杭州中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ST鵬起是否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在案證據及沈彩娟的陳述,案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簽訂及《借據》出具時,代表借款方和擔保方的人員是許明景、許寶星、任妍豔等人,沈彩娟稱*ST鵬起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張朋起對該貸款知曉並同意,但並未據此提交證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ST鵬起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開可查詢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關聯方的對外擔保須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本案中,許明景和許寶星是在*ST鵬起佔股比例較大的鼎立公司大股東,屬於*ST鵬起的關聯方,該二人並非鵬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ST鵬起的名義為許明景自己的借款提供擔保,未經*ST鵬起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符合*ST鵬起章程的規定,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二)判決結果

根據杭州中院《民事判決書》所述:原告沈彩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沈彩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33,82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838,822元,由沈彩娟負擔。

四、訴訟相關合同的決策程序情況

經公司自查,本次訴訟涉及的《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未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無該合同的用印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對本次涉訴擔保合同不知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結果為駁回沈彩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申請費共計838,822元,由沈彩娟負擔,不影響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

六、備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1民初4589號)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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