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从法律角度分析,劳荣枝会不会判死刑?

36氪空间


劳荣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她在整件犯罪中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利用美色诱惑男士到家中由法子英将其杀害,两人先后到达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



如果没有劳荣枝的色相勾引,那么法子英想要将这些人杀害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不可能发生这么多起命案,很多人说劳荣枝是从犯,我觉得他是共犯的可能性更大,其是否有参与杀人、抢劫等案件的策划,这些都是有可能性的,这样的杀人魔鬼就应该给予死刑,才能给遇难者一个交待,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不管案件过去多长时间,只要参与了犯罪事实,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这些遇难者都是通过劳荣枝的色诱才死亡的,每一起案件她都有参与,特别最后一起她还有实施杀人的事实,其犯罪杀人就是恶魔中的恶魔,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可是劳荣枝却从此销声匿迹不知所踪,一逃就是20年,直到11月28日,从厦门警方传来重磅消息,身负七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了。

据了解,劳荣枝从事过很多职业,4s店卖车、商场上班、酒吧上班,业绩都做的非常不错,身边的人也不知道她是一个潜逃20年的杀人魔鬼,如果知道她是一个杀人魔鬼,相信寒毛都会竖起来,幸好在潜逃的20年她没有在犯案杀人或者抢劫,要不然又有多少人要遭到迫害。

劳荣枝是一名有着体面工作的人,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老师,却不知为何走上残害他人的罪犯,她的犯罪事实清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原谅她,不管最终她是否会被判死刑,犯了罪的人迟早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判了死刑拍手称快,判无期下半生只能在监牢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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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兔说事


不会,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

因为,从目前警方公布的内容,以及法院对法子英判决书可以看出,劳荣枝参与直接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她应该是从犯,从犯一般不会死刑。


何况,主犯已经被枪毙,死了的七个人,也没法说话,如果劳荣枝再一口咬定没有杀人,是很难定她死罪的。

当然了,还得在这20年内,她没有参与杀人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然,她就是死定了。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当时劳荣枝主要是在坐台的时候,利用姿色去引诱家庭殷实、出手阔绰(注意:以后去酒吧、KTV,不要露财),把这些男人骗到出租屋,法子英进行绑架、敲诈勒索,再砍死或者分尸,主要实施杀人的,是她的情夫法子英,而不是她,所以,基本死不了,死罪可免,但活罪难逃,应该在无期徒刑或者死缓之间。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首先明确一点,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和死刑立即执行,只要被判处了死缓,只要罪犯不自杀,不继续故意犯罪,那么罪犯一般就不会死了。

劳荣枝是否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概率较小,理由如下:

(笔者也就是看了两篇新闻而已,没有深入挖掘)在笔者来看,20年前法子英和劳荣枝的残忍犯罪行为中,劳荣枝自己并未实施绑架杀人的行为是法子英绑架勒索、抢劫乃至杀人罪行中的从犯(胁从犯的话那就更不考虑死刑立即执行了)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均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在其所犯罪行中的关系应该就是如此,法子英是一系列绑架勒索、抢劫杀人案的主要实施者,劳荣枝在其中的作用为:与法子英利用“仙人跳”绑架杀人的共同谋划者、引诱受害者上钩的诱饵,与法子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比,她的行为在目前来看处于从属地位,不构成主犯。

不过,在这样极其残忍、特大的绑架杀人罪行中,认为没有劳的引诱与共谋,就没有法的绑架杀人,如此考虑的话劳的行为就具备了主犯的相当性,有可能会加重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力度。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某已是死刑,对于劳荣枝的处罚,应当会在程度和刑种上放缓。

所以如果想把劳荣枝送上刑台,就必须证明,她在之前的罪行中与法某所起的作用是近似甚至是相同的,引诱、共谋对这种残忍罪行的作用也只是我个人意见而已。但因为本案法子英已经伏法,七名受害者也已魂归天,现有的证据还是太少,所以要看接下来劳自己对所犯罪行的供述中能否进一步显示出她在罪行中的作用,这十分重要。

劳荣枝被判死缓或者无期的可能性较大

虽说劳荣枝是从犯,但对于那无辜被害的七条人命和绑架杀人的这种严重罪行,劳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心理上都对法某产生了帮助,理应对其负责。另外,鉴于其在案发后逃避侦查和审判,没有积极归案的事实,在被依法追诉后这种逃避事实应该更会加重法院对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的判断,最终加重其刑期,在死缓和无期之间相互徘徊。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罪犯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会执行死刑

另外,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中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当然,死缓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后,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对其的减刑次数是没有要求的。(此时由死缓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也不少于15年)

以上均适用于该案劳荣枝的刑期判定,或许对她来说,生不如死,亦或是在监狱里忏悔一辈子,才是其最终的宿命。


廌法驿站


必死无疑。

据已经披露的案情,劳荣枝与她男友属于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都属主犯。

1.被害人已经核实清楚的就有七人,还有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

2.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被肢解、掩埋、丢弃,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3.作案后逃跑20余年,到案后还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直到DNA鉴定出来才无可抵赖。

4.没有任何自首、坦白、认罪、悔罪等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

劳荣枝一死都不足以偿还她的罪恶。

应当以牙还牙,像她的作案手段一样,凌迟、喂狗最适合于她。


法苑小马叔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些天随着女魔头劳荣枝在厦门落网,网络上喊杀声不断,善良的人们被这潜逃20多年,曾经凶残作恶杀害7人的罪孽所震惊,女魔头是否死刑也就成了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当然,是否对劳荣枝是否判死刑,按法律规定是法院判决的。而法院的判决,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事实和法律是惟一定罪量刑的依据。

综和目前的信息,这起20年前的惊天大案,两名作案人一人法子英已被定罪处决,而同案的劳荣枝潜逃20多年至今落网,我们不是侦查和司法机关,当然对案情和证据不甚了解。现在涉案人劳荣枝是犯罪嫌疑人,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还需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至到法院的审判后,才能定罪量刑。

所以说,女魔头劳荣枝身份,在法律要经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几个过程,而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被认为是罪犯,也就是常说的“疑罪从无”原则,所以说,对劳荣枝是否判死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才能定罪量刑判决的。但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之后进入的司法过程中别说7起,如果能有一起抢劫杀人案落实其为证据确凿,判其死刑毫无疑问,这女魔就必死无疑的。倘若时过境迁、证据存疑,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大。

我们国家有严格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处罚,而不受团体和民意左右,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当然,就法子英、劳荣枝这对恶魔来说,以色诱杀害7人的确罪恶滔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告慰九泉之下的七条亡灵和慰籍受害人家属,善良的人喊杀完全可以理解,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会考虑民情民意,依法从严从重严惩罪犯的,毕竟法律的本意和根本,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保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由此期待,正义和神圣的法锤尽快落下,恶魔的丧钟早日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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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龙苏


通过以下分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可以肯定的

基本案情

劳荣枝曾是一名小学教师,在19岁那年认识了法子英,然后跟着法子英在多地流窜作案,他们惯用的手法,是由劳荣枝色诱有钱人上门,然后对受害人进行绑架,再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财物。

其中令人发指的一起,是绑架熊某,劳荣枝色诱熊某到法子英的出租屋,在控制熊某之后将其杀死并且肢解,然后拿着熊某家的钥匙,直接到熊某家中,将其妻女全部杀害,熊某的女儿才3岁。

在1996年6月,二人使用同样的手法绑架殷某,为了吓唬殷某而将一名无辜木匠杀害,后来又将殷某杀害,最后由于殷某妻子报警,法子英在与警察火拼后被抓获。法子英于1999年12月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则一直逃亡,直到最近,她终于落网。

劳荣枝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一般人可能会说,不用问了,肯定死刑。但是这个只是结论,她为什么会被判死刑?她在犯罪中什么角色?是否有可能不死呢?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先分析一下,他们所犯的罪行。我们先看一下绑架熊某的案件,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熊某绑架,后面将熊某杀害,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让熊某打电话拿钱的过程中杀害熊某,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最高可处死刑。后面又使用熊某的家钥匙,进入他的家中抢劫并杀害熊某妻女,已经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可处死刑,而在抢劫后又杀害熊某妻女的,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法子英已经伏法,他属于直接正犯,那么劳荣枝肯定是共犯,她属于正犯还是从犯呢?首先,笔者认为,她属于正犯,其次,即使她属于从犯,以上这么多的情节,根本不足以让她从轻处罚。劳荣枝犯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基本上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还有一种劳荣枝可能不死的情形:胁从犯。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假设劳荣枝是被法子英胁迫、威胁,要求她去色诱他人,那么劳荣枝就属于胁从犯,但是很明显,她并不属于这种情形。

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假设劳荣枝逃亡超过20年,是否就意味着过了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者死刑的,即使经过20年,最高检也可以核准必须追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一直在对劳荣枝进行追捕,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如果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逃一死?

很多人在犯罪之后,以自己有精神病为由,妄想逃过法律的制裁,那么是否患有精神病,就一定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度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就算是精神病,也要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精神病也不一定能逃法律的制裁。法子英与劳荣枝,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时,明显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从物色猎物、实施绑架,再到杀死受害人,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他们的精神不存在疾病。





景行行止11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判断劳荣枝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她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时过境迁二十多年,与劳荣枝相关的很多案件证据不复存在、无法查寻,对其最终结局的判断只能根据现有资料。

不复存在的原因有两个:

1、当时的侦查手段和侦查能力不足;

2、被害人都已死亡、劳荣枝在逃,造成与其相关的很多物证无法固定、口供无法印证。


但有一个资料势必成为这个案件的关键,那就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对其同案犯法子英的判决书:



看合肥市中院对法子英、劳荣枝犯罪行为的描述,都是用的二人“预谋”二字,从这两个字的字面 意思看,对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二人只是分工不同,而不能区分主从。

但这个细节的认定,还必然要依据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口供,所以,劳荣枝在这个案件中能否被判死刑,其口供至关重要。

一、法子英、劳荣枝实施的几起犯罪行为始发于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结束,对劳荣枝的追诉期限应该自1999年7月开始计算。从其犯罪行为结束到2019年11月劳荣枝被抓获,已超过二十年,但因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而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劳荣枝背井离乡、长期使用虚假身份、隐姓埋名,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其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判决书中说到劳荣枝引诱被害人,但没有明确劳荣枝是否知道她引诱被害人来而法子英就要杀害被害人(即预谋的具体内容),及她本人是否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或许是劳荣枝当时没有到案,判决书中才没有具体明确描述其行为;

也或许是法子英揽罪责于己身,当时就没有说出劳荣枝参与杀人的行为。


如果能够证实劳荣枝和法子英预谋引诱被害人后将其杀害,那么等待劳荣枝的就是死;

如果法子英当时没有供出劳荣枝,劳荣枝现在又否认知道法子英要杀人,那么其就有生的可能。

这便是口供在本案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性。

三、刑事诉讼中要充分运用逻辑

比如:在实施第一起抢劫案件中,劳荣枝可以说她引诱来被害人,当时她不知道被害人来了之后会被法子英杀害,那么在第一起被害人被杀害后,她还去引诱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来,还说自己不知道法子英会杀人,就不能成立。

再往后推,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都被杀了,你还去引诱他人,还说不知道这个人会被杀。

这谁能信?


做一个判断:劳荣枝的生死六四开。


郭广吉律师


大实话:大概率上来说劳荣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相信大家最近一定都被这个潜逃二十多年的女犯人刷屏了,毕竟,新闻上说的可是一个身负七条人命的犯罪分子,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劳荣枝还真不大可能被判死刑。

首先,就劳荣枝身上的这些命案来说,这主要还是当年其男友犯下的,劳荣枝只是一个从犯,而其当年的男友法子英也早已经被抓获而枪毙了,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这个案子是一个侦破了大半部分,还有一小部分没有解决的案子,而劳荣枝就是剩下的那一小部分。而作为从犯的劳荣枝只要她一口咬定当年没有直接杀人,那基本上就不会被判死刑。

毕竟,死刑在全世界都是比较严重的刑罚了,一般来说也就是对那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像之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如果不是雇主坚持不要赔偿,坚持要保姆判死刑,那这个保姆要被判死刑也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我们是可以以那个案例作为对比的,而在那件事中几乎可以说是证据齐全,并且案发现场什么的也都在,但是,反观这件事,这距离现在已经是二十年了,当时很多证据可能早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了,而当年的证人也只有其男友一个,不过也早就被枪毙了,也就是说关于劳荣枝“杀人”的很多关键性证据可能都没有了。

而在这种情况下,那就很难判一个人死刑,毕竟,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没有石锤证据,哪怕这个人嫌疑再大,那也只能是嫌疑人,肯定是不能判死刑的。

当然,这也是不实说一点可能性都没有,如果说劳荣枝自己不想活了,一心求死,那指定是会被判死刑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对于劳荣枝的判决,是现在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人们担心这个蛇蝎一样的女魔可能会得不到应有的重罚,因为当年的受害者均已死亡,法子英也被处以极刑,而且当年庭审时法子英为了保护劳荣枝,还刻意歪曲了一些作案事实,对整个案件造成了干扰。

为了搞清楚该案,我今天又详细看了一下当年庭审法子英时的一些公开案宗,我发现劳荣枝的犯罪行为是确凿的,纵使她百般绞辩,也难以摆脱凶杀犯的角色。对于法子英和劳荣枝的案件,早在20年前警方就已经有明确的定性了。法子英和劳荣枝分别在温州、南昌、广州犯下的三起命案当中,警方将劳荣枝的行为定性为“参与和策划了一系列案件,是共同犯罪”,她和法子英一起物色人选,诱使上钩,他们没有主次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而且在最后一案当中,他们在囚禁殷建华时,法子英外出时曾对劳荣枝讲“如果我回不来,你就杀了殷建华,为我报仇”(大意),而也正是在外出之后,法子英被殷建华家属举报交生擒,所以警方认为劳荣枝是杀害殷建华的最大嫌疑。

对于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我想警方当年在抓获并审讯法子英时应该已经掌握了切实的证据,而这个证据可能因为保密性没有对外而已,抓倒劳荣枝之后,相信一些未知的案件细节最终会水落石出,我认为劳荣枝现在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大概率会是死缓。


元芳有看法


主犯已死,从犯有人命案在手,也应该是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吧。从披露的信息分析,劳荣枝负责的是色诱家底殷实的男子到住所内,由法子英下手用枪、刀等杀害了殷建华(为私营安吉达电器公司经理)等7人。

当年法子英的供述是他和劳荣枝在南昌杀了一家三口,包括一名幼儿;温州还有两人,分别为22岁的梁晓春和29岁的刘素清,再加上合肥做案,共有7条人命。在温州被杀的2人钱财就是劳荣枝到银行取得被害人现金后告知法子英,法子英又将2人杀害。

其中,对劳荣枝最不利的案件应该是1996年7月份熊启义被杀案吧。熊某某被法子英一刀杀死后,被肢解。熊启义被肢解这一过程,劳荣枝是不是也参与了其中,她如果一口咬定没有参与,法子英已经处决了,死无对证。

但是据资料记载,在一戚姓男子被绑架后,其家属报警,合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110直属大队、防暴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经过激战,抓住了法子英。而当人质被发现时,已死在了铁乱内。是法子英和劳荣枝约定接头时间为12点,法子英去取钱,如不能按期赶回,劳荣枝就将人质杀死逃命。而因为法子英被抓,劳荣枝就用铁丝将人质拧死在铁笼中逃之夭夭。

虽然她没有直接勒死人质,但因为人质出不来,活活地困死在铁笼中,她就是人质死亡的主要原因。

劳荣枝与法子英当时被称为“雌雄大盗”,雄的死了,雌的还能苟活吗。估计够呛。

死缓、死刑两者选其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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