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暴雪公司“夺魂之镰”商标被驳回,不良影响成为游戏注册一大困境


暴雪公司“夺魂之镰”商标被驳回,不良影响成为游戏注册一大困境

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和最有活力的游戏市场之一,中国的电子竞技以及电子游戏也逐渐成为中国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避免自己的游戏被山寨,许多游戏企业选择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

不过许多游戏公司为了让自己的游戏在众多网游中脱颖而出,于是专门取一些博人眼球、标新立异的名字。

更有些游戏公司甚至打着擦边球取一些具有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名字。

这些哗众取宠的名字虽然能短暂的引起注意,但是一旦游戏名称的商标申请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那么就意味着难以获得商标保护,还可能对其商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暴雪公司“夺魂之镰”商标被驳回,不良影响成为游戏注册一大困境

暴雪公司注册“夺魂之镰”受挫


2013年9月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13172794号“夺魂之镰”商标,制定使用在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娱乐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诺提供计算机游戏、提供与在线计算机游戏相关的新闻和信息服务项目上。”

没想到这个商标审了一年后在2014年10月被商标局驳回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暴雪公司不服,又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暴雪公司认为“夺魂之镰”通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得中国的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

且“夺魂之镰”与暴雪公司推出的《暗黑破坏神3》的资料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故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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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后还是被驳回

“夺魂之镰”经过复审后,2015年7月,商标评审认定申请商标“夺魂之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没注册成功的暴雪公司又将商标局上述到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后认为:

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形,商标评审委对此认定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虽然一审暴雪公司成功胜诉,但是后来经过商标局上诉后,法院二审又发生了改变。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审商标局驳回了暴雪公司“夺魂之镰”的商标。

暴雪公司注册的“夺魂之镰”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其意思具有一定惊悚色彩,超出了社会公众普遍的接受程度,也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除了暴雪公司,每年许多游戏名称申请商标也因为具有“不良影响”性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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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段游戏名称具有不良影响?


游戏名称本来作为游戏软件作品的名称,起到的作用是区分不同作品,进而区分不同作品的提供者,起到一定商业标识意义。

在商标局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不仅是局限于标志的含义本身,而会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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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判“不良影响”怎么办

当申请的游戏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时,申请人应该进行举证,从申请人可从其指定的商品服务入手,证明该商标使用在游戏上,从而论证商标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不过在命名时,游戏开发者也应该积极考虑游戏的主要消费群体,尤其是面向青少年、幼儿的游戏,更需要自觉的避免使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词语。

游戏名称因为代表着公众对游戏的印象,所以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在他人侵权时打击他人的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这期的“游戏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就讲到这里,酷小二会不定期更新更多商标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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