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村幹部私下籤協議轉讓農村土地,是否有效?

現如今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其它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只能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租、轉讓等。

但如果在廣大農村,村主任未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同意,獨自蓋章將集體土地以協議形式轉讓他人。此協議是否有效?

村幹部私下籤訂協議轉讓集體土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我們法律是不允許村幹部私下籤訂協議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的,如果村民們想要使用集體土地,可以通過承包、互換等方式獲得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而進行耕種。

村幹部私下籤協議轉讓農村土地,是否有效?

萬典提示:

在廣大農村地區,買賣、互換農村集體土地時有發生,尤其是在現如今很多農民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轉移,必然會導致很大一部分集體土地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所以為了更合理的利益土地,我國的《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明確規定了: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通過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法律雖然允許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互換,但不得以借換地之名行非買賣土地之實;互換土地亦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若要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必須經集體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層級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辦證,擅自進行的非法流轉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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