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唐朝中後期,為何會冒出那麼多私鹽販?他們的鹽又是哪裡來的?

誰能想得到,強盛如唐朝,在其生命的中後期,竟有無數人,為了小小的一粒鹽,不惜將腦袋別在褲腰上,搞起私自販賣的勾當,人稱“私鹽販”是也。尤其是唐末,一大批私鹽販甚至走上了政治舞臺。差點要了唐朝命的黃巢自不待言,前蜀開國君主王建,吳越國的建立者錢鏐,天平節度使朱瑄等人,也都有過販私鹽的歷史。

那麼,中晚唐時期,為何會冒出那麼多私鹽販?他們的鹽又是哪裡來的?

私鹽盛行的原因

唐朝前期,食鹽自由販賣,那時候自然是沒有私鹽和私鹽販的。安史之亂,為了籌措軍費,第五琦實行榷鹽法。也就是將生產鹽的鹽戶組織起來,朝廷低價收購他們生產的鹽,再將鹽稅加入賣價,售與鹽商,由他們自由銷售給百姓。同時禁止百姓自行生產食鹽。因此鹽價從10錢一斗,瞬間翻了十幾倍,至少要100多錢才能買一斗。

鹽這東西,對當時的百姓來說,那還真是命根子。烹飪菜餚要鹽這自不必說,保存蔬菜、肉類也得用鹽醃漬。當時最重要的配菜“醬菜”,更是用鹽的大頭,比如“十日醬”,一斗的面就要用鹽五升。這些算起來,一個五口之家,一個月就要用十斤(唐斤)的鹽,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

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張)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

唐代的10斤換算過來,也就是6.6公斤。我這還是按低了算,若依胡戟《唐代度量衡與畝裡制度》標準,那得有6.8公斤。此外,製藥也要用鹽,《備急千金要方》裡有幾十個方子都要用到鹽。畜牧業同樣要用鹽。甚至蠶桑業都離不開這玩意,早在《齊民要術》中,就有“用鹽殺繭,易繰而絲肕”的記載。

總之一句話,唐代百姓用鹽範圍廣,消耗量極高。

唐朝中後期,為何會冒出那麼多私鹽販?他們的鹽又是哪裡來的?

所以朝廷這個中間商,賺得盆滿缽滿,數錢數到手軟。多的時候,佔了全國賦稅一半以上。

有些腦子靈光的人,便看到了商機,咱繞過朝廷這個中間商,不讓他賺差價,就算賣他50錢一斗,那也是百分之幾百的暴利。《資本論》是怎麼說的?

“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

而對於平頭百姓來說,有價格低廉的鹽,我為什麼不買?錢是大風颳來的?更不用說那些無力購買官鹽的人了。

再者,由於朝廷將鹽加稅後,轉賣給鹽商,任其自由售賣,不再幹預,所以當時的鹽業市場隨處可覓。白居易詩云:“亥市魚鹽聚,神林鼓笛鳴。”這樣廣闊的市場,正好為私鹽銷售提供了便利。甚至連偏僻山村都有食鹽交易,《唐會要》卷五十九:

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既少……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漆,或魚或雞,瑣細叢雜,皆因所便。

這些地方,百姓既窮,監管又不到位,自然更是私鹽販的天下了。

消耗品,至少百分之幾百的暴利,不愁客戶,這樣的生意,就問你動不動心?

所以不管朝廷如何嚴打,“私鹽販”不減反增,一年比一年多。有些私鹽販賺到錢了,便拉幫結派,招兵買馬,組成一個個武裝販運團伙,明火執仗,公然銷售私鹽。比如武宗時期江淮地區,“私鹽賊盜,多結群黨,兼持兵仗劫盜,及販賣私鹽,因緣便為大劫”。這些傢伙,連一般的官吏都不敢惹。頗有今北美洲南部某國與毒販的架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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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的來源

不可否認,私自制鹽,應該是唐代私鹽的一個重要來源。比如在嶺南沿海一帶,就有人公開私自僱人採鹽,時人稱為“野官鹽”。在內陸地區,私刮鹼土煮鹽者也不少見,以致憲宗下令:“盜刮鹼土一斗,比鹽一升,州縣團保相 察。”但我認為這種情況,要麼是發生在偏遠地區,要麼是武裝私鹽團伙所為。因為鹽不易生產,非如制酒、製茶那麼簡單。

井鹽須鑽探數千尺深的鹽井才能採得。海鹽一樣麻煩,先要用人或牛牽引刺刀,刮取濱海之地富含鹽分的鹹土,於鋪墊的茅草上堆成土墩,稱為“溜”。再在“溜”側挖掘滷井,然後舀取海水,自“溜”頂緩緩向下澆灑,使飽溶鹽分的滷水,自溜底滲出,流入滷井。最後燒火煮鹽。這還不包括修築捍海工程、蒐集燃料、觀測氣象等生產前的準備工作。可見絕非易事。

唐代大部分私鹽,更可能是出自官鹽。例如從官鹽場被鹽戶竊取流出,或者是鹽戶私自額外生產

,故《新唐書》說“亭戶冒法,私鬻不絕”。亭戶,鹽戶的一種,因煮鹽的地方稱亭場,故名。其實這也好理解,鹽戶辛辛苦苦生產的鹽,卻要低價賣給朝廷,任誰也不甘心。況且他們又有工作之便。這些鹽戶甚至可能勾結鹽商,一個生產,一個銷售。因為私鹽不必繳稅,鹽商利潤更高,且可以販賣官鹽為掩護,有強烈的誘因。《全唐文》卷七十四:

江淮富家大戶,納利殊少,影庇至多。私販茶鹽,頗撓文法,州縣之弊,莫甚於斯。

此外,在運銷過程中,還可能被官吏盜賣。這方面雖未找到文獻記載,但南宋的私鹽便有此一來源(見梁庚堯《南宋鹽榷:食鹽產銷與政府控制》)。縱以常理揣度,亦極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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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廷對私鹽及私鹽販的打擊

一斗的鹽,朝廷就至少要抽稅100錢以上。私鹽流通,那不是跟朝廷搶錢麼?故實行榷鹽法伊始,就規定“盜鬻者論以法”。爾後律條越來越嚴酷,至宣宗時期,鹽戶只要盜賣兩石鹽,或者百姓買兩石私鹽,都是死刑。且實行連坐,百姓要對本地出現的私鹽販負責,“如漏網及不覺察到,並請追究,便各決杖十”。

同時,在各地設立鹽政機關“巡院”,專門負責偵查私鹽的販賣和走私,且有捕捉、審判、處罰甚至處決犯人的權力,史稱“巡捕之卒,遍於州縣”。又將查繳私鹽作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指標。大中元年規定,只要縣令一次性繳獲到一斗以上的私鹽,且人贓並獲,那麼任期滿後就可以少“守選”一年。多抓多減,最多可以少“守選”三年。唐人六品以下官員做滿一任官後,須離職等候數年,才能再次去吏部選授下一任官職,叫“守選”。少“守選”一年,也就是可以少等一年。這個激勵條件,可以說是相當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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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貞陵

一點看法

從百姓角度來說,私鹽的通行,可以對官鹽形成競爭,防止鹽商結夥哄抬官鹽價格,未嘗不是好事,只是會造成官府減少鹽稅收入。

有人說,唐朝靠鹽稅續命百餘年,最後又亡於榷鹽下催生出來的私鹽販。這個觀點不免流於片面,唐朝滅亡有很多原因,由鹽稅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只能算是其中一個因素。

參考文獻:

馬新《榷鹽與私鹽販的盛行》

陳衍德《唐代鹽業生產的發展》

於賡哲《唐代人均食鹽量及鹽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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