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 最高院告诉你:离婚时孩子归谁,套用抚养权“公式”就行

作者 | 槐城 张洋

在“我律师”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上,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夺孩子抚养权,一直是排名靠前的热点问题。那究竟在夫妻离婚时,要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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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抚养权闹上法庭

有这么一个案例。

郭妈与焦爸原是夫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爸负责抚育,焦爸现已再婚。

没过多久,郭妈以焦爸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爸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孩子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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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么判

一审判决后,焦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妈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

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妈,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

二审经审理认为焦爸与郭妈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

最高院告诉你:离婚时孩子归谁,套用抚养权“公式”就行


目前焦小某在焦爸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妈与焦爸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爸,且郭妈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焦小某由焦爸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郭妈之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是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公式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没有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个别地区为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之,一切的前提是在考虑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所以法律规定甚至,

只要有利于子女,即使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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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如果想有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注意收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健康状况适合抚养孩子,文化水平、工作岗位和经济收入能给孩子提供比对方更好的条件。一般要提供工资收入明细、学历证明等证据。

2、注意收集跟孩子日常相处的资料,例如照片、视频等证据。能证明自己作为爸爸或妈妈平日里陪伴孩子比对方更多,这既能表明想要抚养孩子的决心,又能表明在离婚前后需要维持孩子一直以来由谁照顾的稳定性,不可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

3、一般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孩子更适合由妈妈照顾。但到了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意愿的年纪后,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想法。

并且孩子到了性别认同的年龄,同性别的孩子与同性别的父母,更容易沟通,所以男孩或女孩最终由爸爸或妈妈抚养的更多。

4、有多个孩子需要确定抚养权时,要考量这两个孩子实际年龄相差的大小。不是大孩子归爸爸、小孩子归妈妈,也不是一方一个这么简单。如果两个孩子年龄相差不大,不宜分开抚养,那法院判给一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概括一句话,一切都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核心,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是说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更好的精神培育,谁就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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