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吴某、徐某、江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1日23时许,江某、吴某来到望江县华阳镇某足浴店洗脚消费,当晚看店人王某胜认为江某喝多想惹事,随电话通知其子被告人王某,王某纠集被告人吴某等四人一起来足浴店,并携带砍刀至足浴店门口。后被告人王某等五人到达足浴店,对江某进行殴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持水果刀将江某捅伤,后经鉴定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等五人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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