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望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吳某、徐某、江某、吳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2月1日23時許,江某、吳某來到望江縣華陽鎮某足浴店洗腳消費,當晚看店人王某勝認為江某喝多想惹事,隨電話通知其子被告人王某,王某糾集被告人吳某等四人一起來足浴店,並攜帶砍刀至足浴店門口。後被告人王某等五人到達足浴店,對江某進行毆打,在雙方打鬥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持水果刀將江某捅傷,後經鑑定江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等五人為逞強耍橫,藉故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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