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公房”拆迁该如何补偿?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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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国有,基于我国以往特殊的经济体制,曾有大量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房面临拆迁,公房拆迁如何补偿,补偿给谁也就格外重要。

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拆迁中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认定是首要的。以下京平律师总结了公房承租人认定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发生变更的,承租人作为拆迁补偿权益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发生过变更的,如果承租人的变更违反了相关规定,遭受权益损害的相关权益人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部门撤销。也就是说,承租人变更在合法的情况下,具有承租人资格,具有拆迁补偿资格。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的,要根据公房的实际居住和房租缴纳的情况综合衡量。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的,与公房管理部门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所以实际居住人具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公房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1、公房承租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同时不再提供经济适用房。

2、房屋安置,拆迁方提供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公房的管理部门作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继续房屋租赁关系。

3、对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权进行收购,将公房承租权益换算为货币进行补偿。


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家情况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前后承租人死亡的,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就有不同,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时机,错过了法定的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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