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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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正在全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在大量执行案件涌入的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纵使执行干警用尽“洪荒之力”,撸起袖子加油干也难以帮债权人换回真金白银。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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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被告林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2017年6月20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林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情况】

2017年1月12日,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以(2017)闽0721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闽0721执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黄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大厦的店面(保全金额816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该店面的房产信息,查询信息表显示,该店面抵押贷款金额1630万元,并进一步到房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房子的租赁等情况。法院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自行到实地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该房产的抵押金额已基本达到了市场价格,评估拍卖后已没有多少剩余价值,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已基本没有意义,表示不需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或抵押金额已达到甚至超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对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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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9月7日,被告张某及其妻子雇佣受害人兰某到其正在装修的房屋钻墙孔,受害人在钻墙的过程中不慎钻到电线触电后从人字梯上跌落身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其妻子赔偿原告谢某、胥某、兰某等5人共计472845.92元,扣除被告支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432845.92元。因张某及其妻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6年3月8日,谢某、胥某、兰某等5人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并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林权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登记信息,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的一处房屋。该房即为事发地房屋,被执行人已用该房向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且未偿还。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后即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的价值为42.3万元。因该房发生过装修工人死亡事件,合议庭认为该事件应属拍卖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开。因风俗习惯忌讳的原因,该事件又会对房屋的价值存在一定的贬损影响,而案外人又对该房享有30万元的优先权受偿权,若起拍价较高,将不利于成交,若起拍价较低又会造成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合议庭在考虑了综合因素后,最终确定了该房的起拍价为33.84万元。该房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该房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原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合议庭认为,上述房产作为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又不能对该房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应属执行不能的范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表面上,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与申请执行标的额价值相近的财产,看似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得到满足。但实际上,因优先受偿及风俗习惯的原因,该财产的剩余价值已不大,最终无法变现,是典型的虽有财产但又属于执不能的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则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而

第二类案件则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此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从此被束之高阁,也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官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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