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什麼是“執行不能”?看完這兩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什麼是“執行不能”?看完這兩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順昌法院”~

當前,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正在全國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進行。而在大量執行案件湧入的同時,一些“執行不能”案件也隨之出現。碰到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縱使執行幹警用盡“洪荒之力”,擼起袖子加油幹也難以幫債權人換回真金白銀。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被告黃某向原告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被告林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被告未還,原告遂訴至法院。2017年6月20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黃某、林某向原告張某償還借款80萬元及相應利息。

【執行情況】

2017年1月12日,依原告訴訟保全申請,法院以(2017)閩0721民初139號民事裁定書及(2017)閩0721執保1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黃某名下坐落於福州市晉安區某大廈的店面(保全金額816000元)。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張某於2017年10月16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從福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了該店面的房產信息,查詢信息表顯示,該店面抵押貸款金額1630萬元,並進一步到房產所在地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房子的租賃等情況。法院將上述信息告知申請人後,申請人自行到實地進行調查,調查後認為該房產的抵押金額已基本達到了市場價格,評估拍賣後已沒有多少剩餘價值,對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已基本沒有意義,表示不需處置。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儘管被執行人有財產,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或抵押金額已達到甚至超過抵押物的實際價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這類案件對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財產可供執行。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7日,被告張某及其妻子僱傭受害人蘭某到其正在裝修的房屋鑽牆孔,受害人在鑽牆的過程中不慎鑽到電線觸電後從人字梯上跌落身亡。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及其妻子賠償原告謝某、胥某、蘭某等5人共計472845.92元,扣除被告支付的4萬元,還應賠償432845.92元。因張某及其妻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2016年3月8日,謝某、胥某、蘭某等5人向順昌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經查,兩被執行人均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並離開住所下落不明,其名下無存款、林權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登記信息,名下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系坐落於順昌縣雙溪街道的一處房屋。該房即為事發地房屋,被執行人已用該房向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且未償還。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產後即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經評估公司評估,該房的價值為42.3萬元。因該房發生過裝修工人死亡事件,合議庭認為該事件應屬拍賣中的重大事項必須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開。因風俗習慣忌諱的原因,該事件又會對房屋的價值存在一定的貶損影響,而案外人又對該房享有30萬元的優先權受償權,若起拍價較高,將不利於成交,若起拍價較低又會造成無益拍賣,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合議庭在考慮了綜合因素後,最終確定了該房的起拍價為33.84萬元。該房經兩次拍賣一次變賣均因無人報名而流拍。因該房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原因,申請執行人不願以物抵債。合議庭認為,上述房產作為被執行人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又不能對該房產採取其他執行措施,故被執行人名下雖有財產,但應屬執行不能的範疇,本案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表面上,被執行人名下雖有與申請執行標的額價值相近的財產,看似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可得到滿足。但實際上,因優先受償及風俗習慣的原因,該財產的剩餘價值已不大,最終無法變現,是典型的雖有財產但又屬於執不能的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看完这两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執行案件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另一類則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而

第二類案件則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這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此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不意味著案件從此被束之高閣,也並非債務消滅意義上的終結執行。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5年內,執行法官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旦查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符合恢復條件的,法院將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是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情況,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且該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