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真實理賠案例:XX人壽,這樣的拒賠理由我不能接受,法庭見!

今天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正在發生的真實理賠案例,這是一個找到保哥諮詢的客戶朋友親身正在經歷的,保哥認為很具有典型意義,在很多保險公司的拒賠案件中都會發現同樣的邏輯,對於此類型案件的深入分析,也將有助於我們加深對《保險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和使用。

事件經過

浙江衢州一位保民Z某,2017年2月19日,通過朋友為妻子購買了一份農銀人壽的【愛立方二代健康優選保障計劃】,每年繳費6000元,一共交10年。

該計劃是由一份保至80週歲的兩全保險附加一份也保障到80歲的重大疾病保險組成,重疾的保額為187068元。

真實理賠案例:XX人壽,這樣的拒賠理由我不能接受,法庭見!

在第二年正常續費不久,2018年4月14日,妻子體檢查出甲狀腺結節達到(TI-RADA 4a)級別,並在4月16日做了穿刺活檢,提示“甲狀腺乳頭狀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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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入院準備手術,並於5月2日實行了“甲狀腺癌根治術”,並做了病理報告,確診“甲狀腺微小乳頭狀癌”,5月5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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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非常清楚,確診惡性腫瘤,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中關於“惡性腫瘤”的定義。丈夫Z某辦理完出院後就向農銀人壽提出了理賠申請。

理賠人員要求提供過去的體檢報告,Z某如實的提供了妻子Y某在2016年和2017年的單位體檢報告。

2016年體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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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體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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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料準備齊全後,5月14日,Z某將所有材料提交給了農銀人壽。

6月8日,等來的卻是一紙拒賠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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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由於投保前有貧血、血紅蛋白偏低、宮頸輕度糜爛、雙側小葉增生、膽囊結石、副脾病史,未向我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我司的承保決定。”

拒賠決定:

1、解除保險合同;

2、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3、無息退還已交保費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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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看到這樣“反人類”的拒賠決定,保哥都深深的感到惋惜,這種“只為拒賠找依據,不為客戶找理由”的保險公司,對整個行業都是一種損害。

在保哥看來,這就是一個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條款”拒賠的典型案例。

我們來看看《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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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的第十六條,是關於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下,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條件。

第十六條

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款: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六款: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深度分析

根據上面保險法的這些條款,我們逐一來分析:

1、依據第2款,農銀人壽確實是有權利解除合同的,因為Z某投保前未告知的體檢異常項目:貧血、膽囊結石等情況是有可能影響承保決定的,如果當時告知了,農銀人壽有可能會做除外、加費或延期承保的核保決定。

2、但是這有個前提:必須是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未如實告知,先說“故意”,Z某是投保前有意隱瞞嗎?我為此詢問了Z某,當時為什麼沒告知?

真實理賠案例:XX人壽,這樣的拒賠理由我不能接受,法庭見!

Z某說因為是通過代理人朋友買的,當時就問了問有沒有住院的情況,沒說要看體檢報告。

這個解釋,我相信,因為保哥遇到過很多這樣的案例,代理人為了成交,有意的迴避一些有可能給核保帶來障礙的問題,甚至,主動要求客戶不要如實告知,說“小毛病沒事,只要不住院就行,住院能查到記錄,門診體檢都查不到”。。。如果遇見這樣的代理人,保哥建議“拉黑”、“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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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哥相信Z某解釋的還有一條原因是,農銀人壽拒賠原因裡提到的“貧血、血紅蛋白偏低、宮頸輕度糜爛、雙側小葉增生、膽囊結石、副脾病史”這些情況,完全是依據Z某提供的2016、2017年的體檢報告得出的結論,如果Z某當初就故意隱瞞,還會這麼配合的提供這麼詳實的體檢資料嗎?Z某到收到拒賠通知書的那一刻,恐怕都不知道保險裡的這些“套路”。

3、所以,投保人不存在故意不如實告知的情況,甚至“重大過失”都算不上,代理人的不盡職在這個案件中佔有很大的責任。但是代理人的“失職”,作為客戶來講,是很難有證據證明的,都是口頭行為,幾乎不可能有錄音、錄像和書面的證據。

說到這裡保哥插一句話,很多粉絲在諮詢網絡投保時都擔心可不可靠的問題,說還是希望有一個代理人面對面的服務感覺靠譜,萬一出險,也好有個人幫著協調和處理。

中國目前有800萬的龐大代理人隊伍,中間有多少“專業人士”保哥不好估計,也不好評論,但是如果你碰到了像這個案例裡的代理人,那隻能說還不如自己買呢。

4、農銀人壽最後也就是按照投保人存在“重大過失”的第五款約定,來做出的拒賠決定,“不賠付但退了保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但是這一條適用於Z某的這個賠案嗎?保哥的理解是:“未告知的項目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才適用這個條款。

貧血、血紅蛋白偏低、宮頸輕度糜爛、雙側小葉增生、膽囊結石、副脾病史,這哪一條,哪一個是對甲狀腺癌的發生有“嚴重影響”呢?!

保哥認為,不光不影響,這都是“八竿子都打不著”的病,屬於農銀人壽為了拒賠而找的理由,保哥嚴重鄙視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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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於這些“病史”,保哥也認為屬於體檢時的常見情況,我們逐一分析拒賠理由:

(1)貧血、血紅蛋白偏低

是依據2016年的體檢報告,只是“提示貧血”,並不是確診,血紅蛋白指標 86g / L,是低於正常值,但是在住院記錄上,被保險人住院時做的檢測血紅蛋白值是:94g / L,入院診斷是“輕度貧血”,這種指標的貧血在有的保險公司都是能作為標準體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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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宮頸輕度糜爛、雙側小葉增生,屬於很輕微的婦科常見病,大部分的重疾險都無需告知。

(3)膽囊結石,依據的是2016年體檢報告指“膽囊結石0.9cm”,不用說這麼小的,在有的重疾險裡,告知膽結石,不問大小,直接可以標準體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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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副脾病史

在2016年的體檢報告裡只提到了“副脾考慮”,也就是不確定的意思,在2017年的體檢報告裡直接“未發現明顯異常”,在農銀人壽裡,也成了“副脾病史”?!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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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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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體檢

保哥的結論

經過分析,保哥認為農銀人壽的這起拒賠案件是錯誤的,必須要糾正,保哥給到投保人的建議就是:先投訴保當地監局、投訴解決不了,再起訴。

投保人Z某也是按照保哥的“套路”走的,先是電話保監局12378(全國保險投訴都是這個號碼)進行投訴,得到的答覆是:請走司法途徑解決。

好吧,目前“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保監會可能也逐漸不再扮演合同糾紛調解的角色了,打官司可能會成為今後唯一的維權途徑。

那就打吧,保哥認為,這個理賠訴訟案件投保人勝訴的可能性很大,因為我們“有法可依”,保險法就是我們的“保護傘”,一切不“依法理賠”的保險公司都是“紙老虎”。

目前投保人正在聯繫律師起訴,保哥也會關注後續的事件進展,提供協助。

農銀人壽,法庭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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