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父親去世後將“後媽”趕出家門 這紙遺囑為何引發一場官司?

新湖南客戶端8月13日訊(記者 王為薇 實習生 蔡潔 通訊員 顏志軍)花甲老人老王生前的一紙“遺囑”,竟讓女兒和跟老人同居的胡姓女士對簿公堂,打起了官司。近日,經桃江縣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調解,該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2015年,老王與妻子離婚後經人介紹與胡某相識,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還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017年,老王經診斷患有肺癌,為了讓胡某在自己去世之後有個安身之所,於是立了一份遺囑,把其現有房屋的所有權留給前妻所生女兒小王,但胡某一直到去世前都享有居住權。

遺囑立後不久,老王離世,胡某也就一直居住在該房屋。本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沒過多久,女兒小王卻以房屋歸她繼承為由將胡某趕出了家門,並將房門全部換鎖,不讓她進門,雙方為此糾紛不斷。

2018年1月,經當地村委及司法部門調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胡某無奈之下,在2018年5月以小王侵犯其居住權為由將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雙方爭論不休,各執一詞。胡某認為雖然她與老王沒有辦理結婚證,但老王的遺囑合法,自己完全可以居住在這裡;小王則認為老王與其母親離婚時已經確認將房屋贈予給她,老王所立遺囑非法處分了她的財產,是無效的,應當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在調解時,承辦法官得知雙方都有將矛盾徹底解決的意願,在各自發表意見後,背靠背做雙方工作,從法律到情理,耐心悉理說法,緩和雙方對立情緒。經過來來回回三次調解,雙方終於達成了一致意見,胡某不再居住該房屋,小王則一次性補償胡某44800元。

法官說法:一個有效的遺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本案中,老王與胡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均在離婚後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未違背社會公德,在老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處理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遺贈行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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