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工友鬥氣攤“人命”官司

錦州長安網訊

倆工友因瑣事發生衝突,竟導致一方心臟病發作致急性循環功能阻礙而亡,因此該工友攤上了“人命”官司。

張某與薛某都是黑山縣某村農民。自2018年初開始二人先後到同鎮某飼料經銷處打工。當年9月23日,張某因瑣事與薛某發生爭執,並引發肢體衝突,雖說沒傷筋動骨,卻發生了令人難以想象的嚴重後果。衝突過後,薛某感覺身體不適,便請假回家休息,並於當晚不幸死亡。黑山縣公安局經檢驗,出具了死亡鑑定意見通知書,載明薛某的死亡原因系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心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循環功能阻礙而死亡。薛某死前與他人發生口角、廝打及飲酒等均可作為其冠心病急性發作等誘發因素。

薛某的老伴沈某及其長女小娜、次女小晴在經受巨大精神打擊的同時,作為原告將張某及其工作單位飼料經銷處老闆童某告上法庭。原告認為,張某對死者薛某辱罵、廝打的行為造成了薛某情緒激動、身體不適,誘發了薛某冠心病的急性發作,與其死亡有因果關係。被告某飼料經銷處作為張某與薛某的工作單位,對二人打架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對薛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侵權法》第16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二被告應當向死者薛某的法定繼承人賠償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共計31.3萬元。(小晴未滿18週歲,應當向其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告張某辯稱,薛某生前雖與被告發生過爭執,但薛某的意外離世並不是被告希望發生的,薛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無因果關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經銷處老闆童某辯稱,我們廠是不允許喝酒的,打架時自己不在場,是其它工人及時將兩人拉開的,與我們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本案造成薛某死亡被告張某負有間接誘因責任,被告飼料經銷處作為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該企業作為受益人,按照民法公平原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沈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3萬元的2.5%為7812元;被告飼料經銷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3元的5%為15625元。上述一、二款項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一次付給。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李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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