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跟他的大学同学张先生一起合伙开了一家互联网公司。韩先生负责运营,张先生负责技术。
一开始,公司项目运转的非常好,但是逐渐的,创业公司的通病显现出来了:缺人、缺资源。
于是韩先生跟张先生计划引入一位资源合伙人,初步确定意向并且跟资源合伙人沟通之后,韩先生和张先生决定拿出30%的股权给这位资源合伙人,作为他加入的条件。
简单来说,资源合伙人,就是能够给项目带来资源的合伙人,这个资源可以是一种关系,一个渠道,一个牌照,一个审批,甚至是一项签字的权利。
资源合伙人把牌照或者签字的权力,又或者渠道关系带到创业项目中来,为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某种便利。
可以看出,资源合伙人最大的价值不是在项目里发挥多大的功能性作用,而是在于给项目带来特殊的资源支撑。
这个资源要么可以作为项目的起点,要么恰好是项目需要的,可以作为项目运转的催化剂。
资源合伙人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资源本身的不确定性和资源合伙人身份的不确定性。
如果一个项目需要资源合伙人,通常这个资源合伙人,会在考察项一段时间后,才会真正加入进来。
资源合伙人双重不确定性的特点,会给创业项目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资源不是一个纯市场化的东西,它跟违法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资源合伙人把某种资源带到项目中,比如医疗合伙人带来医院的资源、体育合伙人带来体育局的资源。
这其中可能就存在某种运作,某些违法行为,当然违法行为有轻有重,轻者只是警告罚款的民事或行政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但是,实际创业过程中,很多创业者为了拿到资源,把项目做起来,往往不顾忌这其中的法律风险。
某种意义上,用股权换取资源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可以称作是行贿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资源合伙人带来的资源之合法性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不同的技巧来最大限度进行规避。
比如合伙人不要直接参与到资源本身的利益交换里面;再比如,合伙人与资源带入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人为设置的一层层屏障,把法律风险尽可能的规避出去。
当然,每个项目都有它本身的特殊性,大家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资源的特性,采取一些技巧和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资源合伙人第二个法律风险,是资源本身的不确定性风险。
很多资源合伙人加入项目,承诺给项目带来资源,但是这个资源通常不是量化的,而是比较含糊概括的。
这种不量化的资源一旦实施起来,会产生没有依据可查的现象,你们无法确定一个准确的标准来衡量资源本身。
这也是资源合伙人跟其他团队成员闹掰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在引进资源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把资源尽可能的量化,防止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导致资源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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