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怎麼看待江西共青城賽龍創始人代小權無罪釋放?

論道中華


共青賽龍是賽龍通信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子公司,主營手機設備及其他電子設備的研發、設計和生產,主要為摩托羅拉代工生產手機。

作為共青城招商引資頊目,共青城開發區管委會在土地、稅收、配套用地、融資等方面均給予優惠條件。共青賽龍2010年投產當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3.54億元,淨利潤0.07億元;2011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0.88億元,淨利潤0.19億元;2012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20.18億元,淨利潤0.68億元。

共青賽龍在2012年高峰期用工達3000人,並在該年度成為共青城市的納稅第一大戶,創匯第一大戶。

2013年,由於摩托羅拉被谷歌收購,訂單缺失,共青賽龍於2013年10月停產。

投產四年來,共青賽龍的累計虧損達到3.07億元。

隨後展開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共青賽龍方面和共青城市政府方面衝突不斷,其間斷斷續續的重組,始終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而代小權,則因涉嫌逃稅被立案偵查,並被一審法院認定有罪。


本案焦點有二

一、共青城開發開放區管委會與賽龍深圳公司簽署的《投資合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該協議顯示,賽龍在共青城的項目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除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兩高政策外,所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提留成部分,由甲方從專項資金中給予80%的獎勵扶持,之後5年減半扶持,高管人員2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此條款在代小權案的一審中,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免納個人所得稅的事由應由法定,‘非因法定事由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條款均是無效條款’。”

二、共青城賽龍公司的1.2億元人民幣出口退稅款,本應由國家稅務總局退給共青城賽龍公司,中間經由共青城地方財政局轉交,但是這筆錢並未撥付給共青城賽龍公司。

對此,共青城市新聞發言人的回覆是:“賽龍公司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多出口,有沒有這筆退稅都還說不清楚。”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偷稅罪是故意犯罪,納稅人須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

本案一審法院以《投資合同補充協議》無效,認定賽龍公司、代小權有罪;

本案二審法院以賽龍公司逃避繳納稅款未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認定賽龍公司、代小權無罪。


郭廣吉律師


內地投資對公司和地方經濟都是互相共贏的事情,企業可以相交於沿海城市節省開支還可以得到地方的扶持,地方人員可以在家門口工作,相互配合好該是多麼完美的事情。

然而在代小權事件中讓很多想去內地投資的老闆心頭一痛,到底該不該去投資。

如今無罪釋放,代表代小權是清白的。

短期內沿海城市不會去共青城投資,甚至對整個內地投資都或多或少有點影響。

代小權個人如今丟了事業,負債累累!整個事件最慘的受害者。

因此政策透明化是對企業最大的保障!


關中道


代小權無罪釋放,是對創業企業的一種鼓勵。

2月11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共青城賽龍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代小權逃稅案。 並在當日當庭宣判:撤銷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宣告上訴單位共青賽龍、上訴人代小權無罪。


九江中院認為賽龍公司2011-2013年逃避繳納稅款佔同期應納稅額的比例未達到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的10%以上,不構成逃稅罪,而代小權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不構成逃稅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曾經賽龍是共青城的明星企業,一度成為第一納稅大戶,受到政府土地、財稅方面的扶持,但受到代工品牌摩托羅拉手機市場銷售不佳的影響,賽龍陷入虧損狀態。企業本就 處於市場體系中,盈利或虧損都是正常的。公司想要通過資產重組重新運營,卻可能受到負責人與共青城市的副市長的衝突影響,始終沒取得實質性進展。


這次無罪釋放,是對企業的尊重,也是通過法律手段對企業進行保護的顯示。這將鼓勵社會積極進行創業,激活社會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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