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8 注意!這類人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新政出來後,一般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一直是納稅人關心的問題。但是很多人都誤解了,以為所有的一般納稅人只要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就可以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啊,並不是所有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比如:最近遇到一納稅人提問:

注意!這類人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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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類人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兩個條款聯繫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包括強制登記和自願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而且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

注意!這類人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三檔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制度設計過於複雜。在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納稅人混業經營越來越普遍,行業屬性越來越模糊,

誰應該執行50萬的標準、誰又應該執行80萬、500萬的標準,實際執行中劃分較為困難,容易引發稅企爭議

因此,從簡化和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的三檔標準加以整合。變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注意!這類人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以上內容來源於2018年4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對新政策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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