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保护长江母亲河丨重庆4家作坊为逃监管设暗管排有毒污水,如今获刑又罚款……

保护长江母亲河丨重庆4家作坊为逃监管设暗管排有毒污水,如今获刑又罚款……

保护长江母亲河丨重庆4家作坊为逃监管设暗管排有毒污水,如今获刑又罚款……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工业园区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参与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大渡口区从事废旧塑料瓶加工的作坊系列污染环境案之一。其余涉案人员已于前期被判处刑罚。

据悉,该系列案件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办理五分院辖区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以来首次在主城区开展巡回审理

案情回放

系列作坊私设暗管

排有毒污水获刑又罚款

2015年3-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4家作坊分别在其租赁站的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瓶破碎加工。上述被告人均没有任何环评手续,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且在案发前已因无证排放被大渡口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均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从事的废旧塑料瓶破碎加工行业必然会产生污染环境的物质,但在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以后,为逃避监管,通过在厂房设置暗管的方式,将生产污水转移排放至长江边。

2017年7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民警联合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上述系列作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系列作坊排放的废水样本PH(无量纲)值为13.62,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7.0PgTEQ/L-31PgTEQ/L)。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随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甲、张某乙等五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至叁万元不等

检察官释法说理

承办检察官余乐平时审查过很多污染环境案件,发现有一个共同之处,很多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自己的行为都不以为然,觉得自己不过是排放了一些污水,甚至有些人还认为自己从事废物回收利用行业,是变废为宝,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至于把自己当做罪犯来打击吗?

检察官余乐在庭审环节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产经营中尤其要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虽然比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罪的行为相对较轻,但它并非是小事,污染物能在植物体内残留,会持续对植物的生长发育产生抑制和阻碍作用,一旦过量进入人体体内,会严重伤害内脏和器官,同时诱发恶性肿瘤,具有很强的致癌性。此次的公开法庭庭审,是希望被告人能真心悔过、改过自新,也是希望利用法律告示每一个人,‘勿以恶小而为之’”。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生的经验来自于生活的教训,公诉人希望通过此案的巡回能够警醒更多的人民群众,以此为戒,警钟长鸣,真正做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2017年7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局、区环境保护局出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资源保护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试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以刑事案件为重要案源,稳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

2014年12月,根据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办理包括渝中、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在内九个区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自集中管辖机制运行以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环资类案件326件637人。涉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205件404人,约占全部案件的62.9%)、污染环境案件(共59件111人,约占18.1%)、森林资源案件(含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滥)伐林木案,共46件94人,约占14.1%)、矿石土地案件(共10件18人,约占3%)。

目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办案组已起诉282件574人,江津区人民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保护长江母亲河丨重庆4家作坊为逃监管设暗管排有毒污水,如今获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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