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保護長江母親河丨重慶4家作坊為逃監管設暗管排有毒汙水,如今獲刑又罰款……

保護長江母親河丨重慶4家作坊為逃監管設暗管排有毒汙水,如今獲刑又罰款……

保護長江母親河丨重慶4家作坊為逃監管設暗管排有毒汙水,如今獲刑又罰款……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到重慶市大渡口區某工業園區對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犯汙染環境罪一案參與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大渡口區從事廢舊塑料瓶加工的作坊系列汙染環境案之一。其餘涉案人員已於前期被判處刑罰。

據悉,該系列案件是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集中辦理五分院轄區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以來首次在主城區開展巡迴審理

案情回放

系列作坊私設暗管

排有毒汙水獲刑又罰款

2015年3-12月左右,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等4家作坊分別在其租賃站的廠房內從事廢舊塑料瓶破碎加工。上述被告人均沒有任何環評手續,在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且在案發前已因無證排放被大渡口區環保局行政處罰,均能夠清晰認識到自己從事的廢舊塑料瓶破碎加工行業必然會產生汙染環境的物質,但在已經被處以行政處罰以後,為逃避監管,通過在廠房設置暗管的方式,將生產汙水轉移排放至長江邊。

2017年7月19日,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民警聯合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對上述系列作坊排放的汙水進行取樣。經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檢測,該系列作坊排放的廢水樣本PH(無量綱)值為13.62,含有有毒物質二噁英(7.0PgTEQ/L-31PgTEQ/L)。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甲、張某乙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隨後,經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對張某甲、張某乙等五被告人判處拘役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至叄萬元不等

檢察官釋法說理

承辦檢察官餘樂平時審查過很多汙染環境案件,發現有一個共同之處,很多犯罪嫌疑人一開始對自己的行為都不以為然,覺得自己不過是排放了一些汙水,甚至有些人還認為自己從事廢物回收利用行業,是變廢為寶,是在為社會做貢獻,至於把自己當做罪犯來打擊嗎?

檢察官餘樂在庭審環節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產經營中尤其要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汙染環境罪,雖然比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等罪的行為相對較輕,但它並非是小事,汙染物能在植物體內殘留,會持續對植物的生長髮育產生抑制和阻礙作用,一旦過量進入人體體內,會嚴重傷害內臟和器官,同時誘發惡性腫瘤,具有很強的致癌性。此次的公開法庭庭審,是希望被告人能真心悔過、改過自新,也是希望利用法律告示每一個人,‘勿以惡小而為之’”。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人生的經驗來自於生活的教訓,公訴人希望通過此案的巡迴能夠警醒更多的人民群眾,以此為戒,警鐘長鳴,真正做到“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2017年7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局、區環境保護局出臺《重慶市江津區環境資源保護聯動協作工作機制(試行)》,充分發揮檢察監督作用,以刑事案件為重要案源,穩步開展公益訴訟工作,著力解決生態環境方面突出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生態利益。

2014年12月,根據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集中辦理包括渝中、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在內九個區的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審判。

自集中管轄機制運行以來,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共受理環資類案件326件637人。涉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共205件404人,約佔全部案件的62.9%)、汙染環境案件(共59件111人,約佔18.1%)、森林資源案件(含非法採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濫)伐林木案,共46件94人,約佔14.1%)、礦石土地案件(共10件18人,約佔3%)。

目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環境資源辦案組已起訴282件574人,江津區人民法院均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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