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母亲河”大面积污染、大量水生动物死亡

本报讯 昨天下午,在缙云县看守所内,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及相关人员被判令承担污染损失费314万余元。

  2018年5月24日,缙云县的“母亲河”好溪水域的水面上,突然出现了大面积鱼虾死亡的状况。一开始,附近还有村民打捞死鱼。但听说可能是“毒鱼”后,人们不敢再食用。属地乡镇工作人员随即组织人员打捞。

  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评估认为,此次出现的大量死鱼现象,主要是受到氰化物严重污染引起。经水利部门调查,这次污染导致好溪缙云兰口至莲都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圆吻鲴、黄颡鱼等20余种鱼类共14000余公斤及螺贝(蚬)等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死亡,打捞和回收死鱼共计13001.9斤。

  经评估,此次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达68.5万余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05.5万余元,共274万余元。

  6月5日,缙云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平批准逮捕。6月11日,缙云县环保局对南河电镀厂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查明,2018年5月23日下午,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负责人王某指使员工王某平,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池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流域。当晚21时至次日凌晨3时,王某平按照王某的指示,用水泵分别将三个应急池内的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好溪。次日,南河电镀厂下游好溪水域出现大片鱼类死亡。经鉴定,排放的含铬、镍、铜的工业废水分别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10倍以上。

  今年1月21日,缙云县检察院将王某、王某平移送起诉。但案件审理期间,南河电镀厂又被发现了新的污染环境犯罪事实。

  原来,王某为节约开支,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的价格,将电镀污泥交给吴某甲(另案处理)处置。共计883.44吨的电镀污泥,被随意倾倒、堆放在福建省浦城县富岭村的一块空地上。

  今年10月31日,缙云县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元;王某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然而,该电镀厂偷排废水、违规处置污染的情形,还造成了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经缙云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18日,该案在缙云县看守所宣判。丽水市中院判决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污染水资源损失、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渔业资源恢复等各项费用314.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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