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出借人給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算是職業放貸人嗎?為什麼?

A江南950


職業放貸人如何界定?

職業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以訂立的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實很多地方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即便是最高院的判例,也沒有給出非常明確的界定標準。目前,浙江及江蘇等省份已經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對這些職業放貸人員進行重點管理,並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浙江地區則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有著細化的標準,我們可以作為參考。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這個標準裡面通過界定時間,案件數量,以及案件金額等等綜合認定出借人是否屬於職業放貸人。當然,司法認定職業放貸主要是因為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所有的借貸對象都是同一人,這個時候是否能夠認定職業放貸可能就存有爭議!


葉律師


當然不是了。另外,職業放貸人只是違規,他沒有違法。

1.職業放貸人最重要定義,他是以放貸作為職業,就是他日常工作內容就是民間放貸,在這種情況下,輔助特徵就是資金一般不是自有資金,因為不可能有這麼多自有資金。

2.即使是職業放貸人,即使他收取的利率超過36,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產生借貸糾紛,也只是民事訴訟,法院最多的判決是合同無效,退還本金及相應的利息,而相應的利息怎麼界定是由法院判決的,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職業放貸人的本金和相應的利息還是收到保護的。

3.只有在他是職業放貸人,又是高利貸,又進行了暴力催收。這才有可能用刑法來追溯他的責任。在本題中,放貸人給同一人多次放貸,而不是放貸人給多人放貸,跟職業放貸人定義一點關聯都沒有。

4.還有一種情況有可能。就是套路貸,針對某一借款人,多次放貸,借新還舊,合同簽署金額大,實際到手金額小,又採用誘騙、隱瞞及恐嚇方法獲取大額自主訂立的各種費用,在短時間內讓原始借款金額和最後實際負債金額成倍增長。這可是入刑法的,也不用定義他是否是職業放貸人還是有所謂小貸公司牌照,只要是套路貸,一定會抓。

所以借款人自己要清楚自己的負債和償還能力,出借人也要明白自己的資金來源和收取的利息。一切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才能收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否則就有可能違反民法準則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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勻楓財技大兜底


現在人明明是放款為了利息,就說是給別人借的,還讓貸款人把條具寫成借款,讓法院無法認定是借款還是放款,放高利貸的人有那麼好心了給別人借錢?還不是為了高額的利息才給別人放的,這些人就是社會敗類,擾亂社會經濟,1500萬的失信人就是這些人給造成的。


唯吾獨尊29067369


什麼職業放貸人??奇談怪論。純粹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愰子,真是無德無恥無信無義。就足農夫與蛇的偶言在現。


2019簡單的人


應該嚴厲打擊套路貸、暴力催收,禁止高利貸,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對於自然人,沒有設立放貸機構,沒有做廣告宣傳,沒有放高利貸(年化利率超過30%),沒有搞套路貸,只是在熟人之間,或者通過熟人介紹,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放貸,不管他放貸次數多少,都不能應該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這是因為,眾所周知,有錢人只是極少數,大家都會找有錢人借錢,有錢人放貸次數肯定多。目前從銀行借錢很難很慢,特別是因為你急需要用錢的時候,只有從民間借錢才能解燃眉之急!如果打擊職業放貸人,有錢人有錢不敢放貸,沒錢人沒錢放貸,從銀行借錢又借不來,最終苦了絕大多數沒錢的老百姓!一文錢難倒英雄漢,這樣下去會把人難死的!


千城52251351


這問題有點想逃廢債的主,但我們社會還是需要有契約精神。就提的問題還是解答如下:同一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有多筆貸款不屬於職業放貸,屬不屬非法放貸那要看過程中。職業放貸是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這屬於特定對象。可以明確一點如果有利息交付,一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







智者無惑行者無疆


如果這樣的邏輯都能成立,那麼我每年借給親戚幾筆錢,是不是也要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那下一步是不是就要指控我是套路貸詐騙?

個人認為,打擊犯罪是好事,但是不能肆意擴大刑法的打擊範圍,否則刑罰的手段就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以打擊犯罪為名實現自身的不法利益。

根據全國各地出具的相關解釋,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滿足上述幾點條件的當事人可能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但是職業放貸人並不等於與詐騙犯罪,只有結合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敲詐勒索、高利轉貸這些手段的放貸行為,才可能被定性為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這個問題提的不全面,如果就是這兩人之間的多次借貸那兩人肯定是特定的關係人,那是不能算職業借貸人的。但是如果這個出借人還向很多不特定對象進行了借貸(主要條件就是此出借人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放貸人四大標準)並且這個單一的借款人也是借的還還了借,兩人之間也是屬於無關聯的非特定人群,那肯定是符合職業放貸人的。


雨過留痕4


職業放貸是違法經營的一種:不納稅!本質上是逃稅!


局部天晴


現在很多債務人想逃債,就用這種藉口來威脅債務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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