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怎樣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餘庭洋


個人放貸,如果以此為職業,早晚會以職業放貸人上了黑名單。沒有貸款資質的放貸公司,進行非法放貸,在11月21日起,將以非法經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有著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也必須按照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借貸條款,利率也必須在24%之內,也不許打車收取所謂其他相關費用和變相砍頭息,否則也將受到各類處罰。



如果你遭遇的是沒有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一定要先拿起法律和國家賦予的權利,先投訴,再舉報,將放貸合法性糾正過來後,再將利率是否合規搞清楚,最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還款。

違規放貸、全民放貸,這段黑歷史終於結束了,我們這個社會終於開始走上正軌了。

1.個人如果放貸資金不是自有資金,是四處借款而來,未來將會以非法集資罪進行刑事指控。集資人也會遭受連帶損失,放貸人的放貸合同自然也無效。

2.個人放貸給多人,欠款人不還訴至法院。法院還會將放貸人列入職業放貸人名單,所有合同無效,只返還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適當利息。不管放貸利率是否超過24或者超過36通通無效。

3.個人放貸的資金來源,如果是通過自己向銀行抵押,借款或者信用借款而來。一旦被舉報或者查實,會以非法轉貸罪進行刑事指控。自然放貸合同也不會被保護。

4.沒有金融放貸資質的公司如果放貸。放貸筆數超過10筆以上就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公司的法人高級管理層,財務和營銷人員,都是直接的刑事處罰對象。



那麼哪些放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呢?

1.朋友、同事、個人之間臨時的一些短期資金融通,並有不超過24%之內的利率約定,可以收到民法通則的保護。記住不是以放貸為職業的前提。

2.有著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發放的正規金融牌照,在經營範圍中有著放款的經營範圍,才可以面對特定公眾進行放款。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等他們才可以放款。

3.有著地方金融辦頒發的放款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貸款公司也可以在規定地域內或者規定範圍進行放款。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本區域進行放款,互聯網貸款公司只能在網上進行放款,而且他們的放款總金額是受到嚴格管理和控制的。

4.商業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他們只能針對有真實實業背景業務往來的公司從事業務業務,可以進行基於合同的放款。

其他種類的放款都是非法的,現在國家針對非法放貸打擊非常嚴重,如果還伴隨著暴力催收,那將可能是掃黑除惡的對象。

德先生講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如果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勻楓財技大兜底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全民放貸終於結束了。

不可否認,民間借貸確實有市場基礎。與傳統銀行貸款相比,利息雖然較高,但優勢也很明顯:門檻低、額度靈活、手續簡單、到賬速度快、基本沒有用途禁入限制等等。在目前傳統銀行貸款業務普惠力度不夠,存在大量市場空白的狀況下,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實際操作中怎麼做才能避免涉嫌非法放貸呢?

1、利息方面嚴守不超過36%的紅線,實際操作中不抱僥倖心理,不故意拆分利息,實際上,拆分成服務費、管理費、諮詢費等等名目也是不起作用的,法律上早就明確這些名目的收費會被合併視作利息部分。

2、注意同一個人2年內放貸不超過10次,但《意見》沒有禁止多對一。

3、額度方面,普通人之間小額的借貸週轉基本不受影響,超過200萬的可以考慮合夥去註冊持牌機構。

手上如果確有大量閒錢,同時也有長期從事金融貸款業務的願望,可以註冊成立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正規持證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貸款業務。


金融知道分子


民間借貸有其相應的規範,只要嚴格遵守,就不會違法。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只能用自有資金放貸;

二、合同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

三、放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四、借款用途合法;

五、不得提前扣除利息部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費用;

六、款項交付符合規定,不得進行虛假放貸;

七、不得非法收貸。


手機用戶57214193423


看題主的意思,好像是想知道如何放貸,才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本人猜對了,題主應該就是一位有長期放貸經歷的人士,但現在形勢變了,請三思而行了。


2019年10月21日開始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之間各地不斷出臺的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來看,國家已經清楚的表明了,對民間借貸行為要有一個全新的、立體的管理意願了,而且這種意願本人認為還會不斷強化和明確。這也是一國政府管理金融市場的綜合手段之一,原先僅僅停留持牌金融機構層面的看法和手段會得到完善和豐富。現在擺在民間金融行業從業人士面前的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招安,即持牌經營,走上合規的道路;二是金盆洗手,不幹了。


為什麼這麼說?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之所以聯合下文,對非法放貸的刑事問題進行規範定義,一則是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一個補充說明;二則結合之前全國開展的打黑除惡行動中,有很多涉及非法放貸的行為,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認定,急需明確;三則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民間金融市場,建立完整的體系架構做準備。


對民間資金借貸市場進行了一個大致的劃分,我想初步的劃分應該是三個層次。


第一層,真正的親友之間的偶發性的借貸,年化利率很低,甚至不收利息,這是千百年來社會上就實際存在的,而且更多的是互幫互助的借貸,對社會關係的維繫和穩定是有好處的,這部分肯定應該保護。


第二層,民間非特定對象(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經常性的借貸,且年化利率在36%以內的,這個層次的資金借貸市場,應該區別對待。

主要要區分經常性的借貸關係中的出借人是否是有資質的放貸人。

目前市場上存在有資質的放貸人,除銀行外,還有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侷限在供應鏈上)。他們的借款合同關係(本金、24%以內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其他機構(諸如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寄賣行等等)和個人都是沒有經常性放款資質的,一旦核實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陸續出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的後果就是,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無效,僅能夠對本金得到保障,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利息、罰息、違約金等等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無法向借款人主張。


第三層,就是最新出臺的涉及非法放貸的刑事案件,這部分主要應該是指經營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超高利率的借貸行為,這部分的非持牌機構和個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僅僅是本金、利息得不到保障,而是會被罰沒,同時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如果本人對題主的推斷不錯的話,事實上冒這麼大的風險去掙錢,不值得。道路已經指明瞭,自己選吧。


甘霖的思想空間


就狡辯抵賴吧,如果吧所有借貸關係攪亂了民間借貸不敢借,銀行你也借不出來,高利貸也打垮了,我看你還到哪裡不借錢?有更多的人還打著鹹魚翻身,東山再起,就靠你一雙手,三寸不亂之舌,沒有錢,一翻身到天上去?詐騙式借貸套路借都是在打著各種旗號攪亂混淆視聽趁渾水摸魚,都醒醒吧,給子孫後代積點德吧給他們留下一塊淨土好不好?


亮劍出彩虹shengli


今年10月21日後,民間放貸監管更嚴格了,必須在法律紅線內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放貸行為大致符合以下特徵:

有相關金融牌照,具備發放貸款資格,處在國家金融監管範圍內,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有資金範圍內,可以正常放貸,無需擔心構成非法經營罪。

親友和同事之間是可以資金互助的,這點也是法律允許的。親友間、同事間,都是特定對象,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因此,特定人之間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發生資金互助行為,人之常情,也是法律允許的。但通過親友、同事,向不特定社會人發放貸款就不行了;為了向不特定人發放貸款,在放貸後將借款人納入公司員工的,也不行。

親友和同事間的資金互助,合法的年利息範圍是24%,超過36%是不合法的,24%-36%的部分,法律不介入;別人願意給,就拿著;別人不給,也不能通過法院要。不論放貸次數、利息、收益和金額,親友、同事間的資金互助都是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資金借貸雖然沒有超過月息3分,但2年內累計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數超過了10次,也是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對於資金出借後,借款期限屆滿,需要展期還款的,出借次數視為1次。反之,2年內不超10次,不論利息如何、收益多少、金額多大,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什麼國家對民間借貸會留下小缺口呢?這是目前的國情和經濟行情決定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缺少融資渠道,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又缺乏便捷的融資渠道,那麼會有很多中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走向破產,出現系列問題,比如就業、稅收;民間資金沒有盈利渠道,也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民間資金放貸還有小路可走,但必須在紅線內走。

在認定放貸數額上,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為準,“砍頭息”應扣除,不列入借款本金。也就是說,借款人實際拿到多少錢就認定多少本金,不應該以借款合同為準計算。

因此,親友間的資金互助,擁有金融牌照,或2年內放貸不超10次,均不構成非法經營。


房壇法菜


借條日期寫2019年9月份之前借的,並且是現金支付的,最好留有照片或者視頻,因為這個法律文件是2019年10月頒佈的,也就是說2019年10月之後才會生效,之前借的,無論多少錢、多少金額、借給多少人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別問我是誰,我叫雷鋒。


A東方之子367


看到已有的回覆感覺有點懵了……

就問題而言個人覺得應從以下幾點出發考慮問:

首先,要理解什麼是非法放貸?


通俗點講,放貸行為是銀行等經過批准的金融機構做的,如果是非批准類企業為了獲利而從事拆借資金的活動就有非法放貸的嫌疑了!

而個人偶爾借款出去收點利息是正常行為,不會涉嫌違法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很多違法犯罪分子鑽空子會故意將出借人定意為團伙中的個人,從而達到非法目的!

而最新的最高法、檢、公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將這個空子以量化方式堵了個乾淨!


其次,要確定提問者的目的?

如果是有大筆閒錢想要通過放貸方式獲得高額回報的,注意只能向親、友出借並注意出借本、利問題,避免使人產生誤會;

如果是深陷其中想著怎麼全身而退的,還是與委託律師詳細溝通比較靠譜!個人覺得,“全身而退”是奢望,能夠破財免刑就很好了!

想想那些一時不察借了套路貸最後家破人亡的被害人,放貸人還能夠瀟瀟灑灑“舉杯邀月”已經是最大的諷刺了!當然,還要確保之前委託的律師自己沒被“套”進去才行!據說近期有不少違法做人傷案、替P2P搖旗站臺、為套路貸磨槍的律師同行自己盼著有律師去會見自己,這樣他們至少能比同室多享受片刻陽光!


再次,不得不說那句“所有賺快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典裡”還是有道理的;從小我們就被教育:“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是什麼使我們的心裡只剩下了一日暴富的快感而忘記了為人的底限?

領導者的決策大多都是造福群眾的,可是一群“壞和尚”總能念歪了好經文,影響社會環境,著實可惡!

最後,奉勸大家心懷善念,幹了壞事再求神拜佛也免不了法律責任!



章磊律師


簡單說吧,放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有放貸許可,現在只有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能夠做到。

個人和非金融機構放貸,要注意放貸的次數,放貸的金額,資金來源,達到一定標準,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

非法放貸不僅影響金融秩序,也影響社會秩序,非法放貸的收款是與暴力催收分不開的,嚴重威脅公民或組織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

融入融出資金,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非法途徑的後果是無法預測的。


睿園耕夫


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標準及處罰。

從司法解釋來看,非法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兩個重要認定標準,便是營利為目的和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對於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對於營利為目的,這個主要便是在利息標準的認定上。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司法解釋還對情節嚴重的情形作出規定。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司法解釋的內容還是相對較多,從司法解釋來看,處罰依據、定罪量刑標準都是相對明確。總體來說,非法放貸,以放貸為職業,以放貸為營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都很容易觸及法律底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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