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網紅”一詞又火到了商標界?“網紅”商標卻被駁回?

網紅,“網絡紅人”的簡稱,一般指在網絡和社交平臺上具有極高知名度的人,他們憑藉著自己的努力擁有著非常多的粉絲,在圈內非常受大家歡迎。

“網紅”一詞又火到了商標界?“網紅”商標卻被駁回?

事實上,“網紅”一詞在商標界也同樣頗受歡迎。根據中國商標網數據,截至目前,“網紅”相關商標被申請註冊了1238件,由多家企業或者個人申請註冊,註冊類別也是五花八門。

“網紅”一詞又火到了商標界?“網紅”商標卻被駁回?

檢索發現,“網紅”相關商標最新的申請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也就是說熱度一直沒有降下來。

儘管“網紅”相關商標在商標界火得一塌糊塗,然而,近期,一枚“網紅”商標卻被駁回了。

“網紅”商標被駁回?

蘇州某商貿公司於2018年7月11日申請註冊了第32184242號“網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外套”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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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申請商標就被商標局駁回了,蘇州某商貿公司又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原商評委經複審認為,“網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網紅”一詞又火到了商標界?“網紅”商標卻被駁回?

原商評委依照《商標法》有關規定,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當然,屢被駁回的“網紅”商標並非就只有這一件,駁回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樣。

例如,第19187760號第10類“網紅”商標在複審時,原商評委認為,該商標“網紅”為“網絡紅人”的簡稱,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而第19764513號第11類“網紅”商標在複審時再度被駁回的原因有兩個。其一是由於該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的“網紅”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其二,原商評委認為,該商標為中文商標“網紅”,通常情況下“網紅”即“網絡紅人”的簡稱,該標誌用於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對象等特點,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

“網紅”商標接二連三的被駁回,那麼“網紅”商標有沒有註冊成功的情況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說,第5482941號“網紅”商標、第18559642號“網紅”商標,第17265577號“網紅”商標,第19493391號“網紅”商標等等,均為有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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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網紅”一詞還是可以註冊為商標的,但是也並非人人都能註冊成功,比如說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的,或者屬於“具有不良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抑或是屬於“具有欺騙性”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往往通不過商標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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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業在選擇“網紅”等網絡熱詞申請註冊商標時,應該嚴格遵守《商標法》相關規定,要考慮商標是否具有合法性、顯著性、近似性、欺騙性等專業問題,才能提高商標註冊成功率。(素材來源:原商評委網站,圖片來自中國商標網截圖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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