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開個“皮包公司”賺百萬!江西一高管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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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職不力,江西這個設區市多人被處分!

江西最大文化產業集群項目“南昌華夏藝術谷文化產業園”,坐落在紅谷灘新區九龍湖片區;其項目總投資達65億元以上,總面積4000餘畝,開發週期預計為6年,僅一期用地逾1000餘畝。

2009年,江西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文聯”)為運作“華夏藝術谷”文化產業園項目(以下簡稱“華夏藝術谷項目”),專門成立公司,並派遣原省文聯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王某珉擔任該公司董事。

作為國家機關派駐企業的高管,王某珉不僅千方百計造假套取國有財產,而且還搖身一變成為了公司“小股東”,夥同他人貪汙、受賄“兩手抓”,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5.69萬元

買進46件虛構“藝術品”賺了10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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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省文聯成立江西油畫藝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省油畫院”)。省油畫院作為省文聯下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運作華夏藝術谷項目,於同年12月與中國水務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水務公司”)合資註冊成立了“江西華夏藝術谷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2010年4月變更為“南昌華夏藝術谷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南昌華夏公司”);並持有該公司20%股份。

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省文聯決定成立華夏藝術谷項目領導小組,以加強對該項目的組織領導。

其中省文聯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王某珉擔任了小組成員兼任辦公室主任;並被同時委派至南昌華夏公司擔任董事,成為該公司高管。時年,王某珉不過44歲,正是年富力強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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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國水務公司決定退出華夏藝術谷項目。一家遠在山東的大連銀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大連銀洲公司”)通過種種途徑與省文聯取得聯繫,決定共同運作華夏藝術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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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華夏公司的股權變更,為王某珉提供了可乘之機——2010年12月,經過一番運作協調,王某珉指示公司財務人員以委託製作藝術品的名義,轉款108萬元至江西省紅杜鵑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下簡稱“江西紅杜鵑公司”),假託其製作46件所謂“大師”陶瓷藝術品,成功套取了省油畫院在南昌華夏公司的注資資金。

法院一審查明,所謂的江西紅杜鵑公司,實際上也是王某珉授意其下屬工作人員假借他人身份證註冊成立的“皮包公司”。注資200萬元的“紅杜鵑”兩大股東謝某波、曾某軍,只是王某珉找來的某單位兩名司機而已。

為了躲避可能的檢查,江西紅杜鵑公司為這46件並不存在的陶瓷藝術品開具了稅務發票給南昌華夏公司,一來一去成功報銷平賬;108萬元由此成為了王某珉等人個人支配使用的所謂“小金庫”

在擔任南昌華夏公司高管期間,手頭逐漸寬裕的王某珉在2013年、2015年先後在江西井岡山市、海南省海口市先後購買了兩套商品房;

其中部分購房款,就是來自於貪汙了108萬元的“小金庫”。

不出一分錢有了百萬元“乾股”

華夏藝術谷項目要正常運行,首先離不開“拿地”。實際上,2009年12月成立的南昌華夏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省油畫院出資200萬元,佔20%股份;只是股東之一。不過,作為其中唯一有“國字”背景的股東,為了從中撈取好處,王某珉等人設置了有利於南昌華夏公司的拍賣條件,千方百計為項目拿地幫助和支持。

法院一審查明,原省文聯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王某珉作為南昌華夏公司“高管”,因為幫助該公司非法稀釋股份、拿地等等“功勞”,收受了原該公司高管周某“股東生活費”51萬元。而這筆實際上是賄賂款的“股東生活費”,則是周某從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以現金方式,按照每月3萬元的標準支付了17個月。

同時,在揮霍國有資產方面“居功至偉”的王某珉還夥同他人成為了南昌華夏公司的“小股東”,與周某達成“口頭協議”後,一分不出夥同其他二人共同擁有了該公司7.5%、價值為人民幣109.3875萬元的股份;只是因為案發,尚未實際獲取分紅。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乾股的,以受賄論處。而王某珉收受的南昌華夏公司所謂“乾股”,明顯已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臨退休還把奧迪小車帶回家

法院一審查明,情知撈取大筆錢財遲早案發的王某珉,為了避免案發牽扯到自己,在48歲時就決定“收手”,併成功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可在臨近“退休”前,王某珉還索要了南昌華夏公司的一輛價值27.31萬元、車牌號為M611**的奧迪A6轎車。為了掩人耳目,王某珉在成功過戶車輛後,再次將該車變更登記在妻子熊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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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眼見受賄索賄一事敗露的王某珉,卻再也坐不住了,當初這輛辛苦過戶兩次的奧迪A6小車成為了燙手山芋,又千方百計打算退回南昌華夏公司。只是因為手續無法辦理,打算“退貨”的王某珉這才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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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無官一身輕”的王某珉因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在南昌某賓館被鷹潭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民警抓獲歸案。王某珉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受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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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王某珉被南昌人民高新區檢察院予以刑事拘留。

法院一審認為,王某珉案發期間任省文聯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油畫院委派至南昌華夏公司擔任董事,故王某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據此,法院一審認定,王某珉作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1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此外,被告人王珊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7.697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遂判決王某珉犯有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罰金已繳納二十萬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的貪汙腐敗都會

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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