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 「監察法釋義(61)」“一案雙查”的規定

「監察法釋義(61)」“一案雙查”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本條是關於“一案雙查”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對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監察人員在立案審查前做實做細初步核實等基礎工作,在立案審查後嚴格依法處置,嚴格自律。責任追究是監督管理的應有之義,沒有責任追究,監督管理便形同虛設。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監察工作中初核至關重要,如果初核不紮實、立案不準確,必然損害監察機關的公信力。承辦部門應當提升初核質量,全面把握事實、性質、責任、情節,釐清是非輕重等關鍵問題後,才能依照程序報請立案。如果立案依據存在明顯錯誤,影響案件調查審理,應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是關於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本法對案件調查處置的程序和權限等作了明確要求,如果在案件處置過程中,出現違法採取留置措施、甚至是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誤,應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是關於監察人員嚴重違法。辦理案件的監察人員執法違法、失職失責,肯定會影響辦案的效果,也會對監察機關的形象造成損害,發生這種情況的,不僅嚴重違法的監察人員本身要受到嚴肅處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難辭其咎,必須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各級領導既要以身作則、遵紀守法,也要勇於擔當,敢抓敢管。各級領導管理嚴格,從嚴要求,才能領好班子、帶好隊伍、促進工作。如果疏於管理,失職失責,就要受到嚴肅問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分享到:


相關文章: